高茂森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具有什么样的学理支撑呢?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角度进行逻辑推理,可以自然地得出依法治国同时具有普遍性政治逻辑和特殊性政治逻辑。
一、普遍性逻辑
政治逻辑的理解必须基于政治内涵的理解。马克思认为政治具有阶级意志、阶级关系、社会关系和政治形式的特征,体现的是阶级利益。这些马克思政治概念的共同性已得到学界的公认,例如王浦劬总结到政治应该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到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2]不过这些概念还缺少一点,那就是对共同利益的强调,在阶级社会里是对阶级共同利益的强调,在消灭阶级的社会里是自由人联合体共同利益的强调。马克思在《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中论述到“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Gemeinwesen)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3]在马克思看来國家只是政治的形式,是一种借以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作为“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4]的法律恰恰就是通过国家载体实现的,国家法律必须是无意识的自然规律的客观转化,即使在其成为有意识的国家法律以后也必须反映真实的客观世界。如此一来,国家也是法律实现的工具,而法律则是人类政治自由价值表现形式,法律并不像国家那样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律从根本上不能脱离现实的生活。那么在国家形式之下运用法律则是对客观规律的遵循,是对必然性的运用。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国家政治自由价值的实现过程和手段。法律获得国家政治形式只是为法律更好的实施去做准备,国家作为政治形式只是法律运用的中介罢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无疑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而在消灭了阶级剥削的社会里则是工人阶级所代表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从法律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衍生出来的法治具有治理国家过程的工具性逻辑,而运用法治工具的原因则在于法律本身具有的特质和国家产生的目的。“国家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5]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缓和阶级冲突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并将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必然的服从于国家的目标,法治因国家的秩序性逻辑而富有了秩序目标追求的逻辑内涵。在这一点上已有明确而深刻的认识,习近平指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6]
法治具有目标追求的秩序性逻辑,法治是目的同时也是过程,法治过程本身也具有逻辑遵循。马克思指出,“法纪本身不提供任何东西,而只是认可现存的关系”。[7]法律和事实无异,法律只是对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对社会政治、经济、自然关系的必然反映。法律是“社会共同的、有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8]因此,法律必须具有事实必然性和辩证统一性,马克思指出:“旧法律是从这些就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9]因此,法治过程必须具有程序合法性。
法律必须真实客观的反映社会关系,但作为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能主动在社会中起作用。因此,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的认识这种社会生活状况,必须对国家的社会阶层结构、政治利益主体、经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等等社会构成要素有准确剖析、深刻认识、全面掌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将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转化为有意识的国家法律,让人类社会,让法治过程具有可靠依据。毫无疑问“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10]作为一种普遍的、明确的、肯定的规范,法律摒弃了个人意志和官僚意志,法律不再是恣意妄为的法,否则就不能成为法。法治过程实施的法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和人的自由之法,是能够增强国家合法性和执政党的法,否则就法治而讲法治,就法治而盲目立法的法,就会像马克思批判书报检查制度那样,即使千百次的作为法律而存在,却永远也不能成为合法的法,不能具有合法性,最终会导致法治的失败。清朝的历史可以对此提供佐证,尽管清朝政府也意识到了按法律治国的重要性,但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及其宪政却是违背客观实际和时代发展的潮流的宪政,因而一部宪法和几部法律也不能挽救清王朝的覆灭命运。清朝政府所依据的国家法是不具合法性的法,亦不能给清朝政府的存在形塑合法性和权威性。据此,清朝政府的“法治”失败的本质是合法性重构的失败,从治国理政的方法上讲却是治国理政手段辩证统一性的失败。
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是辩证统一的,即要做到政治、法律、行政、经济、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的辩证统一、协调运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治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治理方法的协调和统一包含两个层次内容。横向,法律是对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它要求理顺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以及治国理政手段本身之间的协调关系。譬如健全和完善政治制度,处理好法治和德治,法治和民主,利用法治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等等。纵向,必须利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改革。只有政治问题解决好了,社会其它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好。对社会客观规律的法制化和对社会、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就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社会阶级结构、阶层分化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经济利益、社会文化和自然生态变化具有明确洞悉,从而通过政治议事机构对法律的“立、改、废”做出正确决定,使法律随着社会及人类生活的变化而变化,达到在动态平衡中保持执政者合法性和社会稳定状态。
另外,法治是对治理国家的规律性认识和深刻把握,是对国家治理需求状态的深入洞察。从政治经济学及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即当国家有法治的强烈需求时,提倡 “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才具有时间节点之意义。换句话说,法治本身是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和其他治国理政手段一样应当一贯坚持,但要提倡和动员法治却是在法令松弛,没有严格执行的时间节点上倡导和动员。那么法治口号本身是法治与时俱进的供给性要求与法治意识滞后之间矛盾的产物,本质上是合法性流失与重构之间的矛盾。endprint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理论上要遵循普遍性政治逻辑,即法治目标的秩序性和法治过程的程序合法性,并统一服从于自由、平等、人类解放的政治价值追求。依法治国依据的是客观自然规律上的法,治的是关系到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国。
二、特殊性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具有普遍性,同时也具有特殊性。十九大报告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11]这就要求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除了意识到依法治国的普遍性逻辑以外,还要意识到依法治国的特殊性政治逻辑。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社会现象的社会政治现象,问题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稳定中国存在“无序”社会、党和国家的权威面临危机、法制建设滞后与形式化并存、大国崛起面临的阻力。
(一)稳定中国的“无序”风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尽管有文化大革命和学潮等事件,但中国社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强力领导下始终保持了稳定秩序。不过,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在稳定中确积压了各种矛盾,并且这些社会矛盾在稳定的社会里潜藏着不稳定的诸多因素。司法不公,导致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官僚意志,长官意志导致人民看不透政府的政策;政治参与渠道的不完全信和政治沟通的无效性导致政治冷漠;官商勾结、政治腐败、执法不严等因素导致人民群众吃不安心、行不放心、穿不能舒心、睡不能静心、住也不能省心。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伦理道德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阻碍了人民群众的作为人的全面解放,压制了人的自由。这些现象在人民群众心里产生焦虑感、纠结感、恐慌感、无奈感、忧郁感和无力感。而这些复杂的人民群众感情已经让一部分人走向了极端,有的是通过自残来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和自己的无力,有的却是通过报复社会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忧郁。于是,稳定的社会面临无序的风险和压力。
(二)党和国家的认同风险
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观念上,党和政府是分开的,党和国家也是分开的,而国家和政府则是紧密联系的,甚至是不可分开的。于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来讲,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政策和纲领却对当今的政府和国家有点不信任。不过在对党的认同问题上,中老年一代人和中青年一代人确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于是,党和政府、国家的情感认同资本一定程度上在流失,这对党造成了执政危机,对政府的威信和权威造成了损害,人民的政治信任感有所下降。对于老一辈人,经历过新中国的成立,经历过改革开放的变化,知道今天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来之不易,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年轻一代,他们不能体会食不果腹的滋味,他们在老一辈的保护下长大,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更高,对党和政府的期望也更大,然而在利益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就业困难的现实困境下他们不否认党、政府和国家的历史合法性,却开始质疑它们的现实合法性。特别是现代人法学知识、权利知识的增多,他们受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影响更大,他们接触更多关于资本主义的著作,常常则以年轻人的逆反心理抵触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知半解与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崇尚反差导致了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政治认同下降。那么,维持党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般的关系,维持无产阶级社会总代表的地位,保持共产党人作为整个社会头脑和社会心脏的作用,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2]的政治地位一定程度上面临挑战。让共产党人不断自我净化,保持为社会普遍权利而奋斗的艰苦作风,永葆执政党的政治生命就成为党的现实困境和重大课题。因此,要让党和政府重建威信,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保持人民对党和国家的情感认同需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三)法制建设滞后与法治形式主义
法制建设滞后与法治形式主义紧密联系。一般认为有法可依就是有了法制,实则不然,有了法律数量还要保证法律质量,即所谓的科学立法。因此,国家法律之間的不协调,执法过程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的存在都说明已有的法律只是加入了国家意志的国家法律,但离真正的法,即反映应有的社会生活关系还有距离,而这种不协调,相互矛盾、冲突的法制现象就是法制建设滞后的现象。其实质就是国家法制建设不注重法律的实质内容,即没有体现“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正真的表达者”[13]的原则。
改革开放伊始,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3]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立法,保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特权的人存在。十五大报告也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14]然而,我们并没有很好的按照既定的方针、政策执行,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重要领导的特权思想尤存,唯GDP论英雄,单条腿走路,法治形式主义严重,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导致了现在上层建筑对社会生活的各种不适应,稳定问题越显突出,社会秩序风险加大。因此,我们必须拥有科学合理的用法、严格公正的司法,建立一个人民群众可以容忍的法律体系,寻找新时代政治合法性的可靠来源,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让法制建设真正与时俱进,在社会中真正推行法治,赋予法治的本质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11][1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2,9,22.
[2]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8-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70-71.
[4][10][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76,176,24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194.
[6]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43.
[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292,292.
[13] 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DB/OL].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6/65383/ 4441834.html.
[14]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DB/OL].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8/65445/4526289.html.
作 者: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 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