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述辉,郑群,方静
(1.重庆市渝北区畜牧水产站 重庆 401120;2.江北区观音桥畜牧兽医站 重庆 400000)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重庆市第一部全面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自2013 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区县高度重视,采取了多项宣传贯彻措施,通过近五年的贯彻实施,在营造动物疫病防控氛围、构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各级兽医工作者全面准确掌握了《条例》基本内容和制度要求,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广大动物养殖和经营者,也明确了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义务,提高了预防动物疾病的意识和能力,增进了全社会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重大疫病防控的浓厚氛围,有效增强了全社会的依法防疫意识。
①通过《条例》的出台,政府、各级部门及企业主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更加重视,加大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和人员投入,构建了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以及行政管理、卫生监督、技术支撑、生产发展的四大发展体系。②配套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各区县建立健全了“以监促防、以检计酬”的兽医工作考核机制,将免疫密度、抗体检测结果、疫情发生情况等纳入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作为下拨基层动物防疫经费、兑现乡镇兽医绩效工资的指标,有力提高了免疫密度和质量。
①防疫技术力量显著增强。通过落实“基于监(检)测基础上的产地检疫”制度,全市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正在组建或已组建专业采血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并推动规模养殖场开展自检工作。②疫情应急处置更加完善。《条例》实施后,各区县进一步完善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监测预警、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区、镇协调配合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防控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新增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内容,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③防控外来疫病入侵能力增强。通过落实调运动物备案和隔离观察制度,引进动物及产品提前备案制度,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严格查证验物,严防输入性动物疫情。
①严防病害动物产品流向餐桌。通过推进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提高了养殖业主上报和处理病死畜禽的积极性,对从事病死畜禽肉类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较强的威慑力,确保了重庆市的动物性食品安全。②明确无主动物尸体处置责任。《条例》出台之前,无主动物尸体处置经常发生扯皮推诿现象,无主动物尸体不及时处理容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对公共卫生安全有着较大的威胁。《条例》明确了无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责任,类似“黄浦江”死猪漂流的事件不再发生,有效维护了重庆市动物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首要任务,及时细化下发了相应的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成立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宣传贯彻专题部署会,明确了各级部门及领导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了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利用乡镇逢场赶集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手中,春秋季节集中防疫,将宣传资料张贴到每个养殖户家中。在县城交易市场、高速路出口、乡镇场镇中心、农贸市场等地悬挂宣传标语,在交通要道、规模养殖场等有利位置喷刷墙体标语。利用宣传车、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学习了解《条例》的积极性,营造了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兽医机构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条例》的重要力量,各区县将开展《条例》专题培训作为宣贯工作的重要措施。通过举办了多层次、多类别的研讨会、专题讲座,使广大干部职工熟练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
①大力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各区县将推进“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兽医工作考核机制、“基于监(检)测基础上的产地检疫”、“动物饲养场动物疫病自行检测”等“三项制度”的落实作为贯彻《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的重要举措。②有效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区县按照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要求,抓住监督和补贴两大关键环节,切实做好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资金下发工作。③落实调运动物备案和隔离观察制度。《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区县加大了对动物运输环节的管理,严格落实检查站24h值班制度,对进去重庆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查证验物和消毒,严格执行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调运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隔离观察的要求。目前,部分区县的调运备案率、指定道口签章率和再饲养动物落地检疫监管率均达到100%。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的实施,填补了《动物防疫法》中有关非种用乳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备案、指定道口入市、落地隔离检疫监管、运输和屠宰未加施畜禽标识、养殖场疫病监测等方面存在的违法处罚空白,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更具操作性。
1)《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当前,绝大多数规模场不具备自主检测条件,实验室达不到规定要求,无专业技术人员,多以委托检验方式进行,存在收费难,区县实验室检测任务重的问题。建议政府出台过渡时期的财政补贴措施,加大对区县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力度。
2)《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点应由政府统一规划修建。但至今未建,养殖户多数采用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有的甚至乱抛乱扔,存在处理不规范,深埋选址难、处理难等问题。建议政府加快无害化处理建设力度,除农业部试点的四个区县外,市级要加快其它区县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步伐。
3)《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未明确什么样的兽医才是符合条件的,建议市农委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尽快出台标准,以解决基层官方兽医人手不够的困难,更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
4)《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输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的,并在规定日期内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擅自引进不备案,或没有通过检查站查证验物签章放行,甚至有的检查站嫌晚上检查麻烦,让业主不需检查直接引入。
5)《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动物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目前,部分区县没有建立隔离场所,许多老养殖企业未修建隔离场,因此难以开展从市外引进的种用动物或非种用种动物的隔离工作。
1)《条例》中缺乏对乡村兽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乡村兽医难管理,建议在《条例》中添加乡村兽医处罚法则。
2)《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皆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入境后如何监管,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入境后的分销换证和调运监管等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进入农贸市场和冻库等销售环节和餐馆、食堂等集体用肉单位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