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沭阳某中学初中班学生徐某(另案处理)与其同学储某因在QQ群中聊天引发纠纷。后徐某找到本班同学付某,请他帮忙打架。当日下午徐某通过QQ与储某取得联系,并相约见面。当日18时许,储某与徐某见面期间,徐某与储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厮打。付某见状不但不拉架劝说,还上前手扇储某头部,并持刀捅刺储某腰部,致储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储某腰部损伤致左肾破裂并行修补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重庆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付某的家人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付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据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