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开始施行,新法新规对合作社有哪些利好?
新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规定意味着,合作社可以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将拥有与公司同等的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地位,使得合作社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活动有法可依。比如,新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市场特征的体现。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都可以。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土地经营权的作价出资,有利于农民充分利用土地的用益物权,把资产变成资本,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两条规定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意义重大。对于不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损害合作社整体利益的个别农户,以及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导致小农户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能够依法对相关成员予以除名,以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利,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对于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空壳”合作社现象,通过吊销其营业执照加以纠正,维护合作社在市场中的整体商誉。
新法增加了一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这一章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结构、承担责任、表决方式、分配方式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联合社的组织行为,为其依法行使权利、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通过联合社提高其带动小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是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是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是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新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适应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日益多元的需求。除了传统的农资购买、农产品产加储运销,合作社还可从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中,合作社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