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要求各省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是如何考虑的?
答:普惠共享是中央公共财政的基本属性之一。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重点,有助于稳定农民购机预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近年来,随着农民购机日趋理性,以及资金供需的总体平衡,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意见》决定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敞开补贴。各省要充分认识推行敞开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把握好补贴机具种类数量与资金规模的匹配度,力求农民当年购机当年能够获得补贴。确实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难以在当年兑付补贴的,应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补贴。
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进展情况如何,下一步有哪些新变化?
答:我国农业生产类型复杂多样,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对农机产品的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农机购置补贴主要针对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部分农机创新产品因短期内无法达到补贴机具资质条件,农民“想用补不了”的矛盾日益凸显。2016—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组织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购机农户、产销企业和各省的充分认可。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意见》明确,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农业部、财政部还将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问: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在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基层反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认定依据不足、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删除“直接”的表述,将补贴对象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为便于基层全面准确地界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农业法》相关表述,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是考虑到补贴对象跨地区承包经营的实际,明确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当地”既可以是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是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证明即可,具体由各省细化要求,由基层结合实际操作。
问:补贴标准确定方面有无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确定原则、测算方法等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补贴额可以按照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也可以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省确定。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测算取得。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问:政策监督管理上有哪些新规定、新措施?
答:《意见》继续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绩效管理、严惩违规行为等,并细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强调县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全面建立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重大决策科学规范。三是规范补贴机具核验流程。规范核验流程,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核验监管。四是加强违规查处制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推动形成违规农机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问:《意见》在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意见》统一了补贴操作主要流程,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更高标准,要求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方便农民选机购机。明确要求各省补贴机具投档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要提早公布,加快网上投档步伐,进一步便利企业自主投档。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开展网上补贴申请试点,推进购机者申领补贴信息化等,及时将补贴兑付给购机者。
问:《意见》对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规范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哪些要求?
答: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在补贴机具选购方面,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在补贴资金申领方面,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权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在补贴机具使用方面,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