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两个农民,互换宅基地,并签订了书面的互换协议,这种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农民老孙向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烦恼。
老孙说,他和老程都是利辛县农民,两人都在一个村民组,分别有一块宅基地,面积相同,且是相邻的。后来二人商量,把宅基地互换一下。为了慎重起见,两人还起草了一份互换宅基地协议。两人认为,这就算互换成功了,并未去有关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老孙就开始建房,可刚打好地基,老程却因为家人反对而后悔了,他要求换回来,并且恢复各自的宅基地。可这样一来,老孙的损失就大了。老孙认为,二人的宅基地互换协议,虽然没经过批准,但也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老程后悔,给他造成了损失,这个账老程要认,但老程却不愿赔偿。
据了解,私自互换宅基地但不办理必要手续的现象并不少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因此,土地权属转移不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老程和老孙的换地行为无效,就必须恢复各自宅基地呢?并非如此。
相关专家表示,老程和老孙自愿签订协议互换宅基地后,老孙已经在老程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双方的换地事实清楚,换地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现在老程后悔,以私下换地未办理手续为由要求恢复,不应得到支持。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应当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果老程未在责令期限内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老孙可以进行诉讼,由法院对此进行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安徽日报农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