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与自由

2018-01-15 19:10傅蔚冈
检察风云 2018年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商家用户

傅蔚冈

到目前为止,民法的经典理论都是把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将其视为财产权。不过在现实实践中,尽管用户个人的身份信息不是财产权,给商家带来的利益却是巨大的,甚至可以直接转化为财产。于是,我们就遇到了互联网社会的两个问题:用户在网络上留下的身份信息是归谁的,谁可以使用这些信息?当用户不愿意使用某个网络时,他该如何在网络上消除相关信息?

互联网了解你的喜好

1993年7月5日,漫画家彼得·施泰纳(Peter Steiner)在《纽约客》上创造了一幅漫画:这幅画中有两只狗,其中一只坐在计算机前的一张椅子上,另一只狗坐在地板上。这幅画的标题叫“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re a dog)。在后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提起互联网上的ID时,时不时有人以这句话来调侃,意即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会得到充分保护。

当施泰纳说“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时候,互联网还是一个小众的服务。一个可供佐证的数据是在1993年7月,全世界联网的主机只有131万台,网民也是屈指可数。1993年,能让普通网民上网使用的浏览器Mosaic刚刚被发明——普通民众没有机会上网,雅虎和亚马逊要到一年后的1994年成立,谷歌的创始人布林和佩奇还未相识,脸书的创始人扎克伯格还只有10岁……

之所以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时的搜索技术很不发达。但是随着网络搜索技术的增强,尤其是互联网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活动的今天,“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就是一句笑话了:别人不仅知道你是谁,而且很有可能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喜好。你在很多网站购物的时候,是不是曾遇到它推荐给你的产品正是你当时想买的,或者是你没想到但是比你自己想的更为周到的?

为什么网络能够知道我们的喜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被商家知悉了。之前我们认为,互联网之所以能够获得广大用户的青睐,这是因为它能够给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今天我们无论在哪个网站上购物或者购买服务,大都可以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项下作出评价,无论衣食住行。通过用户的评价体系,互联网建立起了一个约束用户和商家的声誉机制。网络通过声誉机制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交易半径能够无穷大。而在以往的线下市场,声誉机制则是借助于口口相传,很难通过文字来验证。但是互联网使得一切行为都可追溯,一切声誉都可视,使得原本只限于一小部分人知晓的信息也被扩散了。

正是因为此,互联网从最初的购物开始,进入了各个行业。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购物或者使用其他服务,就会在网络上留下更多的有关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价,而相关评价增加,那么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就会越来越可靠。换句话说,互联网上的信息之所以是可信的,那是因为包括你我在内的广大用户参与其中的结果。

当我们在互联网上留下越来越多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价造福他人的时候,实际上也让包括服务商在内的更多机构和个人知晓了我们的消费习惯。为什么商家能够给你推荐你意想不到的产品?实际上就是它抓取了我们在互联网上留下的相关信息——不只是购物信息,恐怕还有我们的评价。这种信息在以往的线下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到一家餐馆或者商店消费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对方就不会留有我们消费的蛛丝马迹,但是在互联网上,所有的信息都留痕了。

便利的服务是信息让渡的结果

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上获得这么便利的服务,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在让渡相关信息的结果——如果说不是隐私的话。事实上,我们在互联网上的很多信息如果在线下就是我们的隐私——比如说,你并不想让别人知道你经常光顾哪家餐厅、点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钱。但是在互联网上的你却會将这些信息公开出来。公开的原因并不是为了炫耀,而是为了让评价更有公信力,为了更加便利别人的消费。当然,你也会从他人的信息中受益。

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出现以后,我们的更多信息被服务商掌握。如果说在PC机时代的互联网服务只是通过用户在互联网上留下的痕迹来画像,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则是将很多信息都开放给了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录和地理位置等。服务商会根据你现在所处的位置给你推送相关的服务。如果现在还有一个APP无法根据此作出相关判断时,只能说这个APP的服务没有以用户为本了。

换句话说,用户之所以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便利,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向平台——主要是各大互联网公司让渡了部分用户信息或者个人隐私的产物,平台可以借助所有用户提供的信息,向所有的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之所以用让渡一词,这意味着平台和用户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交易要达成,那么两个主体之间就会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会以用户协议的方式存在。由于商家要和海量的用户打交道,一对一的商议合同条款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而此类的用户协议往往是由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用户能做的往往是按下一个同意条款,甚至不会认真地看下条款的内容。同时,既然用户协议是商家制定的,那么在这些合同条款中就必然会存在一些偏向于商家利益的条款。

个人信息条款的底线

到目前为止,民法的经典理论都是把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将其视为是财产权。不过在现实的实践中,尽管用户个人的身份信息不能是财产权,但是给商家能带来的利益却是巨大的,甚至可以直接转化为财产。比如说在《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倒卖用户信息的行为。就在去年8月份,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原因就是有公司职员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cookie”倒卖给他人,导致客户被人诈骗。

当然,所有的公司都会禁止员工将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谋利,但是也有一些公司会以公司的名义将其拥有的数据出售给第三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当然,对于像BAT这样的巨头而言,它们不可能作出向第三方机构倒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因为对它们而言,用户信息是企业利润的增长源泉,因此会尽各种努力保护用户信息不被第三方机构所窃取,甚至不同公司还因此发生争议,而不是相反。比如说此前的3Q大战,以及最近的华为和微信之间就用户数据的争议。当然,并不只是华为一家,实际上,在小米云服务的《用户协议》中也明确写着:endprint

“用户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根据小米公司隐私政策收集和使用有关用户及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某些信息。用户进一步同意,基于向用户提供本服务和其中任何功能的目的,小米公司可收集、使用、传输、处理和维护与用户账户有关的信息。”

于是,我们就遇到了互联网社会的第一个问题,用户在网络上留下的身份信息是归谁的?谁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毫无疑问,用户在登录网络时的信息是归属于用户,但是将其使用权在相关范围内让渡给平台而已。也正是如此,《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使用用户信息的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同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如果“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这样就在根本上明确了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避免了用户信息被网络运营者用于其不愿意使用的领域。

第二个问题就是,当用户不愿意使用某个网络时,他该如何在网络上消除相关信息?我如果不满意自己购买的商品,我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退换货。但是当我成为一个网站的注册用户并填报相关信息以后,我不满意该网站提供的服务时,我该如何“退换货”,即在该网站上彻底删除我的信息?如果仔细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网站上没有找到相关的退出途径。“我不用它的服务了,但是我的信息还在它那里”,很可能很多用户都遇到过这个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注销账户功能在《网络安全法》中并没有提及,网络運营者却在自己的用户使用协议中载入相关的内容,这意味着网络运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只有提供有品质的服务才能够吸引用户。而这恰恰是市场竞争的好处,市场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供用户选择,而用户也会选择更在意用户信息保护的网络运营者。

从这个角度而言,尽管市场竞争会让各个公司竞相获取个人信息,但是只要法律作出底线安排,那么会有公司想方设法提供更好的服务来满足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需求,支付宝等公司提出的注销账户功能就是一例。就此而言,我们不必过于担忧网络给身份信息带来的泄露风险。事实上,我们今天所能获得的自由和便利,都是以某种程度上让渡自己的信息为代价的。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尽管市场竞争会让各个公司竞相获取个人信息,但是只要法律作出底线安排,那么会有公司想方设法提供更好的服务来满足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需求,支付宝等公司提出的注销账户功能就是一例。就此而言,我们不必过于担忧网络给身份信息带来的泄露风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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