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奎,刘西川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杭州310038)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强调依托合作社,通过成员间的经济与产权关系来调剂资金盈余。近些年,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破解农村地区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的重要途径,被给予众望。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其间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很担忧。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产生、发展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足够的重视,并且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涵义与特征(如:刘西川[1])、产生背景与环境条件(如:赵铁桥[2])、制度创新及其功能(如:苑鹏等[3])、典型模式及其比较(如:汪小亚等[4])、主要做法与成效(如:潘淑娟等[5])、问题与缺陷(如:张照新等[6])、启示与政策建议(如:高强等[7])等方面。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合作金融的一种,其本质是金融。而金融的关键和核心是风险控制。从这个角度来讲,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目标是在局部范围(如合作社内部)内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上拥有特殊的制度安排。这是研究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相关问题的基础和核心。为此,本文将从风险控制视角梳理、概括和评价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内涵、运行机制、典型模式、边界问题等四个方面的研究进展。需要说明的是,这四个方面与风险控制的联系主要体现在:a)内涵或定义应能把握和概括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控制风险的本质;b)运行机制应能反映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效控制风险的具体实践逻辑;c)具体模式的分类与比较既体现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现实多样性与条件差异,同时也能反映不同模式应对风险的具体机制;d)边界问题说明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效控制风险的合理范围和现实条件。本文认为,从风险控制这个视角总结和评价已有研究,既有助于较为全面地把握已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也有助于揭示已有研究所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方向。
关于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内涵定义,目前存在四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专业合作的一种形式,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由本社全部或部分成员资源出资筹集互助资金,为本社社员发展专业化生产提供互助资金借款业务的资金互助业务活动[8]。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服务的金融业务互动[2]。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指经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合作社内部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以自愿方式入股,按照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为促进生产发展而开展互助性资金服务[1]。第四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部分或者全体成员,按照合作制原则和合作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满足出资成员小额资金借贷需求的互助性金融活动和行为[9]。
上述四种内涵定义都涉及到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三个核心特征:一是依托或基于合作社;二是强调成员出资;三是在组织内部封闭运行。考察上述研究可以发现,这些定义未能反映风险控制的要义,它们对风险控制不够重视。本文认为,把握其内涵的关键是成员控制风险的关键点和特殊手段是什么,以及这种手段的有效范围是什么。
已有研究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制度特征进行了概括,并将其区别于非法集资。
1.制度特征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属于合作金融范畴,具有合作金融的特点[1-2,7]。具体论证如下:a)运行方式。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采用合作制的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通过将社员的闲置资金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在社员间进行互助性借贷[2,7-8,10];b)运作范围。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以行政村为运行范围,坚持恪守“不出村,不出社”的原则[6,11];c)组织目标。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2,8,10]。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金融模式,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特殊性还体现在:第一,手段多样性。具体表现在:a)以产业为基础开展信用合作;b)以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为手段开展信用合作[4]。第二,基于合作社。赵铁桥[2]认为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具有非机构性和产业性两个重要特点。首先,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合作只是合作社内部封闭运行的一项业务活动,而非专门的金融机构;其次,它派生于生产合作、服务于产业发展,具有鲜明的产业性。
2.区别
a)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区别。一些地区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都是模仿当地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而成,但两者仍存在较大差别。第一,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在合作社内部发育起来的,其服务对象不仅有参加信用合作的成员,也有其他本社的成员。而且,准入成本低,发展初期享有政府财政和培训方面的扶持[12]。第二,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比具有银行性金融机构属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更适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便利性,能够覆盖更广范围的农户[8]。
b)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徐祥临[13]总结了两者之间的三个区别:第一,是否在固定的社区内发展社员并吸收资金;第二,是否以大大高于法定存贷利率吸储和放贷;第三,由存贷利差产生的经营利润是否给社员分红。
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逻辑主要体现在运用何种机制和手段来控制风险。一般而言,合作金融组织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包括四个部分:股权、决策权、风险控制和收益权。在这一方面,作为一种在局部范围内控制风险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也不例外。为此,本文从这四个方面回顾相关研究文献,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治理特殊性或关键手段是什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治理特殊性集中体现在风险控制上,其风险控制的策略手段取决于股权和决策权的安排,前者是此类组织所有权制度安排的基础,而后者则是风险控制手段的具体执行。此外,收益权是股权和决策权预期收益回报的反映。
在股权结构方面,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探讨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时成员入股的作用,二是考察了股权结构异质性与发起人或大股东控制之间的关系。
1.为什么要入股?
首先,成员入股可以明确各自的权责,尤其是确立、细化不同利益主体的风险责任范围。由股东成员承担组织运行的风险,并获取其可能收益,决策也应由股东成员商议形成;同时,入股也为成员参与组织管理提供了产权基础以及规范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的制度保障。其次,入股可带来产权的激励作用。入股之后,成员将其资金放入信用合作部后必然关心其资金的安全,同时尽力了解、甄别借款者,并监督借款者的贷款使用情况,施加还款压力;入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成员贷款的某种抵押[1]。最后,规定不对外吸储放贷,要求成员入股是防范资金风险的有效措施。
2.股权结构异质性与发起人或大股东控制
股权结构对组织运行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大部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时都实行资格股与流动股相结合的股金结构[2]。其中,资格股的作用是取得成员资格,成员必须缴纳,而流动股则是由成员自愿缴纳,具有一定的投资性,可享受分红。设置流动股主要是为了提供便捷的存取款服务,吸收风险厌恶型社员的资金[14]。此外,程京京等[14]还发现有的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股金结构除了资格股和流动股之外,还包括投资股和固定股。其中,投资股类似于发起资本金,主要用于抵御经营风险。固定股用于吸收风险偏好型社员的资金,抵御信贷风险。虽然部分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已经引入了投资股制度,但对投资股社员在出资比例、投票权、经营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权利还是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本文认为,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时需要大股东,但这样的大股东也仅仅能够来自合作社内部。此外,在限制外来投资股的同时也要防范内部大股东控制(一般规定个人持股不超过总股份的20%),合理的股权结构能够防止“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从而抑制资金风险。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决策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选举任用类事务,二是议案议决类事务[15]。其中,选举任用类事务的决策流程是:a)资格审查,是否具有胜任某个职位的能力;b)民主选举,即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的选举机制。议案决议类事务的决策流程包括:议案提交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充分征集社员意见后对议案提出支持、修正或反对,通过的议案交由评议小组决定具体执行方针。其中,特别重大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议案需要由全体成员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投票表决。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决策主体仍然是参加信用合作的全体社员,并且采取“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方式。由成员主导也是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对合作金融组织的决策权分配,《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的规定,“一人一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合作社“民主的社员控制”,防止普通社员的利益受到能人社员的侵害。因为,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大多是金融“弱势群体”,“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有助于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一人一票”有其合理性。
也有学者对“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提出了质疑,如张德峰[16]认为,“民主的社员控制原则”和“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都是在以无差异社员假设为前提的条件下所做的设计,而在现实中异质性社员结构下,这种制度有其弊端。“一人一票”可以防止普通社员的利益受到能人社员的侵害,但若所有事项的表决都适用“一人一票”则显然不利于对能人社员的激励。孟飞[17]也认为“一人一票”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社员的搭便车行为,无法为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提供特别的激励。因此,现实中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决策权安排可以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添加附加投票权赋予大股东,且现实中已有运用[14,18]。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贷款用途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资金仅限于内部成员使用,且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19-21]。限制资金用途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一是将金融服务全流程“嵌入”生产经营;二是把信用风险控制建立在充分掌握“信息流、物资流和资金流”基础之上;三是根据信用风险的来源,将风险控制环节前移至生产风险的控制环节上[5]。本文认为,限制成员贷款用途就是为了把握住“第一还款来源”,夯实信贷资金可持续循环的基础。
2.成员限制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成员对象只能来自合作社内部,即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必须采取封闭式运行[1,6,21-22]。合 作 社 内 部 信 用 合 作 的 运 行 要 做到“不出村,不出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对称的优势,防范道德风险。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优势主要来自于成员之间的信息对称,拥有这一优势就必须限定成员来自合作社内部。限制成员资格,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基于血缘、地缘以及业缘的关系来约束贷款者,确保资金安全。
3.贷款程序
王华[19]认为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资金只能向合作社内部成员发放,且资金发放程序也要严格按照金融部门的做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申请、论证、会办、审批、担保制度。在资金贷款程序中,成员资格审查和贷款审批是关键。已有审批程序也趋于高效化。例如,安徽安庆合作社采取的分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审批程序因贷款金额而异。具体做法为:如5000元以下由理事长个人审批,5000元至10000元由理事会审批,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商定等[19]。
4.贷款担保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应实行担保和联保制度。在担保和联保制度上,有的合作社建立了互保联保制度,即成员借款需要1个以上的出资成员提供书面担保[2]。而有的合作社则实行“两双”制度,如河北盛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人借款和双人担保制度,具体为借款者必须为夫妻或父子两人共同借款,且拥有合作社认同的两名担保人[14]。在借款额度上,必须要根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出资总额进行借款,即成员借款的最大额度不超过他和担保人的出资总额。刘西川[1]认为,只有做到了这一条才实现了合作金融的信用风险在组织内部的明确分担,此时,担保户的担保责任具体化为自己的股金和存款额。
在收益分配上,已有研究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按出资比例分红,即按股分红[2,19,23]。赵铁桥[2]认为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要恪守“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在收益分配上,应该以成员出资比例为分配依据。成员出资参加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同样是为了获得一定的预期收益,即对投入资本的回报。但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收益分配应采取基 于 服 务 量 的 分 红 制 度[18,24-25]。蒋 干 达[18]调研江苏宜兴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时,发现该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就是实行的基于服务量的分红制度。
按股分红与按交易分红各有优势:前者可以为信用合作吸引来更多的股金,而后者更能体现公平,使信用合作运行有效率。本文建议,可以采取按股分红和按服务量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按股分红和按服务量分红在总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因社而异。
目前,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运行模式有多种,各类模式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也各有不同。这一部分内容首先总结了已有研究对运行模式的归纳分类,然后比较分析了不同模式面临的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根据不同标准,已有研究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运行模式进行了分类。
1.开展形式
苑鹏等[3]认为,我国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货币信用,以资金互助为代表;另一种是商品信用,包括合作社内部的农资、农产品赊销赊购,以及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为主。
2.依托对象
汪小亚等[4]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运行模式按照不同的依托对象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围绕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环节,合作社与内部社员之间以“货物”等方式开展商业信用合作;第二类是,依托合作社设立具有资金互助功能的业务单元或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开展社员之间的货币信用合作;第三类是,基于“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链开展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合作。
3.资金需求特征
潘淑娟等[5]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在资金需求上具有多样性,具体模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型合作社“物流金融”式信用合作;第二类是社际间交互担保信用合作;第三类是社内交互信用保险合作。其中,第一类为普遍的模式;第二类是因为合作社内部社员具有相同的生产周期,因此往往存在资金需求上的同质性,这使得不同生产周期的合作社存在调剂资金需求的可能性;第三类则是考虑到一些产业,如养殖业存在较大风险,需要将保险机构吸引进来共同分担风险。
已有研究主要从社内与社间、不同经营目标以及互助规模差异等角度考察和比较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风险控制的手段及其效果。
1.社内与社间
社内与社间两种模式的产生原因是对资金需求量的不同。有些合作社内部通过调节种养户与营销户之间的资金余缺就能满足各自资金需求,而有些合作社产业对生产资金的需求量大,只有通过社间合作或者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才可满足需求。苑鹏等[26]认为,与社内合作相比,社间合作的优势主要体现在:a)社间合作的社员数量规模和经营农产品的差异性都足够大,具备调节资金余缺的空间,能够保证资金供给规模和贷款规模;b)可以避免因某种农产品市场行情不佳,或出现自然风险时而导致社员大范围的贷款拖欠等现象。其劣势主要体现在:a)资金调剂规模、涉及成员面更大,一旦资金供应链条因某种农产品市场行情的波动可能会断裂,将波及更多的社员;b)成员间的信任将随着成员规模扩大、社区界限的突破而变得脆弱,增大了资金运作的成本。可见,社间合作提高了组织应对自然风险的能力,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市场风险,社间合作面临风险大于社内合作。
2.经营目标不同
多数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经营目标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只有少部分是为了获取融资收益。潘淑娟等[5]认为,以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为导向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其风险源于合作社产品的市场风险;而以追逐融资收益为导向的资金互助社,其风险既有来自于借款人偿还能力变化的信用风险,也有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利率结构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可以说,以发展生产为目标的合作模式的风险源主要还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本质上较小且可控,而以逐利为经营目标的合作模式面临的风险则多且大。
3.互助规模不同
互助规模包括资金规模、成员规模以及运行范围等。现实中,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规模往往不同,在风险规避措施上也不同。王成琛等[27]发现:在互助规模较小的熟人社会里,声誉机制起主导作用,而当互助规模突破熟人社会之后,质押机制将起主导作用。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双重”边界,其资金规模与运作范围都要有一个边界。资金规模较小,运作范围狭隘不利于信用合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资金规模较大,运作范围过广则可能使信用合作发生使命漂移,并且带来较大风险[18]。合理界定信用合作的边界,其目的就是防范资金规模过大所带来的风险。而且,各类资金规模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并且封闭运行。此外,界定边界还有助于将其与非法集资区分开。
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边界涉及资金规模、成员规模、股权规模。a)资金规模。蒋干达[18]认为,合作社在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时存在“资金规模过小则作用有限,资金规模过大则运行风险高以及易出现异化”的困境。b)成员规模。孔祥智等[28]研究发现,随着合作社成员规模的不断扩大,成员覆盖范围扩展会对其融资服务供给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因为,信用合作覆盖范围的扩大会在管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上给信用合作带来负面影响。c)股权规模。对发起人的股金规模要严格限制。赵锦春等[29]研究发现,当到达一定规模后,发起人股权比重的提升将会降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效率。此外,对非农股份要有限制。程京京等[14]认为要严格限制非农股份在资金互助组织中的话语权,防止组织的话语权和信贷权脱离农民。
张照新等[6]认为,信用合作该采取封闭式运行,强调资金在一定地域、群体和产业内部流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就要将本地资金用于本地区,从而促进当地“三农”事业的发展。在资金投放上,坚持“不出村、不出社”的基本原则。信用合作资金只能由组织内部成员(一般都是合作社社员)使用,并且只能让本村的人加入到信用合作中,这就是所谓的封闭式运行[7]。
就边界范围而言,合作社内部信用对其贷款限额、贷款用途和贷款担保具有明确规定。a)贷款额度。一类观点认为,贷款额度规定一个风险可控的固定值即可,成员借款不超过这个限额即可[21]。另一类观点认为,成员贷款额度应根据成员及其担保户的信用总额为限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在其股金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金额的借款部分须有其他成员用股金或存款作担保,成员及其担保人的股金加存款之和必须大于或等于贷款总额[1]。b)贷款用途。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仅限于内部成员使用,且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19-21],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孟飞[20]认为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是合作社传统业务上的延伸,但这也仅仅是限于内部社员之间的资金互助,主要以服务生产为目的,合作社不得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可以有两种用途:一是仅用于发展生产;二是兼顾生产与生活需求[8]。c)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信用贷款的重要一环,而且担保人只能是内部成员。张照新[6]认为选择内部人员担保,能够有效的实现风险的共担。
一些学者认为,资金规模边界不断扩大有其现实必要性。由于合作社只能在成员内部吸收资金,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并不能有效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的需求,资金供给量仅仅停留在解决燃眉之急的水平,可持续性不强[3]。而且在生产单一农产品的合作社内部发展信用合作,资金规模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又受限于农产品市场行情的变化,这让资金互助组织在服务能力和可持续性上受到严峻的挑战[26]。
但有一些学者对合作社资金规模的扩张表示了担忧。苑鹏等[26]在调研时发现,成员间的信任纽带会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变得逐渐脆弱,关系治理作用削弱,治理成本增加。一般而言,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经营风险都会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过小的资金规模可能会影响农户再生产能力的提升,但也不可任意扩大,需要与合作社控制风险的能力相匹配。
本文从风险控制的视角,梳理、概括以及评价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内涵、运行机制、典型模式以及边界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综述发现:a)已有定义反映了政策意图,概括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主要特征,但未能揭示其控制风险的本质和要点;b)已有研究注意到产权制度安排方面的特殊设计和创新点,但未能抓住机制或逻辑上真正控制风险的手段;c)已有研究对现实中典型模式进行了分类,但对不同模式控制风险的具体机制及其异同缺乏深入探究。d)已有研究认识到边界(或范围)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但对边界定义及其影响因素等问题重视不够。
本文认为,今后的研究重点将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内涵的深刻理解,从其本质规定出发来研究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内涵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局部范围内的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其着力点应该是管制风险、界定边界以及最大化配置金融资源。
第二、加强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运行逻辑的研究。运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吸收成员的存款?组织决策权如何分配?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分红的依据是什么?对合作金融“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如何改进,才能成为对成员激励和风险补偿的择优之选?这些问题都是尚未破题且必须面对的。
第三、加强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边界的考察。现实中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边界往往是模糊的,不同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边界也不相同,限定边界范围对其运行风险有极大地限制作用。必须承认的是,这个边界是在不断变化中的,所以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边界的研究也需同步甚至超前。研究视角上,除了风险控制的角度外,还可以将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组织看成契约联合体,从投资激励的角度研究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边界。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加强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理论分析和计量实证分析,改善已有研究在这两方面较为薄弱的现状,即:一方面,在理论应用上往往直接套用合作社金融理论,未能抓住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特殊性;另一方面,缺乏基于大数据的实证分析,没有数据支撑,难免会陷入泛泛而谈的困境,使研究没有说服力。弥补研究方法上的不足对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长远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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