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相关筛选条件,每年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时公开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环境保护部将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维护管理。
《规定》还明确了各类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