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方志
党和国家一直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农惠农富农的力度不断加强,农村改革成效显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定,是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我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尽管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十分突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滞后。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因此,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以此确保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但我国在金融领域也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繁重、金融发展整体水平较低。与此同时,监管机构没有根据不同地区农村金融的运行以及发展特点,制定出与不同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这更是加剧了农村金融需求不旺、供给不到位等诸多矛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着重指出,要“改进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当前,我国学术界鲜有专门针对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的研究,农村金融区别于城市金融的差异化监管尚无实质性突破,所以,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金融差异化监管的雏形出现在1992年,始于美国在市场中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设置区别的资本充足率,从而便产生了对银行的差异化监管。国内外关于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相关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Meagher(2002)[1]认为监管当局理应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基于对不同区域和产业实际情况的考虑,制定出具有一定特色和差异化的监管制度与政策。De Young等(2004)[2]对美国的社区银行进行了调查,认为大银行几乎可以从事几乎全部的金融工作,而社区银行只从事一些传统业务,因此对二者用同一监管制度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把农村与城市金融监管放在一个框架中来监管是有缺陷的,实行差异化的金融监管可能会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基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地区间差距大、地域特殊性较强等客观现实,高晓红(2000)[3]认为过于强调统一监管,对于金融风险的预防,监管效果的提升都没有帮助。段银弟(2006)[4]认为政策性银行在业务和风险方面有别于普通商业银行,提出应对政策性银行监管进行差别对待。冯果和李安安(2013)[5]讨论认为如果不考虑我国农村和农民特色各异的金融机构,而对农村实施同城市无差别的监管,势必会造成要素流失和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曲小刚(2013)[6]强调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改革没有完成,过于统一的监管制度不利于我国农村的创新。王龑等(2014)[7]赞同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从数理模型的角度提出了“监管幻觉”,认为这一现象不利于我国差异化监管制度的发展。陈娟娟和侯娟(2015)[8]通过研究商业银行在不同监管制度下不同时期的经营结果,认为分类监管制度改革有助于“监管幻觉”问题的解决。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不高,重要的成因来自于金融监管制度不合理,有较多的观点表明要提高农村金融效率,必须实施差别化的监管制度。Llewellyn(2004)[9]认为,监管方式、监管水平和监管机构的显著差异,以及金融市场内在文化的不同都会对金融交易的成本及效率产生影响。Bernanke(2006)[10]则认为监管机构应考虑到各社区银行之间的竞争压力,包括这些压力带来的成本增加,要对不必要的监管措施进行取缔,以此提升金融运行效率。国内学者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徐思新(2006)[11]根据不同银行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差异化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高丽(2007)[12]认为差异化的存款准备金率、区别对待的市场准入原则以及对高层管理的弹性化都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可以促进地区金融发展。王龑等(2014)[7]研究发现虽然在短期中可以不实施差异化监管,但是在长期采取差异化监管有提升绩效的可能。王婉婷(2012)[13]通过对美国银行的资本监管角度分析,认为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风险防范,促进金融系统稳定以及平衡各银行的收益水平及收入结构,从而可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研究差异化监管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我们应当借鉴相关研究的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关于我国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制度建设的研究
当前要对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改革,要明确金融监管目标并对金融监管进行立法。可以在金融监管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进行探索。李成(2001)[14]认为应当设计差异化的法律措施对地区实施金融监管,强调地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甄杭之(2011)[15]汲取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做法与经验,认为对不同类型银行的监管应该遵循“立法为先、差别监管、优惠激励、加强使用”的原则。张迎春和张璐(2012)[16]以村镇银行为切入点,指出村镇银行亦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理应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制度,比如在准入规则和股权结构方面等等,提出应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村镇银行的监管规则。王灿和刘璐(2012)[17]认为村镇银行的基本业务、管理模式等都是不同于普通商业银行的,我国对于村镇银行的监管并没有采取任何差别对待,其模式和程序都与普通商业银行一样,是不科学的。李可佳(2014)[18]简单明了地指出应该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农村金融组织在成立初期要一定程度地限制其经营范围,对于存贷比、流动性比率等指标要求也应当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总体而言,不管是农村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还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农村金融市场整体发展,都有必要实行差异化监管。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初期这种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有利于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但这种体制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祁敬宇,2010[19]),使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长期受到制约(田霖,2011[20])。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是按照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理念来实施的,对于农村金融的监管并没有特殊对待,金融监管制度没有考虑农村金融市场的滞后性,按照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体系进行,导致了农村金融监管问题的存在。
尽管2006年我国就放松对于农村区域的金融机构准入,但仍然在大方向上严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注册经营,致使我国缺少贴近农民的微型金融机构,很多民间金融游离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边缘(唐峻,2010[21])。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的效率更低以及风险更高(王怀勇,2014[22])。对金融市场进行较为刚性的监管,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刚性监管,降低了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效率。较为典型的就是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不稳定因素,国家为了保护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对于民间借贷长期持否定态度,扼杀其生长致使农村大量的民间借贷转入地下,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创新。农民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得不到支持,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迫切反倒加剧了风险。这就要求我国改革金融市场准入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应把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关,比如降低注册资本,以此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金融机构多样性。也要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能够通过竞争提升农村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比如对于农村地区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市场准入持鼓励态度但是退出机制相对缺乏,这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虽然种类繁多,但是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金融监管对于不良贷款容忍度太低,应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提高农村地区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促进农村各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
我国金融方面的城乡差异也非常显著,城乡对于金融需求有着非常大的不同,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融资需求表现为提升农业集约化和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发展有特色的农业等等,要通过金融发展帮助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逐步迈上小康生活。这种情况之下,简单机械地照搬城市的金融市场监管方法,将导致农村金融运行方式单一,照顾不到各地各区域的实际情况,致使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发展缓慢。我国农村金融大体仍沿用了城市地区的带有运动式的传统监管模式与方法,大多采取强制性监管的方法,金融监管不具时效性,金融监管对金融活动的约束滞后。简单而统一的机械式监管不仅仅是忽视了农村地区金融的特殊性与其实际发展情况,也忽视了农村金融体系自身的作用与社会监督的作用。金融监管方式与手段单一导致了监管人员行动积极性不高和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使得农村金融监管水平难以提升、监管效率难以改善,严重阻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日益增多,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同时并存,监管内容繁杂多样,监管压力日趋增大,这就从客观上对农村金融监管人员与条件提出了要求。当前农村金融监管现状堪忧,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层面的监管,难以发挥整个社会和行业的力量。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基本上是由银监会主导,直接监管层是县级机构部门,县级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足,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支行分配下去的办公人员较少,一般只有三人左右,更有少数的县市区仅仅只有一人,人手严重不够(赵天荣,2007[23]),导致了基层部门常常借调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的员工来支援工作,出现自家人管自家事的情况。很多基层农村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高学历工作人员稀少,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的风险意识淡薄,且缺乏有组织性的培训学习,工作人员常常运用的是操作性与常规的监管,综合性人才少见。金融监管基础条件不完善,许多办公场地都还借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所设分行或支行的工作场地,基层人员办公不便,难以满足日常的工作需求等,因此造成了我国目前农村金融监管所配备的基层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瞬息万变和繁杂的金融情况,难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冗杂,金融机构类别繁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形式与监管内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规则参照城市制定,自有特点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第一,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未形成合力。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着很多模糊地带,目前主要以银监会为主导,但许多信息需要人民银行反馈到银监会,银监会掌握信息不充足和时效性不强,从而影响了农村金融的监管效果。第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监管存在真空和混乱。由于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金融的监管链较长,致使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农村金融的干预过多,一些不属于政府监管的内容被影响到,但是一些原本监管的内容却不被监管。第三,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不完善。内控是对金融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但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较弱,表现为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善、内控文化不健全、机构内控部门不独立、财务管理评价体制混乱,这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薄弱,对于自身的监管不到位。第四,农村行业金融自律组织缺乏。农村行业金融自律组织缺乏也是农村金融监管的一大问题,我国目前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就是2005年成立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较晚,且没有根据农村金融特色建立对农村地区专有的管理规范及奖惩的规章制度,农村区域的金融监管问题很难有效处理,自律组织应有的效应未能发挥。再加之社会监管的缺乏,比如国家授权认可的审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的真实性检查机制未完善,导致信息披露程度不够等,这就造成了监管困难和农村地区的监管效率低下。
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必然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金融支持,而农村金融发展则与金融监管制度联系在一起。乡村振兴战略指出“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做好顶层设计”,我们应遵循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金融监督与管理的要求,建立一套适合农村金融的差异化监管服务体系,这样才能够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要求。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情况大不相同,主要表现为:农村地区人口密度低、农村金融市场相对隔离且交易成本高、金融风险程度高且风险难以分散、农民缺少传统抵押品等等特点。尽管开始有金融机构也逐渐向农村渗透,但是金融监管体制对此并没有鼓励和支持。因此,利益主导的商业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农村市场,这也使得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不健全,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停滞不前。我国农村各类型金融机构各不相同,包括金融机构的目标、类别、信贷资金流量等等都有差别,统一的监管理念无法照顾到机构多样性。应当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对农村地区金融组织提出要求。强化农业发展银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地位并明确职责,增强对农村区域的中长期的信贷服务,创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方法;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的三农事业部要加大农村地区金融的投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保证农村信用社服务点在农村地区的覆盖率,维持及加强其固有地位;健全村镇银行的准入机制,让民间金融机构等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要完善农村金融相关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健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制度,另外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还表明对于涉农的各机构组织予以支持,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期货期权等的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村金融改善服务水平,注重金融方式创新和风险管控,重点解决现在农村金融脱实向虚的问题。具体而言,由于农村先天性发育不良,非常容易遭受到环境变化以及金融市场价格变化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农村提供服务时,其成本和风险均会增加,而收益会下降,因此,不考虑农村的这些特性,一成不变地按照普通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与监管指标来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会严重影响农村进一步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其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就是要实施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创新,实现有效阻止农村经济“脱实向虚”,从这个角度讲既是解决方法又是对乡村战略的响应。提供金融差异化监管服务能够有效节约农村地区农民的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现状,从而发展农村地区实体经济,遏制“脱实向虚”的不良趋势,以此促进农村金融的稳步增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服务的差别化对待,亦可以部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风险大和难以管控等问题,给予投资者信心以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使得那些有潜力的实体企业进军农村地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各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差异较大,要有效地对其进行服务,统一的监管体制是不行的,必须差异化监管,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要把握好农村金融改革的正确方向,根据农村金融现状建立健全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体系,让金融机构逐步回归农村,将金融资源有效地配置到农村地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形势严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本要素大量流出农村地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便是在监管制度上实施农村差异化监管,引导经济金融资源回流农村,部分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一是可以根据农村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一些金融组织,比如资金互助组织和地区合作金融组织等等,一定程度上防范与阻止一些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或经营利润等问题而退出或不愿意进入农村的金融市场的现象,从这个方面来促进资本要素的回流;二是这种差异化的政策支持与国家对农村金融发展财政上的偏向会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本身具有的一些系统性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以此促进资本要素回流;三是实施这种差异化监管可以促进农商行等农村金融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促使其调整经营结构和开展多样化经营方式,通过压力机制和制度改革促使资本要素回流农村。
对农村实施与城市无差别的统一监管,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监管政策的实施,但其诸多缺陷也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难以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供给与需求,加之目前我国对农村的金融改革没有完成,这种统一的监管体制会增加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应根据经营业务、规模类型和承受风险程度等方面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制定不同的监管方式、指标及体系的差异化金融监管,进而把农村金融体系中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剔除,以此来稳定和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符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可以通过对各项监管指标的灵活运用来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大国家在农村地区金融的各方面的支持。银监部门要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通过专业化、细致化和特色化的农村金融监管指标,比如在不良贷款率、存贷比、存款准备金等方面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通过区别对待让各金融机构明确自己的市场位置以及充分实现其自身价值,一定程度上改善资源错配、金融市场错位的现象。国家战略对金融差异化监管的支持也有利于政策和资金等在农村地区的落实,大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现状以及维持金融稳定,进而推动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金融体系中的短板环节,而我国银行监管历来坚持安全第一,在农村金融监管方面也是如此,现有农村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置还是注重于安全,对金融市场发展重视程度不够。金融监管改革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下,促使监管目标能够满足于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水平提升。首先应明确农村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应是农民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使其实现生活富裕从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在设置目标时,应站在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考虑到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双方的利益,并与不同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关联。目标的可实现性应当成为我们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它与目标设置密切相关,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不单单归责于哪一责任主体,可能需要多主体协调。目标设置应结合农村实际状况的理念,这是一种创新,但并不代表这种创新是对现有金融监管理念的否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要从宏观的整体视角来设置监管目标,灵活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与方式,杜绝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只有充分考虑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和发展,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情况的监管规则,才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传统上“一行三会”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主体,各方面弊端日益突显(曹凤岐,2009[24])。近期公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推动银监会与保监会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前应当借国家机构改革的大好机会,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体进行重新定位,完善监管主体。首先,必须明确以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以银保监会为主要监管者,确保其监管权威,保证其监管权力与效率。其次,对于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进入标准(王鸣阳,2016[25]),严控人员质量,提高人员的普遍素质,制定监管准则监管人员的行为,防范其出现损害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利益的行为。再次,加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保证其能够在农村地区灵活运用各种新的监管方法与手段。另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同时可以降低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成本。
由于当前农村金融监管相对较为滞后,当前金融监管对象界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要清楚地对其进行界定。首先,应明确农村金融监管的对象理应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涉农商业银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等在内农村金融机构所有的业务活动。其次,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质,除应根据东中西进行划分差别监管,还应对监管金融机构采取如下分类:一是对存款类的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的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二是对涉农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与农村合作社等实施差别化监管;三是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来分类,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三大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四是按照具体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经营能力等来进行分类监管;五是对农村信用联社与基础社实施差异化监管。
我国目前对于农村金融监管的法规条例基本是参照城市《商业银行法》确定的,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大致有《人民银行法》 《保险法》 《担保法》等。尽管自2007年以来陆续颁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但是诸多法规涉及范围较小、调整不够及时、效力不明显,应根据时局变化及农村金融机构自身需要及时调整修订现有监管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法规的调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修订细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已有的关于农村金融的规范的法律条例进行细化,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化监管措施,增强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操作性,保证法律的效力;二是根据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增加应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比如由于农村金融作为金融体系中薄弱的环节,相比较城市而言更加脆弱,应建立其退出、破产方式等法律方面的监管制度。对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一般包括省级联社制,股份合作制银行与农业股份制银行三种模式的改革,监管部门应针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情况,出台如《农村信用社法》等相关法律,让监管部门能有根据地对其准入退出、财务状况、高层就职等等方面进行监管,保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主导地位。亦可针对农村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存在的监管法规简单、可实现性差、原则性强等问题分类出台相关法律,规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行为。
还要强调的是,需要通过农民法律知识普及来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及履行好应有义务。对农民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从农民自身建设做起,积极倡导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农村地区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目前国家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主要包括最低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史素英,2017[26]),但是总体上比较粗糙还不够细化。在监管费征收、最低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利率等指标方面应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农民贷款程序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一些监管指标应当重新观察和考虑,比如不良贷款比例,可考虑适当增加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可以采取不同于城市的不良贷款考核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暂缓农村金融机构停业处罚。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应放宽不良贷款额度,考虑的是农村地区的续贷还贷的频率高,若由于某些原因暂停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于续贷停滞,而大多数农民还贷就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得续贷,这样一来便会在一定程度上中止还贷,影响农民生活,要关注从借贷双方来控制不良贷款。对于农村地区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等),这些机构所服务的对象较分散、服务范围较小、风险会相对分散,应当尝试放松监管当局对其的监管,对其在农村地区的财务报告指标进行独立设计,根据业务规模和能力等适当删减指标,减少递交报告频次。
监管的方式也可以有所转变,可选举一些对农村金融的情况比较了解的基层党员或者人大代表参与监管,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进行协同监管,并充分传达金融机构所反映的信息与农民的需求。还要关注因为监管当局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严格人员上岗规则,培训机制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者惩罚规则明确。还可以建立一个属于农村地区的金融信息系统,对于地区内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高层管理者、风险状况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记录并公开可查,增加信息透明度、加大网络建设、丰富农村金融监管资源、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让监管部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村金融改革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要致力于党内建设,完善党内的制度建设,严查党内腐败问题,保持党内工作的活力,创新党组织的形式,增强党的核心能力。领导干部要心系农村,重点建设农村地区,抓乡促村,与国家政策相呼应,确保基层党组织建设,联系基层,了解农村地区的需求,对于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这些方面来保障党的建设,确保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通过构建差异化金融监管体系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支撑。
必须依靠强大的组织才能够实现改革,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强组织保障:一是成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或办事机构,招聘专职机构人员进行工作,这样可以在组织上强化与政府之间交流,保障人大代表和政府人员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金融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二是保持人大代表或基层与政府的密切联系,对于县级或以上的人大常委可开设单独的办公室,负责专门接待和解决关于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并且还可以规定一个专门的接待日,定期地了解基层的诉求,了解农民和金融机构的需求。三是有规划地组织基层服务人员学习相关知识,开展经验交流会,交流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四是注重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工作的落实,为各层工作人员履行责任创造条件,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实施差异化监管需要专业人才队伍,对于农村金融实施专业的监管,尤其是现场检查,对监管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目前农村金融监管人员普遍达不到要求,为提升人才队伍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农村地区金融监管人员的录用机制进行完善,严格制定录用标准,人员一经录用就要增强其专门的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从体制机制上给予监管人员素质保障。二是确保基层管理组织的用人权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用人环境,确保给予专业人才相应的支持。三是创新乡村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加强自主培养和人才引进机制相结合,创新人力开发机制和激励制度,发展乡村金融发展支持人才,加强城乡的合作交流,以乡村为纽带,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投身到农村金融发展中来,探索差异化管理。四是要完善社团组织,通过社会团体加大对金融从业人员队伍培养,调动全社会各界的力量服务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金融,必须解决钱的问题。在提升农村金融监管水平基础上,同时还要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长,通过支持和监管两种手段改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逐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地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坏账呆账的资金支持,使得公共财政能够以更大力度向农村倾斜。要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来支持乡村振兴等公益性项目,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保证资金的来源。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用地等扶持政策,明确政策边界,保护好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