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

2018-01-13 12:43范丹丹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混合所有制不足

范丹丹

【摘 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重要税种,在收入再分配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本文作者主要针对目前立法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不足;完善;混合所有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不足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它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无法有效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课征的办法,对我国的各项所得税划分为11个项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待遇进行征收,但是这种征收制度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无法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公平的目的。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易造成避税,导致税源流失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这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种按月取得的报酬进行缴纳时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征税。比如,甲在一个月内取得高额收入,其他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但是,他要为这一个月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而乙的年收入和甲相同,但是分散给每个月的金额却比较平均,因而,他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若通过将所得收入通过分散均等取得的方法可以有效减少缴纳的税费,从而导致水源流失。

(三)个税沦为“工薪税”,丧失“劫富济贫”的调节作用

在现行的个税征收过程中,工资薪金收入是最容易征收的。但是对于富人来说,工资薪金收入只是所有收入中的极小一部分,他们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于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高额收入,但是这部分收入却很难得到监管。

(四)自由职业者税负过重

在我国11类个税项里,最引人关注的要数以下三类纳税人,即个体工商户、上班族和自由职业者。这三類人群适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也各不相同。

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税前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后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税率从3%到45%;个体工商户全年收入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适用五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35%;劳务报酬若一次收入不超4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若一次收入超4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此次收入的20%,之后适用三级累进税率,税率从20%到40%。

若我们按照年收入6万元为例,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上班族和自由职业者的纳税金额:个体工商户甲在扣除各项成本后,盈余6万元,一年需缴纳的个税为(60000-(3500*12))×10%-750=1050元;上班族乙每月收入5000元,扣除每月需要缴纳的社保1113元,每月应纳税(5000-1113-3500)×3%-0=11.61元,全年个税负担139.32元;自由职业者丙工资每年结算6次,每次1万元,每年需缴纳的个税为(1万-1万×20%)×20%×6=9600元。由此可见,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不同职业者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却相差甚大,特别是自由职业者所需缴纳的个税过重,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混合所得税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税收征收手段相对较为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因此更适合采用混合所得税制。将全部所得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这样一些主要靠积极劳动形成的所得予以合并,在个税待遇上平等对待,按年汇总纳税。对于其他所得项目,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还会采用分类计算的方法。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优化个税减除费用的扣除标准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个人的消费和投资决策往往与其家庭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同收入的个人的家庭生活负担往往不同,税负也应该不同。因此,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并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确定扣除标准,扣除为获得所得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如生活费用、交易费用、医疗费用、住房费用等;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实行指数化,将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零售物价指数适当动态调整扣除费用额度。

(三)提高免征额,完善税率

由于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现阶段的个税起征点已经过低,因此,应当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提高免征额。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在中低收入收入阶段的税率级距过于密集,应该适当的拓宽中低收入阶段级距的跨度,从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资本流向海外的可能性。

(四)优化税收征管的综合环境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依然是税收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只依赖于税务机关,还需要国家金融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共同去完成。国家金融部门和税务部门联网,将投资收益、利息、单笔资金往来款金额高的予以上报。

(五)完善诚信体系,提高纳税意识

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完善的诚信体系,这使得有部分纳税者存在侥幸的心理而偷税漏税。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将缴纳个税与诚信体系相联的方式,敦促纳税人自觉纳税。

个人所得税目前已经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收入影响甚大,但是,其目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但是,相信我们通过不断地完善相关的制度,提高纳税人的意识,一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少军、翟继光主编.《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陈媛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未来改革方向的思考》[J].智富时代.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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