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佳玲
【摘 要】婚姻法是对夫妻双方的婚姻提供保障的制度,其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婚姻法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不仅体现了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还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文章阐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介绍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背景,分析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和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而总结了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家庭收入日益增加,且收入种类也越来越多。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夫妻双方的利益提供了保障,能够解决家庭问题。现阶段,我国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家庭离婚夫妻财产纠纷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大家应该注重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权利平等”的固定,即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享有相同的处置权。在社会的发展中,婚姻法在不断修改并完善,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在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又被成为婚姻财产制度,具有法律效应。其中,财产制度是从夫妻二人的特殊关系中延伸出来的,主要作用是利用法律途径制定条款、规则,判断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还债以及分割。现阶段,离婚案件中的分割财产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夫妻双方的财产具有所有权是公平划分财产的基础。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背景
1.財产问题增多
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中,社会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日益复杂。现阶段,我国房价在不断增长,夫妻结婚的时候买房子的价格与离婚的时候房子的价格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分割财产时缺少一个确定的价格,这是很难处理的问题,无法实现夫妻双方的满意。同时,离婚时的房子车子分割也是很大的问题,在结婚的时候一般都会买车,但离婚的时候车的分割也很复杂。现阶段,房子和车子的分割问题已经上升为分割财产中最有难度的问题,房子和车子的归属以及价格问题都是引发离婚纠纷的重要因素。
2.闪婚闪离现象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在不断进步,摆脱了传统的束缚,很多人在选择伴侣时只顾及自己的意愿,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谈婚论嫁。由于对伴侣相处的时间过短,没有足够的了解,极易在婚后的生活中发生摩擦。同时,由于80后、90后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很强,可能会选择离婚,这就是造成闪婚闪离现象增多的原因。闪婚闪离现象的增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离婚率,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3.裁判标准不够统一
我国的离婚案件在不断地增多,而相关的法律并未得到完善,因此,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缺乏足够的依据,容易产生误判现象。现阶段,离婚案件中会有很多意外情况发生,很多时间没有先例,没有经验可依,判决结果很容易对当事人不够公平。尤其在财产分割阶段,很多的情况都是特例,不同的法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三、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
1.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法官需要法律依据的支撑。现阶段,我国婚姻法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婚姻法的框架松散,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二,从整体来看,婚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婚姻效力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夫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内容广泛且笼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第三,逻辑结构混乱。在法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婚姻法并没有根据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来表现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2.夫妻双方过于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注重保护个人财产,但在离婚案件中过于保护个人财产,导致判决过程中有失偏颇。我国的男女比例在现在社会中不够平衡,衍生出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例如,礼金大幅度的增加,一些女性可能会为了礼金而实施骗婚计划,在这样的案件中,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能力,使离婚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但是,在普通的婚姻中,很多人只注重个人利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意义,在我国的传统的婚姻中,两个人财产都是整个家庭的,其主要原因是在一个家庭中,一个人负责在外赚钱,另一个人负责照顾家庭和老人孩子,两个人的收入是不平衡的,但是,两个人为家庭付出的精力是不能够比较的,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过于注重个人利益,对于没有收入却同样付出的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同时,在一个家庭中,很多事情是无法用感情来衡量的,在婚姻生活中,不会分得过于清楚,个人价值也不会上升到金钱的地位,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不能够将个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作为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
3.缺乏总则性条款
通过分析婚姻法总则发现,现行的婚姻法总则中,缺少与夫妻财产有关的规定。在分析婚姻法总则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总则存在的意义,总则的作用主要是明确婚姻法的基础内容,以此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了解不同条文的内容,在需要在婚姻法的辅助下完成某项活动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合理地应用婚姻法进行合理应用。但是,在明确夫妻财产分割有关的各项规定过程中,总则条款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由此而导致人民无法对具体条文具有精准、科学的认知,严重阻碍了夫妻财产分割活动和其他活动的高效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婚姻法总则中,需要详细规定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内容,真正做到有据可循。
四、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分析
1.婚前双方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归个人所有,这是对父母财产的一种保护方式,也是个人生活的保障。房子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很热门的话题,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一样能够有一个自己的房子,这是一种精神寄托,如果结婚以后开始攒钱买房子对于年轻人来说压力过大。因此,很多的家长都会在婚前为子女买好房子,夫妻在婚后的财产就可以自由支配,在买房子时就会在房产证上面写上孩子的名字,很多的父母年龄比较大,对法律的了解也十分有限,很多父母会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子女与配偶的名字,如果婚姻发生破裂,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子的归属问题就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新婚姻法也将这种情况纳入了法律中,为了保护父母的权益和个人的利益,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是父母赠与的不动产全部归子女个人所有,配偶无权分享。
2.一方在婚前购买不动产的问题
人们在结婚之前可能会买房子,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可能只会付首付,在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我国传统婚姻法对这种情况的解说很少,引发了很多离婚案件纠纷。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离婚时,房子等不动产产权归首付方所有,但房子有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这就有效地维护了房子持有人的所有权,让夫妻共同决定也十分人性化。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期间,不能够将收入作为划分的标准,这样的婚姻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骗婚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对策
1.完善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界定
从立法角度来看,目前的婚姻法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对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一方所有以及对二者之间关联关系的规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婚姻法应严格规定相關条款的适用范围,而对于无法用例示呈现的项目,应明确其范围和对象,避免条款内容模糊不清,以提高财产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性。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而现实中对财产的处置权却存在很多复杂的变化,不是一纸条文就能解决的。因此,婚姻法应标明婚姻财产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约束条件。
2.设置夫妻财产制度所对应的通用标准
夫妻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针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权达成一致,夫妻双方需要协商家庭关系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协商,还需要对家庭共同财产具有知情权,即使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认可了某一方通过特殊途径获得的财产,但是该财产仍旧不属于共同财产。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约定财产具有的法律效应也逐渐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效率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婚姻法已经完善,通过对国外常见夫妻财产制度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还是统一财产制均具有各自的优点。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该借鉴其他国家所应用的夫妻财产制,为我国司法实践建设提供帮助。
3.建立非常财产制
为了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相关部门应针对财产纠纷中的特殊状况,在婚姻关系中,以对某一方当事人权益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保护为目的,要对非常财产制进行相关规定。同时,对于交易第三方来说,这些规定也能发挥一定的利益维护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规定适用方式。为了防止滥用情况的出现,要求以诉讼方式来获取该制的使用权。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依据,法院要严格判断其适用性。第二,规定类别及对应条件。将该制分为当然类和宣告类,严格规定每一种的适用条件,并由法院决定。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夫妻双方财产利益,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规定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相对比较弱,且社会环境比较复杂,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不断改进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夫妻双方的利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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