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清林
现代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以自然保护而言,重点是合理开发、利用、抚育和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等。在中国, 自然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以前,这是我们炎黄子孙的骄傲。
一、古代环境保护的官方机构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相传我国最早的虞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的历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颇详。先秦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乱伐。
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林麓,执行禁令,调拨守护林麓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的功绩,赏优罚劣。
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鳖而已。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了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柴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蕃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明朝虞衡清吏司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不得入斧斤,禁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虞衡除关于保护方面的任务之外,又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但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改变。
二、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
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往往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即所谓“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断罟(gǔ网)匡君的故事,其中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以及“山不槎蘖 (niè),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ní),鸟翼卵,虫舍蚳蝝”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
《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各季各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这就是正月的保护规定。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土不取卵者。”这实际上是对打猎数量的限制,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夫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士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才可以张网捕鸟;草木零落之后,才可以进山砍伐树木;昆虫蛰伏以后,才可以烧草肥田;不捕杀幼兽,不攫取鸟卵,不残害怀胎的野兽,不杀未长大的鸟兽,不倾覆鸟巢。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人不敢灰僇,缳网罝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欚)名(罠),为害其时也。”在管子和荀子论述虞师的职责的时候,提出“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荀子·王制》),这里的“火宪”,即是防火的规定或法令。
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邑之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之以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见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秦简)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 (前63)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宋王朝的某些皇帝比较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下诏颇多。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就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二月下禁捕山鹧诏,申明“自今诸色人,不得采捕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这很可能是因为滥捕而使山鹧数目锐减以至有灭绝危险才发布此令。
总之,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 具有法的性质,并且确实起过一些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古代环境保护的主动意识
如果说古代中國环境保护的机构和法令只是从崇尚自然出发,或从儒家的仁义思想出发,或从宗教不杀生的观念出发,那么,我们只能认为他们的保护行动是不自觉的。事实上,仅仅从上述几种观念出发的保护行动虽然也是有的,但它们不是主流,主流是政府采取的保护行动。endprint
现代环境保护是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那么,古代由政府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怎样提出的呢?
早在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护山林川泽,他认为“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这是因为山泽林薮是“天财之所出”,“天财”者,自然资源也。也就是说,只有保护好山林川泽中的自然资源,人们吃的用的东西才不会缺乏。由此可见,保护环境是为了防止物质资源的匮乏。《管子·八观》又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非私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这里的保护是为了防止老百姓放松粮食生产。总之,管仲的保护是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的,那就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
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不难看出,荀子的保护思想是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其保护的目的,也在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此外,《吕氏春秋》中的所谓“四时之禁”,《淮南子·主术训》中有关保护生物资源的“先王之法”,也都是与经济发展的目标紧密相连的。
公元七世纪以后,我国曾出现过几次较大的破坏环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中唐时期刮起一股滥捕乱猎珍禽异兽的歪风,起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用多种禽兽毛羽皮革作裙子和鞯(jiān,垫马鞍的东西)面,百官效法,争相制作奇装异服,一时间江岭珍禽异兽几乎被捕绝。另一次发生在北宋仁宗景祐年间(1034一1038),当时在达官贵人中间盛行一种以鹿胎为冠的奢侈风气,不消说,全国的鹿遭到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还有一次是发生于明朝永乐年间(1403—1425),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运旧木和供应造办为名,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蔽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砍尽平地上的林木,又将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山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类似以上所述的重大破坏自然环境的事件,不依靠封建政权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为玄宗。玄宗努力革除弊端,刷新政治,并根据宰相姚崇和宋璟的建议,决定煞住滥捕滥猎鸟兽以制奇装异服之类的侈靡之风,命令将宫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众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吏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资源的事件才告解决。北宋的鹿胎冠风,也是皇帝出面制止的。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下诏,不许戴鹿胎冠,不许制造鹿胎冠,更不得采捕鹿胎,如有违犯,严行断遣,并奖励检举揭发。明代五台山也发生了毁林事件,当时的僧侣也制止不了,是由山西河东道胡来贡报巡抚山西的侍郎高文荐,高即上表万历皇帝,提出保护措施。万历责成兵部准议施行,下令不论新木旧木,一概不准变卖,也不得借口“造办”再行砍伐,胡高责成浑源、应县、五台僧侣带领弓兵日夜巡缉,遇有奸商、豪势进山盗林者,立即捕获严办。这样才使一部分残林得以保存。
从以上三例可以看出,古代封建王朝采取的保护行动,几乎与宗教迷信思想无关,只是出于保护珍禽异兽、山林名胜,特别是为防止生物資源的进一步破坏的目的。这与今天环境保护的出发点是相近的,完全可以认为是属于自觉的保护行动。
(选自《文史知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