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史研究述评

2018-01-12 13:44
关键词:妇女研究

(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杭州 310018)

中国妇女史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经历了五四运动至抗战前的繁盛时期,40年代到70年代末的沉寂状态,以及80年代后的复兴发展,至今已走过了百年历程。近年来中国妇女史研究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的研究领域,并成为两岸、中外历史研究中的重要分支[注]该领域的学术史回顾可参考:臧建的《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1993年第2期);杜芳琴的《七十年中国妇女史研究综述(1919—1989)》(收于李小江、谭深主编《妇女研究在中国》,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臧建、董乃强主编的《近百年中国妇女论著总目提要》(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6年)。关于台湾地区的研究可参考:李贞德的《超越父系家族的藩篱:台湾地区“中国妇女史研究”(1945—1995)》(《新史学》,1996年第7卷第2期)。。早期有陈东原、王书奴、陈顾远、全汉昇、陶希圣、董家遵、胡文楷、徐规等学者的研究[注]早期学者们对于中国妇女史的研究主要有: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上海:三联书店,1934年);全汉昇《宋代女子职业与生计》(《食货半月刊》,1935年第1卷第9期)、陶希圣《婚姻与家族》(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另外,董家遵的《从汉到宋寡妇再嫁习俗考》(《中大文史月刊》,1934年第3卷第1期)和高迈的《我国贞洁堂制度的演进》(《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第5期)讨论了寡妇再嫁习俗和贞洁堂制度的问题,其中都涉及宋代。胡文楷在《宋代闺秀艺文考略》(《东方杂志》,1948年第44卷第3期)和《历代妇女著作考》(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中考述,两宋、辽女作家46人,《历代妇女著作考》主要介绍著作的资料来源、存佚及版本情况并录有序跋,包括作者小传等。还有徐规的硕士学位论文《宋代妇女的地位》(1945年6月完成),收于氏著《仰素集》(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近三十年,随着社会史、文化史研究的兴盛,妇女史研究也迅速发展,专门性的研究机构相继成立,相关的学术期刊和学术研讨会也逐渐出现[注]专门性的研究机构如:郑州大学妇女学研究中心,成立于1987年;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成立于1990年;台湾大学的妇女研究室,成立于1985年。台湾地区影响较大的论著有:鲍家麟编著的《中国妇女史论集》(台北:稻乡出版社,1993年);张玉法、李又宁主编的《中国妇女史论文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李贞德、梁其姿主编的《妇女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大陆地区有:邓小南主编的《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杜芳琴、王政主编的《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李小江等编著《历史、史学与性别》(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西方学者的研究可参考伊佩霞、姚平主编的《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妇女史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学者们对于妇女史研究的视角和论点也呈现多元化发展。尤其20世纪90年代之后,杜芳琴等[1]学者在妇女研究中引入了社会性别的视角,性别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建构过程备受关注。学者们开始追问制度化的社会性别关系在各个时期有何特定的表现形式;它是如何在社会体制、人们观念及实践中被塑造和强化的;它呈现怎样多元面貌的发展轨迹[2]。与此同时,宋代妇女史研究也逐渐转向,学者们开始关注婚姻家庭制度、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两性差异与合作。除此以外,随着社会史的发展,研究者将身体史、医学史、心理史学、文本解读与妇女史相结合,为妇女史研究开辟了更为广大的研究空间、注入了新的活力。

宋代妇女史的研究亦是如此,涉及领域宽广、观点论点多元、研究视角精准深入,研究成果令人瞩目。本文试从“家庭关系与家族”、“女性权利:财产权、财产继承权与其他法律权益”、“各阶层妇女的生活:门户内外”、“女性的身体、性别意识、生育和医疗文化”、“图像与文本分析”这几方面对宋代妇女史研究作一综述,以分析已有研究之不足,拓展未来研究空间。

一、家庭关系与家族

对中国传统妇女而言,除了为人女之外的其他社会家庭角色和家庭关系都需要通过婚姻这一媒介才可实现,婚姻可谓中国传统妇女的主要人生归依。在妇女的人生历程中,为人妻、为人媳、为人母的角色都是在另一父系家庭中展开,而从本家移植进入另一陌生的家庭,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和妇女的家庭职责也备受关注。而从大的方面来说,婚姻也是维系家族发展的重要部分,妇女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尤其在生育和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妇女更是担负大部分责任;若无子女,立继续嗣对家族延续、宗祧继承来说也尤为重要。

无论首婚还是再嫁或守节,宋代妇女们都处于父系父权制的家庭与家族之中,需要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也需要处理和本家的关系。随着家庭史研究的深入,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妇女与本家的关系等家庭关系研究成为近三十年来研究的热点[注]相关研究从律令服纪、价值观念以及实际经验等不同角度切入来论述各种家庭关系,包括:田夫(邢义田)《从<列女传>看中国式母爱的流露》(《历史月刊》,1988年第4期);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97年第68卷第1期,收入李贞德、梁其姿主编的《妇女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熊秉真《明清家庭中的母子关系:性别、情感及其他》(收入李小江等编《性别与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和《建构的感情:明清家庭的母子关系》(收入卢建荣编《性、政治与集体心态:中国新文化史》,台北:麦田出版社,2001年);郑雅如《情感与制度:魏晋时代的母子关系》(台北:台大出版委员会,2001年);刘燕俪《唐律中的母子关系》(收入高明士编的《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05年);张国刚《论唐代家庭中的父母角色及其子女关系》(《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3辑);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台北:稻乡出版社,2009年);董慕达《中国战国和汉朝时期(公元前453年—公元220年)的母子关系》(收入姚平主编《当代西方汉学研究集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关于宋代家庭关系研究的代表性学者有臧建和铁爱花[注]相关研究可参见臧建《宋代家法与女性》(《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臧建《宋元至明清时期族规家法与两性关系》(收入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铁爱花《论宋代士人阶层的夫妻关系:秩序规范与实际形态》(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铁爱花通过秩序规范与实际形态等层面的分析,认为尽管宋人以各种方式规范夫妻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同家庭的夫妻关系会因社会地位、经济关系、夫妻情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不同形态,士人阶层的夫妻关系并非尽如理想期许的形态,有伴侣型的也有冲突型的,除却夫妻本身因素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妾侍也是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柳田节子在《宋代庶民的妇女们》[3]一书的“宋代的义绝和离婚、再嫁”一章中考证了宋代义绝的内容,认为所谓的义是以夫妻双方为对象,但对妻子更为严厉,从实际的判案中可知,丈夫蓄妾及不顾妻子生活也属于是义绝,妻子再嫁、改嫁也就被容许了。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之名言要求的是夫妇双方,无论男女,夫妇之契一生都只有一次;若是存在婚外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4]。王德毅[5]揭示了宋代士人所遵循的以血缘关系为前提的伦理教养准则,并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说明宋代家庭中亲子关系的实际现象,借以彰显家庭伦理的理想与现实的不同面向。此外,还有研究涉及到夫妻关系中的“妒妇”和“惧内”问题,如大泽正昭[6]讨论了从两晋到宋代“妒妇”问题的历史变化,及其背后所呈现的汉民族婚姻制度的变化。因北方民族特别是鲜卑族的婚姻制度的影响,汉民族的婚姻制度产生动摇,由一夫一妻多妾制变为一夫一妻外加多妾制,妻妾地位区别明显化,过去的“妒妇”问题也随之消失,其残留在家庭内部的痕迹变成“惧内”继续存在。

子嗣的繁衍对宋代家族的发展意义重大,无子被视为人生之大不幸,由此产生的立继、命继、收养等习俗在宋代社会十分盛行,邢铁[7]、蒋义斌[8]、臧建[9-10]等学者有相关研究。另王善军[11]论述了宗祧继承的条件、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关系,也分析了为人妻的女性在不同情况下的立嗣权。柳立言[12]从法律角度探讨了继子、义子、赘婿的继承权以及对生父母、养父母的供养关系,指出政府立法规范继承权时,重视承祀与侍养的比重,对于承祀的命继子最多只能承受三分之一财产;赘婿不继承妻家宗祧,但若在妻家侍养舅姑的可得三分之二以上户绝财产。

二、女性权利:财产权、财产继承权与其他法律权益

女性财产权及财产继承权的研究主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和实际司法层面两方面出发,讨论女性因身份的不同,即身为女儿、妻子、母亲时而拥有的不同程度的财产权、继承权;其中女儿部分还细分对于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养女不同的身份,出嫁的妇女还关乎夫死时、有无子嗣等与财产权利的关系,可见袁俐[13]、邢铁[14]、郭东旭[15]的研究。

柳立言的《宋代女儿的法律权利和责任》[16]一文不单从法律的律文,而是从立法与司法、成文法与社会习惯之间的张力着手,来看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认为:就法律权利而言,女儿与儿子并无太大差别,若出现困难,女儿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争取自己的法律权益,虽然就立法而言对女儿有所不公平,但可以在判案过程中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来获得平衡;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互为参照影响,而对于不同阶层的妇女而言,虽然有些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法律地位基本上是相同。柳立言[17]还缕析了日本、西方学者对“在室女得男之半”的争论要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强调在男2女1法里,儿子的承分只是作为“计算”的基数,算出女儿应得的份额,并不表示女儿跟儿子一样有承分权,她分得的财产就是将来的嫁资。张晓宇[18]较全面地研究了宋代在室女的婚姻与嫁妆、在室女在法律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中的财产承分形态等内容。关于在室女的财产权,还有宋东侠、柳田节子、高桥芳郎、青木敦等学者的研究[注]关于在室女的财产权的研究主要有:宋东侠《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柳田节子《论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承分”》(收入川村康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三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宋辽西夏元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高桥芳郎《“父母已亡”女儿的继承权》(收入川村康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三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宋辽西夏元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青木敦《地域与国法——南宋“女子分法”与江南民间惯习关系再考》(收入熊秉真主编《欲盖弥彰:中国历史文化中的“私”与“情”——公义篇》,台北:汉学研究中心,2003年)。。关于出嫁女的财产权,有姚红、邢铁、吕变庭等人的研究[注]关于出嫁女的财产权的研究主要有: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邢铁《宋代的奁田和墓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吕变庭《“随嫁田”与宋代富家妇女的经济地位》(《史学月刊》,2009年第3期)。。另Romeyn[19]不仅探讨宋元时期妇女的奁妆、女儿与儿子财产继承权的差异、不同身份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寡妇的财产继承权等问题,还着重讨论了宋儒对妇女财产权的回应。白凯[20]也探讨了宋代女儿和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及之后朝代的变化。柏清韵[21]则论述了从唐代到宋代妇女的婚姻和财产权利的变化。

在讨论除财产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权益时,无论是从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可以看到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女性的经济地位与女性权利的正相关性,如宋东侠、屈超立、郭东旭、唐自斌等学者的研究[注]相关研究主要有:宋东侠《宋代妇女离婚权浅议》(《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增刊);宋东侠《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屈超立《从宋代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国际宋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郭东旭《宋代法律研究浅议》(《宋史研究通讯》,1989年第2期);唐自斌《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利问题》(《求索》,1994年第6期)。。杨果等[22]通过对唐宋时期有关性越轨的主要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比照与分析,认为宋代女性人身权益比唐代有一定程度的伸张,但家族内部的性越轨,虽属于违礼乱伦之行为,在法律中罪行重于常人,但因碍于尊尊、亲亲、长长的名份等级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使得家庭内部同性成员之间因身份高低不同而惩处轻重有差,法律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柳立言[23]分析了媳妇遭受公公性侵害时申诉渠道和权利,媳妇虽不能援引《告周亲以下》条控告身为尊长的公公,但内乱属“十恶”之罪,执法者可依法接受媳妇的自理诉,但出于“为尊者讳”、防止诬赖和构陷,最后结果也止于判个夫妻离异,丈夫还要继续尽孝,与乱伦的父亲同居并事生送死,顾不了保护夫妻关系的法令。所以,无论家族权还是公权力目的都是维持家庭的秩序(尊卑有分)与和谐(父慈子孝):女性的权利也只有合于此目的才能存在。

三、各阶层妇女的生活:门户内外

由于史料的限制,宋代妇女史研究以讨论上层社会的妇女为主。而由于受到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女正位于内”、“女无外事”等观念影响,传统妇女形象就只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居于深闺之内,主中馈、事舅姑、睦亲族、和媵妾、相夫教子。关于妇女角色定位和形象研究,如杨果[24]指出宋人墓志中的女性形象表现为一种基本模式:孝女、顺妇、贤妻、慈母,而这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形象主要来自于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体制和意识形态的规范。在墓志中女、妇、妻、母与顺、柔、淑、贞两组符号互为搭配,规定了女性的角色和特征,同时也抹杀了女性的主体性,体现的是以男权为中心的文化价值观,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价值期待。“贤妻良母”可谓男权文化为了巩固自身的地位而强加给女性的规定,士人们通过墓志、戏曲等大众文化工具树立“女德”楷模来实施心理和文化控制,最终“孝女、顺妇、贤妻、慈母”的形象被宋代女性内化认同并成为全社会所接受的天经地义的模式。杨果也论及母权的问题,认为母权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男性在外而将家内的权利部分让渡给女性,从而维持男女两性关系的共生和谐;另一方面,母权是父权的延伸、弥补和权变,父亲在外,通过家中的母亲(她们自身内化了父权价值观)来实现父权的控制。邓小南[25]论述了宋代苏州地区士人家族妇女生活情况,认为妇女的懿德嘉行体现在维持家业、存恤族属、相夫教子、助成事业等方面。

以上文献呈现的宋代女性可谓儒家所期许的妇女形象,但宋代妇女并非全然无涉外事,有些士大夫之妻母甚至要负责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其社会价值是值得肯定的[注]关于宋代妇女的社会价值和经济贡献的研究,可参见:郑必俊的《论两宋妇女在经济文化方面的贡献》(《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1993年);张邦炜的《两宋妇女的历史贡献》(《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6期,收入氏著《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因此也有很多研究意在修正“妇女无外事”的刻板印象,如邓小南关于门户内外的一系列讨论:《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期女性在门户内外的活动——以唐代吐鲁番、宋代白沙墓葬的发掘资料为例》[26]认为白沙墓葬中“妇人启门”的图像旨在刻画谨守礼制、不逾内外之限的女性形象,但妇女是否与闻外事并不取决个人意愿,而取决于家庭生计的需要与社会经济的强制推动作用;《出土材料与唐宋女性研究》[27]进一步指出“妇人启门”这一艺术形象是多重源头、多重寄寓渗透而成的综合体,是对优雅女性形象的喜好、内外规范的意念与生活情境及需要融合而成的流行图样符号,作单一的解释并不能呈现其多重内涵;《“内外”之际与“秩序”格局:宋代妇女》[28]一文也同样是讨论女无外事此议题,但是超越了“内”“外”之间界域的认定,上升到整体思想理念的高度,提出宋儒心目中的理想妇女形象是整体“秩序”格局中的一部分。尊尊亲亲的社会理想秩序模式中“男女正位”是“治天下”之基础,而在“女正——家道正——天下正”的推理中,关键已不仅在于女性是否过问家门之外的事物,更在于她们自身是否安守名分、是否有利于稳定家族的内外秩序,同时宋代墓志铭中所勾勒的女性形象不仅仅是“婉娩听从”而往往严明肃正、“治家有法”[29]。

刘静贞[30]透过墓志中女性“无外事”的表面印象解读出了撰写人的个人理念及其所处社会的规范和价值观,认为欧阳修笔下的宋代女性形象将理想和社会实况相混淆的记述,厘清在“欧阳修”、“欧阳修的笔”、“欧阳修笔下的女性”、“女性”之间的线索,并指出对于不同身份的女性、使用不同的文类时存在不同的书写期待,写墓志铭时依照社会规范的要求而自我设限,对人物的铺叙重于家内角色的扮演,在文学创作的诗词中没有太多的社会责任负担,会透露更多日常生活的情趣和人物性向。黄繁光[31]探讨了宋代妇女的持家懿德,指出士人笔墨所描绘的女性墓志铭通常符合“正位乎内”的传统观念,刻画出“妇人无外事”的理想形象,并扩大解释家事的范围,从善治家事、襄助家业的角度来涵盖她们“涉外”的作为,将料理家务、侍亲育孤、督课子业、济贫救济、经营家业等方面的成就视为妇女的持家懿德。除了扩张的“家事”,也有许多妇女直接从事公共事务,从鲍家麟、吕慧慈的《妇人之仁与外事——宋代妇女和社会公共事业》一文中可窥究竟,文中指出宋代妇女所参与之公共事业可分为四大类型:农田水利、造桥铺路、社会慈善救济、修葺庙宇等宗教性事务,这些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妇女大多来自士大夫家庭、富商或地主家庭,她们不仅出资,还亲自出力帮忙[32]。崔碧茹[33]考察了宋代女性地产买卖活动,认为女性参预经济活动都是异常活跃的,管理家庭事务的女性主动地出卖或增殖个人和家庭财产,并利用契约来保护自己对地产的所有权,契约主体者的身份弥补了女性在当时社会性别秩序中的弱势地位;而墓志铭较多地记录宋代妇女利用个人资产来资助丈夫事业或照顾夫家,书写方式更多地流露出男性士人的理想,或为女性提供处理个人财产方面的一种范式。

上述讨论的对象主要是士大夫家族的妇女,而部分民间妇女为生计所迫必须到家外抛头露面,所以民间妇女的职业也是研究重点,如王曾瑜、吴旭霞、王延中、宋东侠等学者的研究[注]关于民间妇女职业的研究主要有:王曾瑜《宋代奴隶、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文史》,1998年总第29期);吴旭霞《浅谈宋代妇女的就业》(《学术研究》,1997年第10期);王延中《宋代奴婢实态研究》(《史学集刊》,1989年第4期);宋东侠《宋代“女使”简论》(《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戴建国[34]认为,在阶级调整关系中,原来针对贱人奴婢的法律无法适用于具有良人身份的雇佣奴婢,而新律法对雇佣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也因良贱制度的存在而上下波动变化。此外,游惠远[35]认为由于宋代商业经济发达,社会中许多女性参与工作且职业多样,如女使、媒人、妓女、乳母、助产士等,甚至在屠宰业中也有妇女的身影。

除通论外,也有专门就某一职业的讨论,如厨娘、才女、妾妓等,可见于刑湘臣、廖寅、宋东侠、余贵林等学者的研究[注]专论妇女职业的研究主要有:刑湘臣《宋代厨娘琐谈》(《文史杂谈》,1996年第5期);廖寅《宋代“才女”现象初探》(收入漆侠编的《宋史研究论文集:国际宋史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编刊》,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宋东侠《宋代士大夫的狎妓风》(《史学月刊》,1997年第4期);余贵林《宋代买卖妇女现象初探》(《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3期)。。柏文莉的《宋代的家妓和妾》[36]指出宋代家妓时尚使得本不稳定的良贱关系更趋混乱,宋代末年还出现了被称为“宜子”或“生子”的妇女临时雇佣市场;《身份变化:中国宋朝艺人与士人》[37]论述了宋代士人与艺妓的关系,指出北宋理学家出于社会等级的考虑对于妓女反感,而南宋的理学家出于儒家的道德观“人欲”与“天理”的对立来反对士人与艺妓的交往。

在宋代妇女的不同社会群体中,除了上述士人家族的妇女和民间妇女外,后妃公主也是受到较多关注的群体;且因后妃公主与政治的关系密切,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也是后宫制度和后妃公主干政摄政的问题。关于后宫的制度有朱瑞熙、吴以宁、顾吉辰、朱子彦、张邦炜等人的研究[注]关于后宫制度的研究主要有:朱瑞熙《宋朝的宫廷制度》(《学术月刊》,1994年第4期);吴以宁、顾吉辰《中国后妃制度研究(唐宋卷)》(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朱子彦《后宫制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张邦炜《宋代皇亲与政治》(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关于后妃公主干政摄政问题有张明华、肖建新、杨果、张邦炜、靳华、秦家德等学者的研究[注]关于后妃公主干政摄政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张明华《论北宋女性政治的蜕变》(《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张邦炜《“靖康之难”被俘北宋宫廷及宗室女性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肖建新《宋代的垂帘听政》(《文史杂志》,1993年第5期);杨果《宋代后妃参政述评》(《江汉论坛》,1994年第4期);张邦炜《宋代的公主》(《思与言》,1990年第28卷第1期)和张邦炜《宋真宗刘皇后其人其事》(《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被收入氏著《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另外,关于刘后的研究亦可参考:李润英《北宋第一位临朝太后:章宪明肃刘后的一生》(《文史知识》,1990年第8期);靳华《两宋之际孟后垂帘听政与民族矛盾》(《求是学刊》,1997年第3期);Priscilla Ching Chung(秦家德).Power and Prestige: Palace Women in the Northern Sung(960-1126)[J]. Historical Reflections,1981,8(3)。。

四、女性的身体、性别意识、生育和医疗文化

身体的理论研究起源于西方学术界,在福特与特纳之后,身体成为西方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热门研究议题。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身体史的研究也蔚为大观,与身体研究相对的女性意识研究也不少,与身体史相结合的医学史研究更是成为研究的新风尚。

在医疗史研究中,对身体的认识和赋予的文化意义是一个重要方向。其中,对人体的足的认识可谓外表可视的、最直接的认识,但附着其上的文化意义确是影响深远,缠足文化更是在传统中国延续了千年。近二十多年来,关于缠足的研究有高洪兴、冈本隆三等人的作品[38-40]。如,高彦颐[41]从身体文化角度,通过对笔记、诗歌、考古材料的细读,考察了家具、室内建筑、轿子等在形式和空间上的变化,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唐宋时期妇女身体文化的特点和缠足的起源。陶晋生[42]从宋人诗词中探寻当时妇女缠足的习俗,认为宋代缠足流行于歌舞表演者中,似乎未见良家妇女效法。

女性的性别意识主要体现于女性书写,主要研究议题集中于女诗人或女词人及其作品,如马秀娟、陈学广、张明叶、陶第迁等学者的研究涉及宋人作品中的女性形象[注]关于女性形象的研究主要有:马秀娟《宋代的妇女诗作》(《中国典籍与文化》,1994年第3期);陈学广《宋代妇女词探幽》(《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6期);张明叶《两宋末年爱国妇女的诗词》(《文史知识》,1993年第11期)。陶第迁在《宋代声妓的繁荣与词的发展》(《学术研究》,1991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了歌妓在宋词发展中的作用,发现除了歌妓本身就是词的中心表现对象外,也有相当一部分歌妓是词的作者,在创作和传播上的影响都不可磨灭。。关于宋人作品中的女性形象与性别意识的研究,有程春萍、谢桃坊、梁凤荣等学者的研究[注]关于女性形象与性别意识的研究主要有:程春萍《宋代妇女词中的女性形象》(《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谢桃坊《论宋人话本小说的市民女性群像》(《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2期);梁凤荣《宋代妇女的独立意识》(《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另外,何湘荣[43]探讨了南宋女遗民的精神世界;卢建荣[44]利用墓志铭资料,以女儿的角色为对象,研究了唐宋期间性别意识的变化历程。

中国人重视家族绵延,鼓励多子多孙,但作为主导思想的儒家似乎认为这是自然的事,无需告诉人们如何孕生养育;然而中国却另有一种文化教导男夫女妇之道,这就是以道家思想为基础的医疗文化[45]。首先,对宋代医疗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妇产科医疗、生育观念习俗和生育控制等方面。妇科医疗方面有孔淑真[46]、费侠莉[47]的研究,其中费侠莉论述了宋代医学中妇科的发展以及怀孕、分娩等问题,以性别研究的视角分析了“阴阳”的身体观念和医学思想。其次,在生育观念习俗和生育控制方面,有吴宝琪、陈广胜、方建新、李伯重等人的研究[注]关于生育观念习俗和生育控制的研究主要有:吴宝琪《宋代产育之俗研究》(《河南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陈广胜《宋代生子不育风俗的盛行及其原因》(《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方建新《宋人生育观念和生育情况析论》(《浙江学刊》,2001年第4期);以李伯重《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被收入《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宋代一直存在“生子不举”的现象,关于不举子的讨论文献,如臧健的《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48]、刘静贞的《不举子:宋人的生育问题》[49]。刘馨珺[50]从宋代堕胎杀婴的鬼故事谈起,观察宋代婚姻中的性别问题,解析百姓不愿意养育下一代的因素包括经济、风俗、产育风险和制度等问题,揭示了生育率与人口质量降低时民间果报观的发展变化。杨果等[51]借助宋代医学典籍对女性身体理论的阐述和相关医案药方,考察宋人对女性身体的观念及两性的互动方式,提出了阳精和阴血运行前后的不同造成男女性别差异的理论,对产育性别选择中的喜男厌女不仅与经济因素相关,而且与女性在传统文化制度中的劣势地位有关。方燕[52]从女性对巫术所持的态度与行为表现、女性婚育中的巫术意识与行为、巫术活动中的女性角色和女性观、妇科疾病的巫术疗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揭示巫术与宋代女性人生和宋代社会的关系状况。

五、图像与文本分析

确切地说,图像与文本分析属于研究材料和研究方式的范畴。对于宋代妇女史的研究,研究材料丰富多样,从传世文献到出土文物无所不及,从文字到图与像无所不容,相对于文字,图像文化意涵更为隐秘,可以与文字材料相为佐证,同时也有更大的阐释空间。如,蔡伟堂[53]认为敦煌壁画现存的41幅《婚礼图》描绘的是唐宋时期“六礼”中的“亲迎”之礼,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婚俗状况,并对奠雁、拜礼时男跪女不跪、设帐及其称谓等问题作了说明。黄秀兰[54]辨析了南宋画家宫素然的“明妃出塞图”与金代画家张瑀的“文姬归汉图”这两张十分相似的昭君故事画,并梳理了金元时期昭君故事的流传,郭沫若[55]也对金人张瑀的《文姬归汉图》有些讨论。邱才桢的《宋代绘画中的女性形象与观念——以〈晋文公复国图〉中“怀赢”形象为例》[56]通过对南宋《晋文公复国图》中“怀赢”这一形象的解读,与同类人物画中女性形象的比较,探讨了“规谏画”的特质,揭示了由画作、观念、史实勾连呈现的女性观念。佐竹靖彦[57]以《清明上河图》为研究对象,从“夫耕妇绩”的社会分工、由此而产生的“男外女内”主义以及家族与宗族的“内外峻别”的伦理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探讨。姜斐德(AlfredaMurck)[58]从三幅宋朝的绘画入手解读了历史中的三位妇女形象:一是南宋马麟《层叠冰绡图》,所画两枝梅花枝干细秀劲挺、花朵繁密俏媚,表现了梅花冰清玉洁、如纱似绢的姣美形象,同时也隐喻了宋宁宗杨皇后“层叠冰绡”梅花般的姿容品性;二是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藏的《玄宗入蜀图》,该画以无人骑乘的白马描绘了杨贵妃被逼自缢的事件和玄宗掩面救不得的悲情;三是崔白的《双喜图》,该画描绘了展翅跃跳的二鹊与树下回首玄兔的高下对峙的瞬间之景,意境深邃而幽远,隐喻着仁宗长女周国陈国大长公主的故事。

文本分析是历史研究的重要方法,通过分析作者的写作意图、书写手法,明晰作者的思想、取径和价值倾向,也试着揭露隐于表面叙述背后的社会实况。对于宋代女性史研究来说,厘清女性在作者笔下被赋予的意向及其背后隐含的秩序理念,能更深入地探讨关于妇女话语形成的缘起和过程,如刘静贞[59-60]、衣若兰[61-62]、李志生[63]等学者的研究。田浩[64]以个案研究来探讨传统中国历史叙述中文献运用的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张力,认为司马光在重构诸葛亮故事时,刻意选择以前文献中的某些词汇,在变动中自由添加自己的文字,既忠实传统,又试图彰显自己的价值,这已经不仅仅是出于文字风格和方便叙事的考虑,而是司马光按照自己的论述模式将其价值镌刻在历史与文献传统之中。刘静贞在《欧阳修笔下的宋代女性——对象、文类与书写期待》[65]一文中也运用了文本解析方法。此外,刘静贞[66]从宋本《列女传》的撰写过程着手,认为《列女传》复原古本的编校方式是受到庆历以降疑经之风的影响,校编者自身对社会秩序的理想、对性别位置的安排、对知识与教化关系的掌握均对文本存在一定的主观影响,虽然是帝王的文化事业,士大夫们还是能从中发现自己的文化价值,但《列女传》的知识体系如何进入女性的生活还有待澄清。还有她的《性别与文本——在宋人笔下寻找女性》[67]以欧阳修如何书写女性为例,对宋朝前代的女性赋予了宋代面貌。Patricia[68]分析了徽宗朝宫廷妇女的资料,从宫廷中妇女的数量、嫔妃的数量以及民间流传的嫔妃们的故事入手,在正史、传闻与想象等类型的资料中,依据资料本身的不同编撰方式与目的深入解读,从而还原更逼近历史实际的宋代妇女生活图像。

六、结 论

宋代妇女史研究已呈现多元面貌的发展轨迹,对妇女社会地位不再简单地概括为“上升”或“下降”,而是加入了时代的特质。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对宋代妇女群体内部的差异等维度的考量,以历史的眼光去认识宋代妇女原本的风貌和诸多层面的社会关系,使妇女实际社会角色内涵丰富而复杂。

宋代妇女史研究中的婚姻关系、思想观念、家庭关系及角色、经济活动、法律权利、社会阶层身份等方面,与宋代社会史研究中的婚姻制度、家族制度、社会阶级结构、法权关系、社会教育等领域密切相关[69],在宋代妇女史、社会史中关注两性的差异与合作也是跨学科领域交叉研究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关于宋代妇女史的讨论也需运用性别视角。然而,已有研究不论是以女性作为主体,或是以妇女作为探究某些历史的切入点,在关注两性的差异与合作方面还是有限的,“性别研究”还有待深入。

另外,将妇女史与身体史、心理史学、文本解读等研究相结合拓展了宋代妇女史的研究空间,但目前相关研究还是比较薄弱。未来可以结合丰富的史料和新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深入探讨宋代妇女史中的女性书写、女性的身体、生育和医疗文化,图像与文本分析等方面,使研究更为充实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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