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祥
(铁道警察学院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53)
郑州市担保企业在2011年前后相继爆发多米诺式资金链断裂危机。2012年2月23—25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到郑州、许昌进行调研,专门走访了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他强调,要发展和完善草根金融,也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金融活动,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0年底,河南省的担保公司数量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升至1640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郑州市的担保公司占河南省担保公司总数的半壁江山。①担保公司的成立经历了由“备案证”到“许可证”的过程,注册资本要求一再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亿元。但在郑州市真正拥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屈指可数。其实,早在2011年春节前后,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就已经显露出来。各地受害群众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集资群众自发或者有组织的聚集,围堵涉案担保公司、阻塞交通、到政府部门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郑州市政府召开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公安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等部门积极应对,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河南省立非法集资案件1391起。2015年1月至8月,全省立非法集资案件500余起,涉案金额35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26万人次。
郑州市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乱象的顶峰当属圣沃担保公司崩盘。圣沃担保公司是一家吸金体量巨大的公司,有媒体报道,短短1年间,圣沃公司的经手资金高达98.7亿,未偿还金额为15亿。圣沃公司规模如此之大的原因在于其出手阔绰,月息高达3分至9分不等,甚至相传有其他担保公司将融资款也存进了圣沃公司。
2012年底,圣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郑州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缓,是已知郑州担保集资案中受罚最重者。
圣沃案的另一个标杆意义在于,其揭开了无资质担保公司虚假注册资本的内幕。圣沃公司事发后发现,其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虚假出资,王某母女是以空手套取了近百亿巨资。2013年2月20日,王某之母于某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
关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普通群众尤其是具体参与集资的受害群众只是认识到自身蒙受的金钱损失,对于非法集资的深层次危害没有深刻的认识。普通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评价远不如对待传统自然犯罪例如杀人、强奸、抢劫等恶行时所持的强烈非难感情。这一点可以从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受害人的反应可以看出来。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刑事处罚并不关心,甚至认为不处罚也没有关系,只要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带来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令人触目惊心。
欲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我们需先了解金融机构资金创造、运作货币的原理。简单的讲,基于交换的需要,货币产生。货币具有交换媒介、价值储藏、计量单位、延期支付四个功能。延期支付的功能导致信用的产生,在信用的基础上成立银行,银行存贷业务开始产生并发展,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现代社会流动的资金是银行通过信用创造的,叫做信用货币。你把钱放进银行,银行把它贷给别人,别人再放进银行,银行接着再贷出去。一笔钱一直这样存贷下去,货币供应量可能是成倍地增加,经济规模和增长速度就可能成倍地放大。当有一天大家都不到银行存钱,或者把钱从银行取出来放到自己床下藏起来的时候,整个经济的链条就断掉了。[1](P97-98)
非法集资活动造成货币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循环,破坏国家利率统一,影响币值稳定,不利于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对货币的管控,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带来不测的金融风险。另外,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资金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受骗群众成千上万,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2](P320、378)因此,有学者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如果仔细分析,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利益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即复杂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的只是金融信贷管理秩序这一简单客体。[3]
通过对涉案的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观察,笔者发现郑州市高危投资担保公司具备下列共同特点:
1.注册资金虚假,抽逃资金严重。据调查,有90%的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涉嫌虚假注册或抽逃资金。例如,圣沃公司法人于某成立公司,向专门从事出借注册资金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借款,公司注册成立后资金就归还他人。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从设立起就没有经济实力,没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也是租赁,属于“空壳”公司。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投资担保公司职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倘若由没有资金实力的空壳公司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无能力偿还,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大量客户挤兑,进而危害社会稳定。
2.经营手续不齐全,互相拆借现象普遍存在,形成恶性循环。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行业缺乏自律,政府监管乏力,现有的担保公司良莠不齐,整体运行基本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全市500余家投资公司,真正具有合法手续的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合法的手续。为弥补一时资金空缺便会拆借其他公司、企业资金。例如,某甲投资担保公司为填补资金空缺,另成立某乙投资担保公司并为其融资1.83亿元,成立某丙投资担保公司为其融资4113万元,并拆借两子公司资金以弥补甲公司资金空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扩大影响范围,增大风险系数。一旦客户挤兑便造成大面积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吃息差,获取暴利。据调查,70%以上的投资担保公司打着为他人理财的幌子,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吸纳民间资金。如圣沃公司理财部员工对亲朋好友进行游说,用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一般月利率为1.5%~2%)诱惑进行非法集资;再用非法集资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出借给急于用款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人(一般月利率为3%~5%)。其理财部经理通过拉客户、吃息差,每月提成多达300万元。圣沃公司总监王某伪造合同,传递在外地有房地产、厂矿等实体项目信息,以此来蒙骗集资客户信任,获取大量融资。在一个专案中,某丁投资担保公司在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确实有一在建项目,但对客户说已先期投入7880万元,实际只建了几个桥墩子。存在高风险的某戊公司,投资新郑龙湖一家钢厂1.6亿元。经核实,该钢厂只有一块地,上有几间厂房,且该钢厂没有实体经营,资产远远没有1.6亿元。
4.良性资产不足,利益链条极易断裂,进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使用投资担保公司资金的多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或是举步维艰的困难企业,其出借资金数额大、风险高、周期长、回笼慢。例如,圣沃担保公司向开封某公司出借600万元资金,向鹤壁某厂出借200万元资金至今仍未收回。借款方、贷款人(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客户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在这根链条上,如果借款方因资不抵债或者是没有能力还款出现问题,便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贷款人本金、利息、利润等无法收回,日积月累必然在资金上出现无以为继的断档局面,最终结果是无力支付投资客户的存款及利息,导致广大中小投资户利益受损,集中爆发大面积挤兑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资金用途不合法,挥霍享乐现象严重。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辅助性融资机构,因其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确实为群众的生产、生活急需资金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但一些担保公司将融来资金用于挥霍享受、赌博、吸毒和其他非法活动。例如,圣沃公司老板王某利用违法所得,为其丈夫、情人、朋友等购买名贵跑车、金银饰品等,先后共为其男朋友提供资金2000余万元,为其朋友购买宝马车多达10余辆,并为个人享乐花销大笔资金。某丙公司总经理曹某,挪用公司融资款用于购买别墅、跑车,包养情妇等个人享乐,其出手之阔绰,行径之恶劣令人发指。
6.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风险高。目前,从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五起案件来看:一是标的额相对较大。例如圣沃公司8名大客户,其涉案金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二是利率普遍偏高。据统计,95%以上利息都在三分左右,有的在五分以上,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更有甚者,圣沃公司总监王某,为短期拆借随意调高利率,设定2%日息进行融资。其收益远远偏离了市场平均水平,潜伏着巨大风险。三是贷款期限相对较短。由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发展的特点,好多都是由于做生意、投资入股或其他生产生活急需资金,在银行难以贷到而用于临时周转,所以贷款期限相对较短,大部分在3个月以内,最短的仅十天半月,这就为按期偿付埋下隐患。②
要正确区分正常民间借贷、直接和间接融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界限。
从刑法学的角度观察,非法集资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术语。有人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然经过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2](P378)还有人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4](P561)上述概念对非法集资的手段行为未进一步细化。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可见,非法集资行为具备下列特征:(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2)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还本付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也应当具备(4)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条件。
投资担保公司正常的经营范围应当是提供担保、投资、咨询服务。上述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实践中,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项目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在我国,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19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正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③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行业内部把这种担保业务称为“银保业务”:
业内人士把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担保称为“民保业务”,这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常用的非法集资方法:
正常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我国民间借贷有三大模式:
1.温州模式——以熟人借贷、地下钱庄为代表。公司通过金融掮客④吸收存款,再通过公司运作放款。例如“吴英案”。
2.青岛模式——以民间借贷中介为代表。多数公司自己不吸钱,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和专业化服务(例如公司对借款人的房产评估,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进行调查,提供咨询服务),不对贷款服务提供担保。
3.郑州模式——以郑州为代表的担保公司模式,又称“邦成模式”。最大特点是“一对一”、“不摸钱”和“透明操作”。一个借款人对应一个出资人,由公证部门对借贷交易进行现场公证。资金不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并承担代偿责任。这个“邦成模式”后来又被叫做“郑州模式”。
郑州模式避免了温州模式“不透明”和青岛模式“不提供担保”的缺点,具有透明、提供担保、加以公证债权债务等优点,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解除了借贷双方的后顾之忧,受到业界追捧,进而在全国推广。但后期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用款需求增大而又借贷无门或者正常渠道借贷困难,投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由于巨大的资金需求,“一对一”的传统民间借贷模式无法满足资金需求而且效率不高、筹集资金的周期长,因此,“一对一”原则被突破;由于分散的集资人转账手续繁琐,实际操作中往往由投资担保公司提供账户或者下游用款企业提供账户(但密码由投资担保公司掌握),待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投资累积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数额后,再交付给用款企业,“不摸钱”原则被突破;投资担保公司利用不同的噱头,推出“联合理财”等不为群众熟悉的项目或者概念,随意提高投资收益,一般月息在2分以上,疯狂时达到月息8分,“透明操作”的原则被突破。投资担保公司的理财经理代表公司联系集资参与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从中赚取息差。例如,用款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借款合同书,集资参与人往往得到的是月息2分的利息,投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的融资协议中利息则达到月息5分左右;除此之外,借款人还要向担保公司交纳咨询费、交纳保证金、提供反担保,3分的息差中,理财经理会获得月息几厘的收益,在郑州市担保行业疯狂非法集资时,理财经理每月可得利息收入2到3万元。从此以后,“放贷”不再只是有钱人的赚钱方式,而成为全民击鼓传花的游戏。无处投资的老百姓,都热切渴望着能挤上这列财富快车,却对它的危险浑然不觉或者有意忽略。至于公证不公证,投资人已不放在心上了。⑤
下游用款企业作为借款人借得一笔款项需要向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服务费用,⑥提供反担保,支付高额利息,筹措资金的成本不可谓不高,为什么依然通过担保公司借款呢?换言之,担保公司为什么要非法集资来满足用款企业的需求呢?集资参与人为什么把钱投入到并不安全的担保公司呢?我们很容易找到以下原因:民间借贷需求旺盛,集资参与人投资渠道狭窄是内因;高额利息回报、群众盲从跟风是重大诱因;外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舆论宣传不到位是外因。
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小企业融资遇到困难。央行宣布从2011年6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年内第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自2010年1月以来的第12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至此,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意味着本次提准将冻结资金大约38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无疑雪上加霜。
1.预期理论、框定偏差理论、正常利率预期这些经济学原理可以从经济角度分析人们的行为。
预期理论(研究人们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如何作出决定的理论)——根据决策权重函数理论,当真实概率接近0或1时,人们对概率的评价极不稳定,此时权重会被无端忽视或者突然变大。当人们把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视为绝对不可能,将极可能发生的事件视为确定发生时,就会错误的将低概率事件看做不可能事件,做出错误的决定。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会夸大中小企业不能还款的概率,从而做出集中向大企业贷款的非理性决策。
框定偏差理论——框定依赖偏差是指事物的背景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一般职工数量在10~30人、贷款需求在30万~100万元的小型企业,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大多数靠民间融资来解决资金不足。[5]这是我国银行“惜贷”中小企业的重要原因。
正常利率预期——从投资者角度考察,投资渠道不畅。投资者面对收益率和安全性都无法预期的股票和期货,安全性满分但收益几乎为零的银行储蓄,没有一丝投资欲望。而担保公司高利的诱惑对于投资无门的集资参与人来说极具吸引力。
2.羊群效应:群体活动状态下,行为人必然受到其他行为人和整个行为环境的影响,当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同策略的行为人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产生羊群效应。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大多数银行都不愿意把钱贷给中小企业;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投资者前赴后继、义无反顾地把钱交给担保公司;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担保公司不断增多的原因。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从事正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法律允许的。郑州市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发展、壮大,满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自己存在的价值。现实中,面临巨额不法利益的诱惑,大多数担保公司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疯狂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公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扰乱或者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并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担保公司前期阶段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大多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不存在欺诈行为,此时如果符合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将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期则因为承诺的高额利息无法兑付,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剧增,加之犯罪嫌疑人挥霍无度,资金链紧张,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此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针对郑州市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的乱象,如何有机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如何使民间金融阳光化,扩大各方的投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这些需要考验管理者和经济生活参与者的智慧,这些才是解决担保企业非法集资的治本之策。
注释:
①郑州市究竟有多少家担保公司,恐怕是一个谁也无法说清的事。全市在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有235家。但据公安机关统计,全市共有担保公司近580家。此前,工商部门只管登记,中小企业局只负责备案。
②据笔者统计,专案中集资的期限往往是1个月、2个月、3个月,最长为6个月。而且,担保公司在借款的同时就将第一个月的利息预支给集资人。例如,月息2%,借款1000万,担保公司划转980万元,却出据借款或理财1000万元的收据或者合同。
③正常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会把公司注册资本中特定比例的资金委托给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托管,从而得到该银行的授信。银行也会适当降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利率。
④表面上,吸收存款的对象不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是具体个案中为数不多且确定的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熟人”。
⑤即使有的投资人小心谨慎要求公证,但出于熟人介绍或者前期合作关系,担保公司很容易就会让投资人把资金转入一个不是公证的合同中指定的账户。此时,公证就没有效力了。这个例子只是说明部分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过程中的狡猾做法。其实,看不见的风险即将来临,公证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公证的作用此时就像安慰剂一样。
⑥例如,某借款人通过担保公司借款500万元,需向担保公司提供50万元保证金,25万元担保费用或者服务费用。其实,担保公司只会提供425万元给借款人。
[1]韩秀云.韩秀云经济丛书系列——推开宏观之窗[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李硕,李浣.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6).
[4]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5]张艳花.民间金融:如何阳光化[J].中国金融,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