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艳
摘要: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融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受制于现行法律的约束,股权众筹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巨大的能量。本文在分析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和风险层面之上,提出应该从保障投融资方关系以及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等方面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股权众筹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难是其普遍面临的问题,中小企业很难得到正规金融企业的贷款支持,因此中小企业需要突破传统的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对非传统金融融资模式进行尝试。众筹融资的出现正好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许多研究表明,众筹融资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开放,它通过发起人提供创意,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吸引对创意项目感兴趣并且有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从而解决发起人资金的需求。这种模式门槛低、涉及筹资范围广泛,对有创意缺乏资金的创业者或者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相对容易的融资方式。我国的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正在向前发展,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对于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一、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适用对象分析
1.尚未成立的创意型项目
股权众筹融资速度快,但规模有限,因此对于尚未成立、仅有创意而缺乏风险投资的项目比较适合,此时项目尚处于种子期,项目不够成熟,难以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的支持,也不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支持,而后期新一轮的融资规模可能会较大,无法利用股权众筹模式来满足要求,另外后期融资需要具有战略眼光的战略投资者加入,仅通过股权众筹面向的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满足这一条件。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型企业或者初创的高新技术公司。这种企业规模小、投资少、风险有限前文提及,股权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是项目要经过融资、经营、回报、退出四个环节,这对于期限长、规模大的传统企业并不合适,而具有周转速度快、成本低、回报快特点的高科技企业显然比较适合这一融资模式,高科技企业拥有的创意往往比传统企业更易吸引广大中小投资者,比如互联网公司、高科技公司、游戏公司等。同时这类企业项目运作周期短、成长空间大,更加适合股权众筹。
3.需要引进人脉等资源的初创企业
股权众筹面向的是中小投资者,投资者来自四面八方各个行业,因此在融资过程中融资者得到的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支持,还有人脉、资源、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这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众筹咖啡馆、众筹酒店等尤为适合。初创企业在初期缺乏的除了资金以外,还有资源、技术、平台等资源的匮乏,来自四面八方的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融资者相关的资源支持,这种无形的力量对于初创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股权众筹融资相比传统金融借贷融资的优势
1.满足初创企业的资金及资源需求
由于缺乏资产担保,许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冒风险将资金借贷给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在债务资金的取得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初创企业往往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有些企业刚刚设立或者只有项目创意还尚未设立企业,发起人往往是缺乏资金但有创意的年轻人,因此股权众筹在一定意义上最为适合的对象应该是初创企业。另一方面有资金的投资者往往苦于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以投资,通过众筹平台的连接,将创意项目展现给有资金却没有投资方向的投资者,这种连接起到了有效的对接作用,使得初创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有了资金支持。
2.融资范围广、速度快
股权众筹平台面向的是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的大众社会投资者,投资者可能来自社会各界,这种公开形式的融资相比较过去仅依靠金融机构这一单一的融资渠道而言要更加方便快捷,筹资范围更加广泛,从而使得筹资效率大大提升。
国内目前很多股权众筹项目都有融资速度快的成功案例。2015年4月1日,京东正式上线股权众筹平台,随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其平台交易额即突破一亿元。2013年10月30日,天使众筹平台天使汇在自己的筹资平台启动众筹,为天使汇自己寻求投资。截止到11月1日5时30分,天使汇的融资总额已经超过一千万,超过天使汇自己设定的融资目标五百万一倍,创下2013年众筹平台最速千万级融资记录。
3.融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
传统的负债融资债务利息高、融资限制多,这种融资方式成本往往过高,而且使中小企业面临着定期还本付息的压力,高融资成本也是阻碍中小企业使用债务融资的因素之一。股权众筹采用的是给予投资者部分股权的形式,投资者作为股东之一,没有固定的本息负担,在企业盈利时可以适当分红,而企业经营不利的情况下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这种情况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相对于金融借贷融资来说财务风险较小,缓解了企业定期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
三、我国中小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面临的风险
1.股权众筹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困境”是目前制约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首要因素。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对外发行股份或以股权形式募集资,只能通过特定对象进行,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而且特定对象的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則就构成了公开发行股份,而公开发行股份就必须通过证监会审批,否则属于擅自发行证券行为,这是股权众筹最容易触犯的一条法律红线,股权众筹平台如果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募集,则构成了非法发行证券罪。
基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数小心翼翼、摸索前进,以防止触犯到法律问题。普遍的做法是采用“领头+合投”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作为领头人,其他投资者作为跟投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将资金先投入该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有限合伙企业投入给融资方,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目前擅自发行证券罪中的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投融资方达成投资协议的效率。
2.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产生经营风险
股权众筹模式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比如投融资方之间存在投资协议,采取合投的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协议,众筹平台与投融资方之间的居问协议等,这些都可能会引发一些相关的争议。
在股权众筹的投融资协议中,有可能因为双方违约而造成协议违约纠纷,比如融资方未能按投资协议合理使用资金,投资方未能按协议规定及时出资。在公司治理方面,有些股权众筹融资方既赋予了投资者分红权和股东知情权,还给予其一定的经营权,这在集思广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经营风险,股东控制权被分散,公司在治理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声音,造成一定的经营纠纷,从而降低公司运作的效率。
3.融资失败会带来成本风险
在股权众筹过程中,中小企业需要组织人力、物力来筹备、宣传项目、和众筹平台沟通,甚至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来协助组织众筹项目,这些准备工作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些代价成为企业融资成本的一部分,一旦融资失败,将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给本来就面临资金紧缺的企业造成更大的资金压力。
四、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建议
1.做好项目孵化,避免融资带来失败成本风险
要想成功取得股权众筹融资,首先需要一个靠谱的好项目。因此,对于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讲,培养、孵化一个好的项目尤为重要,企业应该思考如何选取、孵化靠谱的好项目、如何在众多的投资项目中突出自身的项目优势,使投资者认同项目的商业价值。同时在项目的培养过程中不可急功近利,避免过于浮躁,给项目充足的准备期。
2.投融资协议清晰明了、规避经营风险
企业为了防止经营权的过度分散,可以区分普通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对于普通投资者,只给予知情权和分红权,而对于战略投资者则同时给予经营权,这样既避免了股权分散导致的后期经营过程中股东意见不一可能会出现的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可以使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为企业的经营策略添砖加瓦。
3.股权众筹平台规范化
为了规避投融资方产生纠纷的风险,众筹平台的规范化非常重要,众筹平台的规范化体现在对众筹项目的审核、对投资者的准入审核以及对众筹项目的后期跟踪监管上。众筹平台需要加强对众筹项目的审核,制定严格的项目审核机制,对于不合格、不成熟的众筹项目拒之门外,而不能贪图收益降低门槛,随意接纳众筹项目。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加强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平台应制定规则来接纳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对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不仅体现在资金上,还体现在其擅长的行业、领域、拥有的资源上,将合格投资者推荐给合适的众筹项目,提高项目后期经营成功的几率。
綜上所述,中小企业应该注意股权众筹融资中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合理避开法律红线,充分利用股权众筹小额、灵活、快捷的特点来缓解自身资金压力,同时,对于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成本风险,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来规范众筹平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