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公共设备优化配置与运用的国外经验借鉴研究

2018-01-09 07:48林宏宇郭雅欣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9期
关键词:经验借鉴优化配置院前急救

林宏宇 郭雅欣

摘要:随着“健康中国”理念的普及,政府积极助力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投放,为挽救突发意外伤害的市民提供了硬件支持。然而,我国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与运用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很多不足,即设备配置、技能培训、法律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公共场所院前急救设备优化配置和普及运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院前急救;公共急救设备;优化配置;普及运用;经验借鉴

一、引言

在“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和人民把生命健康摆在了重要位置。我国心脏骤停的死亡率高达90%,并且一些公共场所是心脏骤停的高发地点,但现场能够及时为患者实施抢救的公民寥寥无几,并且耗时较长,导致耽误抢救的最佳时间,所以为了提高急救各阶段的时效性,需要注重群体急救知识的普及培训,并把急救技术和急救器械应用大众化,其中很重要的设备便是自动体外除颤器f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简称AED),在公民发生心脏骤停的意外时,它能有效地增加救活率。但是我国院前急救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较为落后,公共急救设备的配置与普及都存在一定问题,而美、英、日等国家在公共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方面起步较早、体系较为成熟,值得我国加以借鉴和参考。

二、我国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与运用的现状

我国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置与运用发展较晚,2007年2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候机厅等处安装了AED,才标志着AED计划在我国的正式启动。近几年有所进展,但存在的问题居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缺法律”:法律法规不完善为公众施救设阻

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在公众急救设备配置与运用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即广州、北京、上海、南京等。四所城市分别于2011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7月、2017年4月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条例:《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四所城市的条例内容大多都提及了急救设备配置地点与技能培训,其中上海与南京还明确了对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法律保护,上海还提出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急救。四所城市站在全国公共急救设备配置与运用工作的前列,其出台的条例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范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即急救设备配置的具体标准未明确、急救技能的培训方式不明确、没有体现志愿者在急救设备普及运用的作用等,这体现了我国公共急救设备政策法律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2.“缺工具”:公共场所的急救设备配置少或落锁

地铁、公园等公共场所急救设备的身影很罕见,甚至大部分地方AED的安装还是空白。目前国内仅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辽宁等较发达的城市在公共场所配备了少量的AED或者急救箱,配置率远低于国外。除此之外,有些城市虽然投放了AED,但会将其上锁,以首都机场为例,2006年开始安装,8年后就放置了76台AED,并且这些设备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其中一些是锁上的,或者贴有标识,即只能是医务人员以及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使用之所以如此,一是防范盗窃,二是防止未经训练的人使用,这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急救设备的安全,但却在争分夺秒的急救中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时间,降低施救成功率,亟待改善此现状。

3.“缺培训”:公众对急救设备知识与技能掌握不够

与国外相比,我国急救知识普及率低,培训覆盖面窄。尽管国内法律法规在急救培训方面对机动车教练、警察等行业有明确的要求,但在现实中,未能在上岗前完成规定的急救培训的也大有人在,会使用AED的志愿者更是寥寥无几。另外,我国公众急救知识的培训内容大都集中在心肺复苏和创伤救护技术上,对AED使用的培训较少。所以当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往往发病后的四分钟内是急救的黄金时机,但是120很难在这个时间内赶到。这时患者旁边的“第一反应人”的及时处理便非常关键。而他们大多数是普通群众,缺乏急救知识和技能,要么袖手旁观,要么贸然施救,均不利于急救成功。

三、国外院前公共急救设备配置与普及运用的经验

国外在公共急救事业起步早,体系更为完善,做的較为突出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优化配置、法律保护以及技能培训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国外公共急救设备的政策法律制定经验

在公共急救设备的政策法律制定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出台了在公共场所配置AED的法案,主张在所有联邦议会大楼和民航机场配备AED,并要求迅速向大众普及,自1997年以来,美国各州均已完成有关公共急救的立法工作,美国目前院外SCA存活率可能提高到74%。

在美国,公众使用AED进行救护是受法律保护的。美国通过了《好撒马利亚人法》(俗称“好人法”),法律保护施救者的权益,让他们在救治过程中无需担心责任追究,能够全力投入到挽救病人生命的每一分每一秒中去。除此之外,美国有关法律通常涵盖以下部分或全部条款:(1)将所有AED配置地点与场所登记备案,并告知当地急救机构。(21鼓励潜在的AED使用者接受培训。③制定详细的急救培训与学员登记制度。法律规定要登记好所有的急救设备配置地点,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共急救设备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可以在突发意外时及时获取急救设备的信息,为挽救生命节约时间。法律还规定要制定详细的急救培训与学员登记制度,培训不能空谈,需要切实开展,通过学员登记也可以为急救技能认证提供依据。总之,美国在公共急救设备配置与普及运用方面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共场所施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2.国外公共急救设备的优化配置经验

美国每10万人口便拥有198.9台AED设备,仅次于日本每10万人拥有234台。英国、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在AED配置方面与美国类似,都是起步较早,推广普及较为全面。英国政府早在1999年制定了在大型购物商场、机场等公共场所安置AED的政策,全民共同助力实施。日本致力于急救医疗系统的完善,着力于AED等应急医疗设备的普及。以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为例,世博展馆AED配置密度合理,每70米分布着AED或其他医疗设备,这点遵循了救治中“黄金四分钟”原则,极大节省了救治的时间。展馆中这种急救设备的分布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世博会期间,心脏骤停救治率高达75%。

1996年,美国西雅图的里奥纳多(Leonard)教授领导的专家组正式发表“关于公众电除颤”的建议,之后,美国心脏协会(AHA)与国会共同立法,取消非专业人员不能使用AED的法律约束,并几经修改在2000年形成法律条款。其他北美与欧洲国家在推广普及由经过培训的非专业人员在现场急救中使用AED方面,也处于领先位置,这项工作通常被称作“公众启动除颤”(Public AccessDefibrillation,PAD)计划。所谓PAD计划,就是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与大型社区设置AED,以便于在心脏骤停发生时由掌握AED使用技能的“第一反应人”(通常是非专业人员),在第一时间实施除颤,从而挽救患者的生命。设置AED的公共场所包括院校、健身场所、企业车间或集体办公室、机场、游乐场、商场等。另外,国外公共场所配备的AED一般是不锁的,便于及时用于急救。

3.国外公共急救设备技能培训经验

国外在急救设备使用技能培训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特征,美国和加拿大提出“Heartsaver AED Anytime”培训方案,借助多媒体的方式提供培训,学员可以借助计算机平台与DVD光盘接受AED培训,既可在私人场所独自学习,也可以在办公室或教室集体学习。完成学习并通过权威部门考核者便可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意大利则是将公共事业从业者的急救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以外勤警察为例,他们需要接受初级急救技能培训,并且需要学会使用AED。在培训课程的设置方面,根据对16个欧洲复苏委员会成员国的调查反馈,不足3小时的AED培训课程100分钟进行操作练习,剩余时间进行教师演示、理论学习、讨论与总结,其中6人/组进行培训,指导教师与学员的人数之比为1:6,如此培训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技能遗忘率较低。

美国、加拿大也都非常注重志愿者的作用,为提高公共场所猝死病人的存活率,已培训了2万名志愿者使用AED。澳大利亚也不例外,一个名为“Hatzolah”的志愿小组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澳大利亚急救事业。小组成员为更好地施救,需接受长达18个月的半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急救术等培训。从1995年到2005年,该组织救助效率逐渐提升,平均反应时间为2-3分钟,并与专业救助部门形成了很好的配合。

四、国外经验对我国公共急救设备优化配置与运用的启不

国外公共急救设备工作在法律体系建设、设备优化配置、急救技能培训方面都有其成功之处,而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不足,为改变现状,需对国外先进经验予以借鉴。

1.加强急救法律体系建设,协调各方挽救患者生命

首先,我国目前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城市还太少,而美国早已实现各州立法,所以需要尽快推进立法工作,实现有法可依。在美国经验中,法律明确规定AED配置地点要登记备案,并告知当地急救机构,我国可以对此加以借鉴,由此能够为急救设备合理放置与及时获取信息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急救的时效性与规范化。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培训方式,鼓励志愿者等潜在使用者接受急救培训。另外,借鉴美国“好人法”要保护每一位善良的施救者,鼓励公民作为目击者对现场伤病人士予以帮助。2013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也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地区也需要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促进公众在施救时放下顾虑,专心救人。

制定相关法律仅是第一步,贯彻落实也需要高度重视,在急救实践中要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具体落实,由此才可以构建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为挽救生命提供坚实的基础。应急是一项系统化工作,还需要各方的充分配合与协调才能高质高量地施救。在行政管理方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等、红十字会、消防队、市急救中心、医疗机构等多机构组织的协调,协调好目击者、“第一反应人”以及消防员、急救人员、医护人员等各方的急救行动,明确责任分工,充分配合,齐心协力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

2.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多维度地综合考量安放点

国外AED普及率较高,而我国公共场所的AED数量少且存在上锁现象,对此我国应当积极地向国外学习,借鉴其经验,增加AED投放量,但在增加数量的时候,也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虽然AED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福利,但急救设备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并且AED花费高昂,所以需要消耗大量社会资金,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處于刚起步阶段,并且不如发达国家资金基础丰厚,所以在配置时不能一味地求多,而应坚持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对设备的投放进行深入考量,本文提出以下两个重点考虑因素。一是人流量或者建筑分布。在人流量大的地方突发意外的可能性会更大,市民经常活动的公共场所集中于商场、公园、交通场所,所以需要着重关注这些公共场所的急救设备的配置。二是人口密度,一所城市每个区的面积不同,人口总数不同,人口密度也不同,其所需的公共急救设备数量也不同,在进行配置时应依据人口密度越大,配置量越多的原则进行配置。另外,急救设备的具体的安放点也需要综合考量,需要遵循“黄金四分钟”原则,要保证从患者倒下到AED使用人员取来AED到现场整个过程在4分钟内完成。所以可以挂在墙上,但不得高于1.8米,另外也可以直接落地放置,总之都要保证节约急救时间,从而为挽救生命争分夺秒。

3.多渠道更专业进行培训,提高普及急救技能针对性

我国目前急救技能培训仅面向极少数人群,且培训效果不佳,需要借鉴国外的公共急救培训经验,如可以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的医疗培训方案,公众可以选择集体学习,也可以选择通过多媒体自行行学习。另外,公众也可以通过社区手把手教学进行培训,提高效率的同时加深公众学习印象。进行培训时需要做到既要有知识讲解,也有操作练习,不能让急救培训流于形式。考虑到急救技能是不常运用到的,也就意味着急救技能易被人们遗忘,所以也要注重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增加培训频次。学员通过考试获取的急救技能证书也可以设置为非永久性的,由此巩固公众的急救技能与知识,为院前急救提供坚实的保障。

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与加拿大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的经验,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到急救事业中来,调动公众参与急救调动积极性,促进急救技能普及与切实运用。提升培训效果除了关注培训方式、内容、对象之外,还需关注培训者,一方面需要增加数量,另一方面需要提升质量,在国外急救培训导师需要经过专业训练、并持有教师资格,需要随时关注国际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最新标准和信息,经过一定时间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再培训、资质认证后再重新上岗,由此可以保证急救师资力量的雄厚,我国可以对此加以借鉴,注重急救培训者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品质,并且要加大对其的资格审查力度,由此为急救培训事业提供雄厚的师资力量,促进我国公共急救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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