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

2018-01-09 15:49李梦华袁宗梁
湖北农业科学 2017年23期
关键词:社会性别农村妇女

李梦华+袁宗梁

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的大量男性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业女性化趋势愈加明显,然而农村中女性的土地权益问题不断显现,直接影响了农业的生产、经济发展,同时也造成了妇女社会地位的降低,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威胁。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必须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基于社会性别视角,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社会性别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23-4668-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23.061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male labor pour into cities, and women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orc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he tendency of agriculture-feminization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However, the problem of land rights of rural women come up, which ha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At the same time, it lowers the social status of women and threatens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ety. In order to build stable and harmonious society, we must safeguard the rural women's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gender, analyzes the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of rural women's land rights, and to come up with some strategies for women to protect their land rights.

Key words: rural women;land rights;social gender

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与社会性别视角

1.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状况

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妇女的支持,尤其在农民获得土地承包权之后,妇女的生产积极性被调动,加之大量男性外出务工,农业女性化趋势明显。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显得尤为必要,其土地权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征收、土地入股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宅基地分配这四个方面。为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国家通过《宪法》《婚姻法》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政治、财产权利,又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然而,虽然中国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分配、使用和征收补偿中女性权益仍被侵害。据第二期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实施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有35%左右的村不分配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承包田,46%的村不给她们宅基地,38.5%和35.4%的村在土地入股分红和征用土地补偿费方面不给予嫁给非农业户口的妇女以相应的村民待遇,而有14.7%的村对于娶进来的外村妇女不分给承包田;对嫁出本村的妇女,只有2%的村还会让她们继续保留原有的土地[1]。由此可见,农村妇女易因其性别、婚姻关系变动而导致其土地权益被侵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未婚妇女,村集体对未婚妇女少分或不分配土地,部分地区未婚妇女与男性的土地权益并不相等,她们分得的土地不足男性的一半,甚至有些地区规定,待嫁妇女若到了一定年龄尚未结婚的话,村集体有权收回其土地;②“农嫁农”妇女(与农村男性居民结婚,婚后跟随夫家生活的农村妇女)在娘家分配的土地被村集体强制收回和在夫家无地可分配;③“农嫁非”妇女(嫁给城镇居民的农村妇女),部分农村地区规定只要为“农嫁非”妇女,不管户籍是否已经迁出娘家,其原有的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即便其户口仍留在娘家村里,也只能是“空挂”,不能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④招婿妇女(丈夫到女方家里落户的妇女)部分农村只允许无子户(没有儿子)中一个女儿可以招婿、落户和分地,其他女儿若招婿则不予落户。甚至一些地区规定,若无子户进行招婿,要经由村委会批准,否则不只男方和孩子无法享有土地权益,女方的田地也要被收回;⑤在一些地区妇女离婚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会被丈夫强行占有或村集体收回,而且当这类妇女将户口往娘家迁回时,娘家村有时拒绝为其恢复土地承包权。有些地方甚至规定离婚后男方再婚的,村里只给前任妻子或现任妻子中的一人分地。对于丧偶的妇女,部分农村只保留给其子女划分的土地,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土地。

1.2 社会性别视角理论

本研究主要以社会性别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实际状况。社会性别是指在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基础上,因社会文化形成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3]。社会性别理论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性别平等是社会性别理论的内涵,指在社会中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不受制于传统的、刻板的性别分工观念,反对职业性別歧视,促使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同时,在考虑生理性别差异的前提下,个人行为、社会期许和基本需求都能够获得同等的考虑和照顾,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即使男女之间的生理性别差异客观存在,但不能将此作为男女社会差异的依据,更不能将对性别的偏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等同于男性和女性的性别角色和性别分工之间的差别。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部分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这种思想直接阻碍着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获得。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是农村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因素。因此,本研究主要透过社会性别视角来分析农村土地权益的性别差异,以期为这方面研究提供参考。endprint

2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害后的影响

2.1 农业生产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多数农村的男性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从事非农业生产,因此妇女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4]。有关数据显示,在2006年农业劳动者中女性的比例就已达到61.3%,特别是在一些农业大省,女性占据更高比例,如山东省女性农业劳动者比例高达65%,福建省甚至达到70%以上[5]。另外据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留守妇女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在丈夫外出打工后,留守的农村妇女基本承担了所有的农业劳动。由此可见,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也是家庭收入中农业收入的主要参与者。然而,在农业呈现女性化趋势的今天,农村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害事件却不断发生,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女性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如一些农村妇女由于婚姻关系的改变或村规条约的约束,导致其原本应得的土地流失,于是不得不退出农业生产。然而农业生产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当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农村女性被迫退出农业生产后,削弱了农村女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直接阻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2.2 农村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受到影响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利,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但是当农村妇女自身的土地权益被侵害后,其经济、政治地位将受到影响。首先,当农村妇女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后,农业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减少,直接影响着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导致了妇女所能为家庭带来的经济收入的降低。丈夫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这部分农村妇女失去了经济来源,将会更加依赖其丈夫,因此,其家庭地位下降,可能会失去家庭决策权。接着,妇女家庭决策权的丧失将会妨碍其参与村务管理和行使决策的权利,若妇女无法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政治地位便会降低。同时,农村妇女政治地位的降低,使得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诉求得不到表达,土地权益流失更加严重,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致使农村妇女地位的不断下降[6]。农村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受到的影响如图1所示。

2.3 农村的和谐稳定受到威胁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进行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这既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也是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然而,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事件的频发直接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是农民的直接经济来源,尤其农业大省的农村妇女极大地依赖农村土地。当这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后,她们将会失去生产资料与经济来源,除此之外还要承担其他开支,特别是对于一些农村丧偶妇女来说,她们的土地权利被侵害后,其生活压力将会大大增加,家庭也极易陷入困境,从而影响到她们的正常生活、生产、教育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当她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她们极有可能会选择外出打工来维持生计,于是便会产生留守儿童问题,或是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儿童辍学、农妇自杀等。尤其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这类社会问题非常容易引发全国性的关注,极易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损害政府形象,引发政民矛盾,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近年来,农村妇女上访人数逐渐增多,一方面说明了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仍不断发生,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3.1 法律政策制定缺乏性别视角导致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突出了农村中家庭的地位,却忽略了家庭中个人的权益,尤其忽略了农村中由于重男轻女思想而造成的女性地位低下的社会现实,还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使用的“当事人”概念被普遍认为是指男性家长,家庭决策反映的是男性的意志,造成了农村家庭中女性应享有的权益被忽视。再比如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规定,这对于稳定土地制度,保护农民耕地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却忽视了我国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嫁习俗,导致一些妇女因婚姻流动而无法获得土地[7]。董江爱[6]认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缺乏对性别结构差异的认知,造成了法律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起点公平而过程不公平的情况。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在农村无地者70%为妇女,多数为离异或丧偶妇女,她们不仅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来源,也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3.2 村民自治规范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因此,在农村中,承包地的划分、集体收益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发等重要事项都是通过村民自治机制实现的,形式多为村民代表大会。然而村民代表大会中往往难以见到农村妇女的身影,即使有妇女参加,其土地权益请求也很难在村民会议上得到其他人的支持,于是村民往往借助于这种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形式侵害或剥夺这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见,导致女性土地权益的获得受到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村规民约以及传统婚嫁文化等方式发挥作用,导致由村民选举出来本应向村民负责的村委会凌驾于村民之上,变成村委会领导村民,最终女性村民失去发言权,土地权益被侵害[8]。此外,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盲区,存在着一些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约,一些地区甚至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作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妇女的土地权益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3.3 农村妇女的土地维权意识薄弱

农村女性深受传统社会中男权思想的影响,其土地权益被侵害后无动于衷,造成自身的土地权利逐渐边缘化,这成为妇女捍卫自身土地权益的最大意識障碍。一些学者认为农村中的女性知识水平有限,对自身所应有的土地权益认识不足,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因而在其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后不知通过何种途径获取帮助与保障。尤其是在消息封闭的偏远山区的妇女,“从夫居”的婚居模式使得她们处于男性的从属地位,她们的维权意识更为薄弱,只有极少数人知道《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而且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也不熟悉。当她们的土地权益被侵害后,意识不到能够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是以为自己与村委会之间有矛盾,因此面对自身土地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大多数妇女选择了被动接受的态度。endprint

4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策略探讨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和谐农村的建设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当下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意见。

4.1 法律政策的规定要引入社会性别视角

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将以往以男性为中心建构出的看似中性的社会现象加以梳理,有助于聚焦女性经验,从而对社会不平等现象以另一种视角进行分析。在法律政策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能够扭转女性在社会关系中的边缘位置,改善存在于女性与男性之间各种制度性与结构性的不平等,使得男女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促进社会发展。在制定法规政策时,需要考虑社会现实中的性别不平等,是否同样的规定对男性与女性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消除对女性有歧视的条款,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进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例中增加规定,未婚、结婚、离婚或丧偶等农村妇女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具有同等的权利,即便妇女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导致户口所在地与劳动居住地不一致,妇女也可享有与劳动居住地的村民同等的土地权利,这样便可避免农村妇女因婚姻的变化而导致土地权益流失。

4.2 强化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中国法律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事务管理有充分的自治权。然而正是因为实行村民自治,部分地区制定的一些村规条约,导致了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其实这类村规条约出现的最根本因素是农村社会中所固有的甚至逐渐被强化的社会性别角色观念,农村女性被压制在男权之下,其合法權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来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首先,应该确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对村民自治进行管理。对于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决议中可能存在损害农村妇女权益,违反法律、法规的部分,进行严格审查,一经证实,立即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其次,应该建立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层政府问责机制,促使基层政府加强对村民自治进行管理以及监督,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或避免村民自治规范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最后应该加快确立对农村婚嫁妇女进行村民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同时为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进行补偿,对集体收益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明确法定的标准和途径。

4.3 加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据调查显示,农村中相当多的妇女认为自己结婚后其原本属于自己承包地理应归娘家所有,自己无权再去干涉[9]。多数农村妇女对土地的认知度非常低,缺少对其土地知识、土地政策、土地权益等方面的了解。由此可见,加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是相当必要的。要加强妇女的维权意识,首先要更新农村中陈旧的性别观念,妇女不是男性的附属品,或处于从属地位,而是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益与地位,这种“男尊女卑”的陈腐的封建思想必须被摒弃。其次,基层部门需要进行大力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比如举办一些学习班,逐步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鼓励农村妇女在各种村级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进行村务管理,进而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10]。最后,要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中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应该享有的权益,法律具有权威性,是公民享受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障,然而农村妇女对法律相关了解知之甚少,因此,政府要多向基层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促进农村妇女使用法律来维权。

4.4 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救济对保障公民权益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逐渐有农村妇女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争取自己的土地权益。然而,许多地方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导致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妇女求告无门。主要原因包含:一般法院认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纠纷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以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为由,不进行受理;部分法院认为外嫁、离婚或丧偶妇女不属于原村集体中的组织成员,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不予受理。另外,即使有农村妇女在此类案件中胜诉,但在实际的补偿执行中又会受到来自村集体的阻碍。因此,要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除了要在立法上予以充分确认,更要在执法中严格公正落实,畅通行政司法救济渠道。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需尽快出台关于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资格的司法解释条文,确定农村妇女的主体资格,为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农村妇女提供司法救济渠道[11]。其次,对于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官司,法院应积极予以处理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另外,县级以上的市区应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向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农村妇女给予法律援助。最后,各级政府应该多发展一些民间公益组织来保护妇女的土地以及其他权益不受侵害,对于农村中的妇女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助与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吴业苗,张桂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与有效救济[J].社会,2004(9):4-7.

[2] 周立芳.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

[3] 屈雅君.社会性别辨义[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1-15.

[4] 王晓嵘.农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5] 吴惠芳,饶 静.农业女性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J].农业技术经济,2009(2):55-61.

[6] 董江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1):8-15.

[7] 张笑寒.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性别视角反思[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2):86-92.

[8] 周应江.村民自治规范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4):19-24.

[9] 李 莉,黄小荣.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及其保护[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1(1):80-85.

[10] 魏宪朝,栾爱峰.中国农村妇女参政障碍中的文化和传统因素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1-15.

[11] 计 红.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J].南方农村,2013(4):37-40.endprint

猜你喜欢
社会性别农村妇女
扶贫车间+儿童之家 助力农村妇女本地就业增收
谢翠菊 营造农村妇女“幸福站”
《心是孤独的猎手》中的社会性别研究
中国梦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探微
宫颈癌与乳腺癌在农村妇女检查中的状况研究
农妇与主妇: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对日常生活的主体性评价——以广东农村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