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那么,张阳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赃款如何处理呢?追缴工作是否会随着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大老虎”
庭审前死亡违法所得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调查的案件将不再被起诉,其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认定为赃款和违法所得的财产,将继续被法院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力度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追赃“特别程序”以及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完善出台,腐败分子过往“权能生钱,钱能生权”的权钱交易之路,已经越来越少、越来越窄。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贪污贿赂等五类重大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情形如何追赃,进行了明确。这五类犯罪中的所得,不论是用于买房子还是投产业,不管如何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以及變得更值钱,都将认定或推定为“违法所得”,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均可以申请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哪类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是很少的。除了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条件外,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为此,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以期规范、推进这项“特殊程序”的适用。
都有哪些违法所得没收的先例
记者梳理发现,在徐才厚、任润厚等案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曾经依法适用。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徐才厚病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徐才厚病亡后,对其涉嫌受贿犯罪案如何处理?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才厚病亡后,军事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任润厚并没有出庭。因为早在2014年8月29日,任润厚被宣布调查;1个月后,他即死亡。在任润厚死亡近3年后,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开庭,出庭的还有本案利害关系人任某、袁某。
扬州市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2001年至2011年,任润厚涉嫌受贿人民币198万多元;涉嫌贪污人民币69万多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人民币1209万多元及部分外币、物品。任润厚死亡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有媒体统计,在任润厚之前,已经有10余位涉贪官员在死亡之后,被没收违法所得。这些不因腐败分子“一死了之”的实践,不仅仅是追回了数千万甚至数亿元赃款,也彰显了法治下的“一视同仁”与法律惩戒的威力,更体现了党和国家有贪必反、有腐必肃的鲜明态度。(来源:检察日报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