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建议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并设置过渡期
10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对于低速电动车相关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个一批治理思路批示进行处理。目前“升级一批”现已建立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尚在讨论制定中。
对于低速电动车定位,工信部认为低速电动车是一类特殊机动车辆,其定位是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车辆。
对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信部的意见是:一是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奠定“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作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企业生产销售既符合标准又符合群众需求的产品。
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四是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
对于不合规的在用低速电动车,工信部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