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摘 要】 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是现在刑法学发展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刑法正義实现的效果,因此,国家必须要加强刑法立法科学化的发展。文章就此对我国刑法立法科学化发展进行了研究,内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我国刑法 立法 科学化 发展
前 言
2017年10月14日至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刑法研究室承办的“历次刑法修正评估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理论研讨会——纪念1997年刑法颁行二十周年”在北京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此次会议就我国刑法立法科学化发展历程进行研究讨论,并探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修正和反思。
1 刑法立法观念的选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指出,我们应确立理性的刑法立法观念,理性回应重大的社会关切。尽管这是与会学者的共识,不过与会学者对理性刑法观的具体认知不尽一致。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主张确立功能主义的刑法立法观,这种灵活的立法导向注重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则提倡刑法立法中的平衡思维,即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实现理性犯罪化,通过宽缓刑罚以实现国家刑罚资源投入的合理性,实现刑法“严而不厉”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焦旭鹏副研究员认为,应在“现代刑法的风险转向”命题下理解晚近刑法的扩张。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研究员反对秩序大于权利的国权主义刑法观,倡导以人为本的民权主义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指出,国家秩序的保障与个人权利的张扬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只有在保障国家秩序基础上才能谈个人问题;若国家没有良好的秩序,也就不可能有公民的自由。
2 刑法立法科学化内涵阐述
科学的刑法立法,应当具有体系性和连贯性,既有科学体系化的理论支撑,又能与其他部门法良好衔接。在表现形式上科学、合理、易于操作,既能良好体现刑法精神,又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操作性。具体分析如下:
2.1 体系化:符合中国国情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指引
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其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具体利益的法律,也是具有制裁性的法。“人类社会的发展经验表明,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对于保障社会团体和睦昌盛的共同生活有着无可争议的必要性。”刑罚作为最后的制裁手段,也是保障其他部门法良好运转和落实的最后法。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具体体现为刑法设置自身的完整和科学、刑法配刑均衡、表述清晰合理、逻辑性和完整性兼具;同时,刑法既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变化的需求,又要保证其文本的稳定性。刑法设置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其基础在于刑法理论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诚然,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基于文化和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司法制度。“我们不能假设适合于一种文化的所有东西都适合于或应该适合于所有的文化。”适应于具体国家的刑法学理论,需要本国学者长期的努力和富有创造性的贡献。我们既要广泛地吸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还要在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理论上选择合适的刑法学理论。
2.2 专业化:类型化、概括性与可操作性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技术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较为粗糙,且定性与定量的相结合的方式,使得数额在立法中的应用较多,这就给司法的实践证明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比如,修改之前的贪污贿赂罪的10万数额标准,这种粗犷的立法方式,注定了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一定问题。再比如,为了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而专门规定了嫖宿幼女罪等,都是我国立法不科学、不合适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的具体例子。因此,我国刑法的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此种立法基础,不单单是立法文字语言表述上的精炼和周圆,更是要基于确定的、成熟的刑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引,在一定的价值指引下的科学立法。
2.3 刑事一体化: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在我国,实现具体正义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就是刑法与刑诉法的配合运用,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法与刑诉法的沟通与配合似乎不太理想。很多应该在刑法理论和刑法典中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却因为刑法的缺位,而变成刑诉法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基于刑法立法的缺位,有关部门将刑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推给刑诉法解决。为了现实的需要,我国也从实体操作上进行了规定,但刑法理论和刑法典的严重缺位,导致了刑诉法承载的压力过大,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亟待处理和解决。具体有类似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保安处分类措施的规定的亟待完善、刑事和解措施对象的进一步扩大、不正当逮捕缺少专门的纠错及赔偿机制等。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性提升,一定要考虑刑法学与刑诉法的衔接,注意诸多问题的两面性,既要考虑其程序操作面,还要考虑其实体法理论和立法规定方面的摄入。
3 未来应如何进一步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侵害新型的、重要的法益的行为通过司法统计以及其他渠道的大数据收集起来,把实务难题、立法必要性、处罚分寸等充分揭示出来,使得立法有实证基础,有实践支撑,立法一旦写出来就“好看”“管用”。另一方面,刑法立法必须对公众的处罚呼吁进行有效过滤,不能将过于抽象和稀薄的利益都纳入保护范围,尤其要注重防止重刑化,将来要尽可能把死刑罪名从现在的46个减少到10个以下。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刑法呈现出法益保护前置化、民生保护强化以及犯罪化突进的发展脉络。刑法的罪名扩张趋势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的发展权益具有积极价值,但对于伴随犯罪化而来的社会非规范性评价、前科制度等问题,亦应及时、科学地加以引导和制度跟进。
【参考文献】
[1] 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6,(03):123-146+207.
[2] 何群.论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发展[J].学术论坛,2016,39(09):88-9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