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2018-01-08 10:10王于海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

王于海

【摘 要】 由于科技的持续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屡屡出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与健全,有效地弥补了知识产权法中的不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整合,构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完备的体系,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引 言

现实社会中存在很多的非法盗用他人智力创造成果的现象,这个时候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人们的知识产权,净化社会中存在的不良之气。

1 知识产权法概述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后来由于历史因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满足社会现代化的需求,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激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且逐渐产生了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核心的体系。上世纪90年代后,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持续健全,为了和国际接轨,司法保护迈进了法律实践的新时代。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形成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现象持续增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社会健康发展而确立的法律,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抵制社会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让人们的智力成果不受他人的抢占,稳定社会的秩序。在1896年5月27日德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首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这一制度引起了全世界法律界的重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确立的时间是1993年,距今天已经有20多年之久,依旧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3.1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同一个目标。知识产权法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人们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是对人们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惩罚那些利用不正当方式盗取他人知识成果行为,并有效的保证个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中,注册完商标后,就可以对这一商标使用和转让,而且商标注册人还可以决定别人是否可以注册这一商标。如果存在他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就私自拥有这一商标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就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非法占用商标的行为做出惩罚,不断净化社会不良风气,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目标都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和净化社会风气,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3.2在保障對象方面存在差异。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是将个人的合法权益来当做保障的对象,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是将社会权益和经济价值来当做保障对象。创新者的精神财富和经济财产就是知识产权,对他们来讲,在其创新的过程中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工,过程比较艰辛,知识产权就是当做精神安慰来对其予以的一种补偿。对于一部分创新人员来说,他们更加注重的是自身的价值而非经济。而知识产权恰好就是创新者自身价值的体现,使其获得了精神方面的满足,使创新人员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就是为了对侵权问题进行惩处,对社会风气进行改善,能够保持市场的纯净化,防范不公平竞争的存在,并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活动进行制约和规范,从而能够达到保证社会环境安定、市场秩序有条理和维护创新人员权益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3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相互作用。知识产权属于个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法的提出,能够有效的避免人的智力成果被他人盗取的情况,为人们创造优秀的发展个人才华的氛围,在这一法律的保障下,人们才会无所顾忌的去创作,为社会创造出更多有意义的成果。如果社会没有知识产权法,那么人们所创造出的成果就会让他人盗取,这就对创造者不公平,会使人们自主创造的积极性下降,长此以往,人们便会变得懒惰,其精神会感受到空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能够有效的控制和减少创造者的损失,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避免创造者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其是一种针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如果创造者的知识产权被人盗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的维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并对盗用者进行严重的惩罚,从而降低创造者的损失。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使是创造者智力成果有法律认可,但是非法行为却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在这种背景下,就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会有更多的人来非法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严重影响社会风气。而对于创造者而言,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作品被他人盗用,这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因此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是相互促进的,要想保证创造者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这两者缺一不可。

4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完善

其一,在现代经济下需要正视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部分规定仍然较为模糊,不能明确客体和主体权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针对该问题,加设更多的条款对客体和主体的权利进行规范与明确,使法律能够更好的被应用到实践中;其二,问题的分析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国外发达国家竞争法中的科学制度进行合理借鉴,在借鉴过程中要结合两者所追求的目标,保护参与者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其三,在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关系中,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由此可见,在对两者关系完善的具体操作中,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重点内容,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方向进行明确,从而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应用范围。

结 语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部分,需基于普通的法律竞争规则适用法规,给予当事人选取适用法律的权利,不仅可以切实有效的处置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和逻辑关系,还对法律法规的正常适用有利,同样满足司法实践过程中二者适用的现实情况。

【参考文献】

[1] 陈帅廷.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7,(24):22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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