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调整建议

2018-01-08 23:31刘茂如
现代农业科技 2017年17期
关键词:猪瘟建议

刘茂如

摘要 阐述了国家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结合乡镇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政策,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的控制与净化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政策调整;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7-0246-02

为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应积极进行动物疫病防控。近年来,为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立足动物防疫实际,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由国家制定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防治工作。”这一政策出台意味着,今后养猪场(户) 在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疫苗免疫和采购上将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1-2]。针对国家这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调整,笔者结合乡镇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政策,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以下建议。

1 继续抓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的全面免疫

政策的出台,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可以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符合相关规定的养殖场”的规章制度。按照农业部要求,从2017年1月起,强制免疫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策实施、分病种补助,充分尊重养殖户意愿,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新机制,强化畜禽养殖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其中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不要求施行强制免疫[3]。但也考虑到,由于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的一类疫病,接种疫苗是最有效的防控方法。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区域性发生和流行,基层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还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医发〔2017〕8号)的部署要求,全力抓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这2种病的全面免疫工作,严防发生疫情。

2 加强疫情监测预警

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后,基层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下发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制定完善辖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监测工作制度,对这2种动物疫情实施全面的常规监测,每个养殖场都有人抓疫情监测,每个村(屯)都有疫情观察报告员,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次,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机制,增强疫情突发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启动动物疫情网络传输;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控工作。

3 强化检疫监管

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后,县级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兽医实验室监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检疫机制,有效防止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一是积极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正规化、产业化发展。二是要发挥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实行24 h值班制度,对进出辖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進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设置免疫隔离带,确保不传入外地生猪疫病。三是为防止病害生猪及产品流入市场,应强化生猪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力度,以检促防,杜绝无免疫耳标的生猪上市销售。为确保生猪产品安全,动物监督检疫机构要配强配齐检疫员、监督员队伍,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物;同时,建立完善动物卫生监督风险评估机制,为动物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库,确定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在生猪养殖环节、屠宰加工环节、收购贩运环节等各环节的风险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指导实践,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辖区动物卫生安全[4-5]。

4 严格疫情报告和处置

4.1 加强宣传,规范报告

大力推广电视、报纸以及科技宣传活动等,使人们充分了解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临床症状及疫情报告的重要性,且一旦发生疫情,必须严格按规定上报。健全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及网络报告体系,并建立报告奖励机制及恶意报告惩罚与黑名单机制。

4.2 明确职责,加强交流

一是健全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预案,健全经费保障体系。二是强化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用,对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定责。三是积极制定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方案,确保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实施[6]。

4.3 严格处置,合理补偿

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要求,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处置,严防扩散蔓延。对瞒报、迟报、漏报疫情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依法处理的染疫生猪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 加强防控督查指导

作为乡镇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 的要求,开展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控制与净化工作。对种猪场应着眼于建立健康种猪群,开展种猪群带毒的净化工作。在感染率和带毒率不高的猪场(<20%),可以一次性淘汰阳性感染猪而将2种疫病净化;在感染率>20%的猪场,可结合使用疫苗和监测,淘汰阳性猪,引入阴性种猪;对商品猪场采取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控制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发生的趋势[7]。这样,在2~3年的时间里完全可以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控制、净化。同时,乡镇站还要加强对养殖场防疫工作的督查指导,组织做好防疫验收评估工作。

6 参考文献

[1] 张改平,杨汉春,童光志,等.猪病轻简化实用快速诊断技术与应用[J].中国畜牧杂志,2015,51(16):43-48.

[2] 陈焕春.当前猪病流行动态与防控对策[J].国外畜牧学(猪与禽),2015,35(4):7-13.

[3] 马慧玲,王金亮,耿国芹,等.当前猪病流行特点与防控对策建议[J]. 中国畜禽种业,2012,8(10):15-17.

[4] 王强,张明明,李立虎.我国猪病流行现状及其防治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36):8381-8383.

[5] 徐峰.猪病诊断专家系统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5.

[6] 陈军,张仁美,韩学锋.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质量管理探索[J].中国动物检疫,2012(12):10-11.

[7] 马战涛.浅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13,9(11):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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