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江”制度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护研究

2018-01-06 01:36曾梦宇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三江木材

曾梦宇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当江”制度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护研究

曾梦宇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从雍正九年(1731年)起实施的“当江”制度在清水江下游延续了近200年,有效地保证了清水江木材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证了“内三江”及上游地区木材经济的发展。以史为鉴,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缓解和协调民族经济发展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将在民族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保护和促进作用。

“当江”制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明清时期,贵州锦屏、天柱等地所产的杉木既是“皇木”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远销省外的主要商品。由于黔东南地区陆路交通的艰难,木材交易全部依靠“清水江”的水运来实现,为保证木材交易的顺利进行,清水江流域形成了一套名为“当江”的交易制度。“当江”制度产生的时间目前尚难以考证,最早提及“当江”制度的可考文献是雍正九年(1731年)五月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颁发的一则告示。从雍正九年(1731年)到清水江木行基本停业的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期间近200年,“当江”制度一直是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规范。在这近200年里,三寨木材的年交易额基本都在白银二三百万两以上。如此巨额的商品输出,对三寨附近及其清水江中上游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巨大。“当江”制度虽存在于清水江流域,但对于研究如何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试对该制度进行粗浅探讨。

一、“当江”制度的含义

“当江”制度,是明清时期在清水江流域木材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一套“由卦治、王寨、茅坪三个村寨轮流值年‘当江’、开店歇客、执掌市易”的制度。

卦治、王寨、茅坪三个村寨(统称“内三江”)顺清水江而下,位于现锦屏县城及附近,由上至下各相距15里水路,由于此处有清水江支流小江、亮江汇入,河面宽阔、水流平缓,便于停靠、编扎、储存、运输木排,从而使得三寨成为清水江流域最佳的木材集散地。“当江”制度就是由此三寨“岁以一寨人掌其市易,三岁而周”[1]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有三项。

第一,三寨轮流开市交易,一寨交易1年,3年轮换1次。交易之年,称为“当江”。每逢子、午、卯、酉年茅坪当江,辰、戌、丑、未年王寨当江,寅、申、巳、亥年卦治当江,未当江的村寨不得私引客商交易。

第二,下游来的客商最远只能上溯至三寨,并在此进行交易,不能再往上游采购木材。在卦治的江边巨石上刻有一块“奕世永遵”碑,碑文是“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碑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排。谨为永遵,毋得紊占”。立碑时间为嘉庆二年(1797年)春。客商到三寨后就需住店,然后寻求交易。

第三,木材交易需通过“木行”进行。“木行”即进行木材交易的“牙行”,据《黎平府志》记载:“木商多在卦治、王寨、茅坪三寨买木,……府属及清江、台拱等处俱产杉木,周围约计千余里,均系苗地。苗汉言语不通,惟茅坪等砦俱系同类苗人,是以各处木植俱运至三寨售卖。该三寨首人分年开设歇店,凡与木商交易,俱系伊等代为议价收木、评价银色,彼此相信有素。”[2]其中的“歇店”即“木行”的一种别称,三寨“木行”在鼎盛时期达340余户,“木行”在木材交易中的发挥着中介作用,并且是不可逾越的。

二、“当江”制度存续的缘由

“当江”制度在清水江木材运输及贸易中具有核心意义,它通过“垄断”性质的专卖贸易行为给三个村寨带来“一江厚利归此三寨”的巨大收益。这种“垄断”贸易制度对于沿江其他村寨(村镇)明显不公平,但为什么不被清王朝所否定和取缔,反而以“奕世永遵”的形式成为清王朝认可的“定规”,延续执行了200余年,必然有其存续的充分理由。

(一)商品之优、地利之便。由于清水江流域是苗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所以史上也称“苗江”,所产木材称为“苗木”。“苗木”的产地主要集中于三寨附近区域,在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楚王朱桢发现时,这一区域方圆数百里还是原始森林。“苗木”以质优闻名,付俊波先生的《古韵洪江》中称:“杉木产地分苗木、州木、广木、溪木四大类。”其中“苗木”质量最优,行内及民间谈及木材品质,历来有“一苗、二州、三广”的俗称,“苗木”是明清时期“皇木”的主要采办对象,三寨也是“皇木”的主要采办地之一。三寨之中,卦治处最上游,当清水江的干流,可以接纳巴拉河、南哨河、南孟河、乌下江等支流的木材;王寨居中,小江在此与清水江交汇,小江流域的木材在此汇入清水江;茅坪处于最下游,亮江在此与清水江交汇,清水江干流及亮江的木材汇集此处。清水江流经三寨时江宽水阔,十分利于市场交易。可以说,三寨占尽了清水江商品之优、舟楫之宜和交易之便,是清水江流域最佳的市场所在地。

(二)民族之治、王化方略。明代至清初,王朝统治力量所影响的地区,基本上在三寨一带的清水江下游边缘地区,所以,直到雍正年间,张广泗在苗区开辟“新疆”,设置八寨、丹江、都江、古州、清江、台拱等“新疆六厅”前后,在清王朝的视野中,三寨都是“生苗”与“熟苗”聚居地的过渡地带。三寨本系苗、侗民族的聚居地,但自元末明初后,开发较早,江淮、荆楚文化渗入,子孙后代中懂汉族语言的人数较多,在“向者生苗未归王化”的民族统一忧虑中,能够通过木材交易活动,成为担负起“生苗”与汉族地区来的木商相互沟通的桥梁作用。从清水江多年“争江”的判词中可见,三寨以下的沿江村寨都被称为“汉族村寨”,其实下游的天柱等县原本也是苗、侗聚居地,不知何时成了“汉族村寨”,究其缘由,应该是王朝潜移默化地推行“生苗变熟苗,熟苗变汉”的“化苗”政策的结果。“当江”制度的存续也是“化苗”政策实施的内容之一。

(四)休养生息、剿抚结合。明清时期,朝廷对清水江流域的“王化”多次使用武力,特别是雍正年间张广泗开辟“新疆”,从“先创八寨”开始,对苗疆多次讨伐。雍正六年(1728年)至七年(1729年),“官兵已将诸葛营、清江、丹江、八寨、九股等次第清理”;之后还有雍乾苗乱、乾嘉苗乱、咸同苗乱,每次朝廷都派兵征剿,使苗疆地区元气大伤。如雍乾苗乱是发生在雍正末年的包利、红银苗民起义,这次大起义朝廷调用了7省重兵征剿,到乾隆元年(1736年)才镇压下去,清水江腹地的苗疆遭到清军的残酷杀戮,人口损失过半。为使苗疆在征剿过程中或征剿之后得以休养生息,朝廷采用了“剿抚结合”“先剿后抚”的方式,恢复苗疆的人口、经济及社会发展,“当江”制度的存续也是朝廷通过经济手段安抚苗疆、缓解苗疆地区民族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

(五)当江送夫、权责统一。在清王朝开辟“新疆”的过程中,由于三寨处于水陆要冲,也就成了地方政府和官军就近征发夫役的对象。征发的夫役主要承担水旱两路的物质运输,如卦治夫役的“男人水夫、女人旱夫;男人帮篙,女人拉纤。一切大小夫役,一寨送一寨,不敢违误”。由于夫役繁重,征夫难,“当江送夫”制度,以与“当江”制度配套,形成权责统一的政策体系。“当江送夫”役的开支用度也很大。为保证夫役征发的顺利进行,朝廷与地方政府设置了“当江送夫制度”,即三寨“轮流当江之年,为送夫之年,此当江送夫例所由来也”,①*①《夫役案》,雍正九年五月初三日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告示。也就是三寨轮流“当江”进行木材交易,获取“一江厚利”的同时,也需轮流派送“夫役”,当江交易之年也就是送夫之年,将权利与义务高度地进行统一。朝廷通过维持三寨“垄断”贸易的局面,获得长期的夫役供给,以保证治理“苗疆”政策的顺利施行,也是“当江”制度得以延续二三百年的主要原因。

三、“当江”制度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护作用

虽然,“当江”制度能够长期存续有军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总体上都归因于经济这一最基本的因素。因为,卦治、王寨、茅坪所处的“内三江”区域是汉、苗民族的接边地区,经济发展不稳定,就会导致区域社会的不稳定;进一步则会导致清王朝失去开辟“苗疆”的桥头堡,从而影响到开辟“苗疆”的顺利进行。以“当江”制度稳定“内三江”及其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既保证了“生苗”区域人们的生产生活,体现了“王化”的益处,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又保证了“当江送夫”等军事行动的开展及对军事枢纽的控制。以经济手段实现军事、政治、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共赢,是清王朝坚定实施“当江”制度的根本原因所在。回顾“当江”制度的实施历程,其对“内三江”及其周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了“内三江”及上游民族地区林业生产的稳定进行。“当江”制度以“内三江”为界,阻隔了下游客商与上游林农及”山客”的直接联系,实际上是为“内三江”及上游民族地区的经济法中设置了一道防火墙,二者的联系必须通过“木行”这一中介来实现。这样就避免了外来因素对弱势的民族经济的直接冲击,保障了“内三江”及其周边民族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内三江”及上游地区有着悠久的人工营林历史和良好的营林技术,著名的“十八杉”就产于该区域。由于林木的生产周期比较长,一般都在20年以上,所以,需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生产环境作为保障。雍正年间,张广泗以武力开辟了包括“内三江”及周边地区的“新疆六厅”,苗汉民族间的矛盾比较大,需要安抚。这时,实施以保障稳定生产的“当江”制度,使得汉族的经济发展因素未能直接冲击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避免了民族矛盾的加剧,避免了经济发展的起伏,使得民族地区林业生产的环境得到稳定。在“当江”制度实施的近200年里,处于“内三江”下游不远的天柱县“外三江”(即天柱县的清浪、坌处、三门塘)多次发起“争江”,力图“请帖开行”交易木植,但都被政府衙门以“遵循旧章”所压制,一直维护着“当江”制度的实施。也正是由于“当江”制度的稳定作用,保证了“内三江”及上游地区林木的稳定生产。历史数据显示,近200年里,“内三江”的木材交易量除因“争江”导致个别年份波动较大外,基本保证稳定,“当江”制度功不可没。

(二)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护了林农及“山客”的利益。“内三江”及上游地区属“生苗”地区,虽属“苗木”产区,但在木植销售上,仍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市场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从购买木植的木商方面看,以“三帮”“五勷”为代表的木商来自于木材的销售市场,市场对木材的需求情况他们了如指掌;从木植生产者方面看,广大林农分布在千家万户,他们拥有的只有自己生产的优质木材“苗木”,远离销售市场,对市场行情一无所知,加之语言不同,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更是狭窄,即便是在苗区收购木材的“山客”也因语言不通以及常年奔波于崇山峻岭间,获取的市场信息十分有限。由于购销双方分属汉、苗民族,直接交易不仅面临言语不通的障碍,而且还会因为信息不对称难以产生信任感。“内三江”及上游地区的木材之所以能够在“内三江”进行交易,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苗汉言语不通,惟茅坪等砦俱系同类苗人,是以各处木植俱运至三寨售卖”。“该三寨首人分年开设歇店,凡与木商交易,俱系伊等代为议价收木、评价银色,彼此相信有素”。苗民的信任是重要的基础。“当江”制度明确了“内三江”的木材交易必须通过行户来完成,其实也就通过“行户”弥补了产销双方在市场信息上的不对称。“内三江”是木材双方的交易地,各种市场信息在这里得以集中,而行户作为木商停歇、交易的场所,获取的市场信息远较林农和”山客”丰富得多。客观地分析行户所掌握的信息量,也许也不及木商所掌握的,但由于林农和”山客”的信任,行户也会尽力去弥补之间的不足。也正因为行户发挥了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也才保证了“当江”制度的延续。

(三)是“当江”制度弥补交易主体实力不对称的缺陷,减低了外来资本对林业生产的冲击。在“内三江”木材贸易中,购销双方之间还存在着实力的不对等。下游木商中,不论是能够进入“内三江”交易的“三帮”“五勷”,还是以下游洪江为据点、四处收购木材的“五湖十八帮”都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其中的“徽、临、西”“三帮”更是有采购“钦工例木”、即“皇木”的特权,有“皇商”之称;清末时的“花帮”,最盛时在“内三江”及天柱收购的木材每年可达10万两码子。而林农和“山客”相对要弱很多,千家万户的林农自不用说,能够养家糊口就不错了,难有资金积累;“山客”较林农要好许多,但除了乾嘉时期的姚玉魁、姜志远等极少数实力雄厚的外,其余的资本都比较小。“三帮”“五勷”等木商每年来“内三江”采购木材的约有千人,而“山客”的人数至少要较之多一两倍。在经济实力极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放任木商资金进入“内三江”及上游地区购买木材,势必会导致“山客”群体的崩溃、进而引起经济与社会的动荡,极大地冲击林业的正常生产。“当江”制度的确立,对这种可能产生的冲击进行了阻隔。它利用“木行”这一具有官方认可的中介将木商和“山客”隔离开来,同时又将双方资金集中起来进行交易,实现了供求双方的基本平衡。使得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林农及“山客”基本能与实力雄厚的木商处于平等地位。

四、“当江”制度对保护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启示

“当江”制度的实施使得清水江木材经济繁荣了200余年,也使得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安居乐业了200余年。虽然由于交通条件的改善、强势资本的介入以及抗日战争的影响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未能延续,但它能够持续而稳定地运行,对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是功不可没的。以史为鉴,“当江”制度的实施对于我们今天如何保护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事关重大,发展对策应以大局为重,不能仅局限在经济领域。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地区也非常广泛。相对于汉族地区来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处于落后的状态,也正因为如此,政府也力求通过努力改变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但由于民族之间往往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还会体现在思想观念、道德价值、宗教信仰等等方面,即便是主流社会认可的东西在少数民族中不一定都能得到认可。所以,在制定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方针或策略的同时,应兼顾到与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当江”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考虑了木材交易的本身,而且还考虑了民族交往的畅通、民族地区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民族地区的休养生息以及民族劳务的补偿等等。从长远看,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肯定是有益的,但在具体制定方略,要考虑政策的配套和循序渐进。

(二)对弱势的民族经济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逐渐放开市场。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经济往往具有区域性和落后性,面对主流经济,它们显得比较弱小。如果放任主流经济的冲击,在产业升级上可能会有帮助,但也会大幅度地改变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改变民族地区的就业状况,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打破民族地区原来的生活习惯和规律,从而引发民族地区社会的动荡。如果没有“当江”制度,放任木商的资本进入苗疆,“内三江”及上游地区的林业生产也许会获得更多的生产资金,但也可能加快林木的砍伐速度、改变林木的生产方式,进而影响“内三江”及上游地区林农及“山客”的就业格局。那么,至少有两种负面的情况就会出现,一是因砍伐速度加快而林木生产周期较长而导致优质的“苗木”砍伐殆尽、供不应求;二是因为苗疆教育水平低下、生产方式单一而导致苗民失去生存的依靠。如此,后果不堪设想。其实,“当江”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后,逐渐允许天柱的“外三江”进行“当江”,保护的力度逐渐放松;至民国五年(1916年),“外三江”的“当江”已成明文规;至民国末期,各种木业公司成立,“当江”制度自然而然地消失了。“当江”制度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内三江”及上游地区的“苗木”生产消失,而是其生产已与国内经济发展完成了对接。新中国成立后,“内三江”所在的锦屏县一带一直是我国南方的主要林区之一,即便是到今天,这一带仍是我国南方重要人工林区之一,也是我国杉木供应的中心林区之一。所以说,适当的保护是必需的,保护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仍可与时俱进。

(三)设置适当的中介组织,能够更好地协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当江”制度中,“木行”是一个中介组织,但又是有别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中介组织。现代农村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连接农户与市场、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发挥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清水江“木行”除面对“内三江”及上游地区的广大林农和“山客”时发挥了与现代农村中介组织相类似的功能外,还发挥一个更重要的职能,即民族经济交往间的缓冲和协调功能。不同民族经济间的交往与融合往往会遇到诸多障碍,这也使得民族间经济交往变得困难。经济发展水平上处于弱势的民族,在经济交往中常常容易产生抵触与防范心理。在不同民族间直接的经济交往中,一旦产生矛盾,那些抵触与防范的情绪往往容易扩散而蔓延到其它方面,难以在经济领域得到解决。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等战略的实施,主要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可否认的是,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也势必会对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生态环境、就业形势等方面产生影响,也势必会在发展中产生一些矛盾。为了避免这些冲突的产生和矛盾的升级,适当设置一些能够缓解和协调这些矛盾的中介组织可能更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1] 吴振棫.黔语[M].凌风草堂,1854.

[2] 余渭.黎平府志·食货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4.

ResearchontheProtectionofDangjiangSystemandEconomicDevelopmentofEthnicareas

ZENG Meng-yu

(1.KailiUniversity,Kaili,Guizhou, 556011,China; 2.ResearchCenterofOriginalEcologyandEthnicCulture,Kaili,Guizhou, 556011)

The Dangjiang system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the downstream areas of Qingshuijiang about 200 years since the ninth year of Yongzheng (1731), which ensures the smooth process of timber tra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imber economy in those areas. Learning from the past, the current paper suggest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some measures or policy to relieve the contradi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economy, which could have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economy.

Dangjiang system; ethnic areas; economic development

2017-06-30

2012年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清代以降清水江下游苗侗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脉络”(12GZYB55),2013年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清水江木商文化研究”(JD2013243)。

曾梦宇(1965-),男,湖南人。凯里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民族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研究。

F329

A

1674-621X(2017)04-0042-05

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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