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初就发布《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哪些焦点?
首先,考试舞弊、学术造假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根据《意见》,学校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等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还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征信专家林钧跃指出,目前我国中小学的诚信教育更多停留在理论和精神层面,将来应更加注重诚信规则、法理、实践方面的教育。
其次,在互联网、邮递、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推进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快递实名制……越来越多领域实行实名制,成为虚拟交易中保障安全的手段,也将服务于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意见》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吉林大学应用金融系副教授王希庆说,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记录的基础,这将有助于更精准地采集个人诚信记录。但在推实名制过程中,要同时考虑个人隐私保护,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判,有序推进,不可“一刀切”。
第三,诚信记录将以公务员、律师、教师、医生等职业为突破。重点突破才能带动整体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也是如此。哪些重点领域和人群将先被纳入诚信记录建设呢?
《意见》提出,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林钧跃指出,这些都是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一旦发生失信行为,将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而重点人群属于教育程度较高、岗位特殊,并且有一定示范效应的人群。以这些领域和人群为突破口能更好地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守信者将获更多实惠,而失信者寸步难行。
守信者能得到什么好处?失信了又将受到何种惩罚?《意见》提出,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記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措施。对于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将建立健全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
王希庆指出,《意见》体现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重的原则。这将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达到全民以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初衷。
个人信用体系模式
较于我国,欧、美、日的个人信用经济较发达,经过150多年发展他们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成熟的运作机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个人信用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对于个人信用体系主要有3种模式:
欧洲模式
即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该部门负责登记整理、数据采集,掌控着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参与商业活动。在必要的时候无偿向需要个人信用状况的授信机构提供所需信息。欧洲模式的好处是把个人信用体系直接纳入政府管辖范围之内,不会造成区域间的信用记录混乱,有较高的法律保障度。但需要较多的公务人员,需要国家财政支持,另外还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滋生腐败等。
日本模式
即以银行协会为中心的会员模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会员可以在协会内部共享其他会员的客户信用信息,当然自己的信息也必须无偿提供给其他会员。这种会员模式覆盖面太窄,通常只能支持行业内部使用,而不能支持整个社会的多个行业。
美国模式
即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模式。美国负责个人信用体系的机构叫美国个人征信局(American Credit Bureaus),主要包括环联(Trans Union)公司、Equifax公司和益百利(Experian)公司。除了这3家大的征信公司外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机构,它们构成了完备的美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这些独立的征信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它们的运作模式就是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数据,然后按照科学的信用评价体制,把这些原始的信用数据分析整理成信用产品,出售给授信机构。而银行、保险公司等授信机构为了在与消费者发生信用业务时能够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从而能够减少失误增加盈利,也愿意从征信公司手中购买信用产品,当然征信公司的信用产品不只是面对金融业,还面向医疗、劳保等其他部门。反过来,当银行、保险等授信机构同消费者发生信用业务时,它们会及时地把自己手中最新的消费者信用资料反馈给征信公司,以换取以后购买信用产品时能够得到优惠。这解决了征信部门的数据来源问题。授信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业务交往是以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消费者当然不能只是被动的接受者。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任何征信局以出售为目的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征信局出具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调查报告及副本。这样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就对征信机构有了一定的监督权;同时征信机构对于消费者的信用活动有制约权。所以消费者、征信机构和授信机构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另外,多家征信公司的存在会以 竞争促发展,行业内部可以不断自我完善。
在这3种模式中,美国模式是最完善、最科学、运作最成功的,对我国建立自己的个人信用体系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来源:健康界、动脉网、数字医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