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21时许,柳某与易某在KTV唱歌时,得知易某曾因琐事有殴打罗某(柳某的朋友)的念头,但碍于情面没有实施。柳某觉得这是体现“哥们义气”的时候,遂将此事电话告知了罗某。罗某立即携带了管杀、砍刀、棒球棍前往KTV,将刀具藏匿至KTV旁边巷内。22时50分许,柳某在KTV大厅与易某交谈时借口易某言语不當,遂呼唤柳某对易某进行殴打,被在场人员劝开。后易某离开KTV大楼时,柳某便与罗某一起取出事先藏匿的凶器对易某进行殴打。事后经鉴定,易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此案中,柳某、罗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柳某、罗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罗某之前已被判缓刑,本次犯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