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是辽宁民政事业大发展、快发展、全面协调发展的40年。40年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贯穿于民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民政部门成为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落实党的执政理念、决胜全面小康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从无到有,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1995年,作为全国唯一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辽宁启动城市低保工作。1998年,在总结沈阳、大连等10个市城市低保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辽宁省政府下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标志着辽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辽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日益完善,组织机构日趋健全,计算机管理网络全面建立,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7年,辽宁省政府下发文件,开展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困难群体的救助制度。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初步建立,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物价上涨补贴。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6.7%和10%,达到557元/月和4293元/年。
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制度性保障。1995年,大连、盘锦、葫芦岛等市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试点。2004年,省政府下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初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2007年,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普遍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的要求,全省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低保政策法规体系、工作机构体系、运行管理体系、资金筹措发放体系,使农村低保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2017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9.8%和9.6%,达到每人每年7260元和4831元。
灾害应急体系基本建成,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成效显著。辽宁省地理情况复杂,气候东湿西干,属自然灾害多发省份。1995年,辽宁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水灾,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又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2017年,辽西地区发生春夏连旱和“8·03”严重洪灾。洪灾发生后,辽宁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万人,紧急调拨帐篷、棉被等各类救灾物资,向国家申请下拨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1.19亿元。在灾害面前,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发挥了职能作用。2017年,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达到4200万元,进一步提高了应急保障能力。
专项救助制度发展较快,贫困群众的突出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在巩固城乡低保工作的基础上,辽宁省民政厅会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教育、医疗、采暖、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建设,实现了由单一的救助政策向全方位政策体系的转变。同时,辽宁省民政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连续多年对城市低保户实施采暖救助。2003年起,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2017年,辽宁省政府召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省民政厅会同12个省(中)直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协同,各县(市、区)均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关爱性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实现了制度性转变。2003年8月1日起,国务院开始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辽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救助管理工作职能,采用人性化手段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全省原有的“收容遣送站”一律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对原有的收容室进行全面维修改造,变成更具人性化的救助人员宿舍,并辅之以周到细心的服务,切实加强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全省平均每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万人次。
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扶贫帮困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了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网络。1994年1月,辽宁省慈善总会依法登记成立。此后,全省14个市、30多个县(市、区)相继建立了慈善总会。辽宁省青少年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达100多个,扶贫超市1000多个,经常性社会捐站(点)4000多个。二是广泛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格列卫”“微笑列车”“情暖万家”“光明行动”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为各类需要帮助的群体送去了温暖。三是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全省有志愿者2万多人,从事着社区照料、特殊教育、医疗服务等工作。2001年以后,慈善活动形成长效机制,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都依托民政部门和各级慈善组织开展大规模扶贫帮困工作,有效解决了贫困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
城市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初步形成。2000年,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意见》,开启了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新时代。2005年,辽宁省委、省政府开展“敬老行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国办养老机构为示范,以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为导向,以养老服務中介为纽带,以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的养老服务社会体系初步形成。完成了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的“星光计划”项目。2004年,辽宁全面推进“人不离家服务到家”的居家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后,辽宁又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鼓励社会力量规范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在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等方面出台了政策措施。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下拨资金3.6亿元,补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运营补贴、维修改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等工作。同时,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发展势头良好。2017年,全省新增各类养老床位2.35万张,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1842家,社会养老床位28.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1张。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现体制创新。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辽宁省政府随之下发《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主体由过去“乡统筹、村提留”转变为各级财政预算,从制度上实现了由集体供养向政府供养的体制性转变。各地也进一步理顺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敬老院集体福利事业性质转变为公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取得较快发展。孤儿救助实现了从养教到全面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2007年,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孤残儿童养护、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现了孤儿救助从养教到全面健康发展的重大制度性转变。2017年,全省共完成“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2299例;组织脑瘫康复基地对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健康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筛查,共筛查儿童1140人,康复训练29760人次。“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辽宁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等六项主要任务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全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0.9万人、17.7万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3.8万人、16.6万元。
福利企业快速发展。1980年,辽宁省成立民政工业公司,统管全省福利企业。2000年,辽宁省民政工业公司撤销,成立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经过近40年的发展,全省福利企业由1980年的120-家增长到2000多家。近几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快速发展,社会福利企业遍布城乡,生产产品涉及各行各业,为辽宁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老龄及其他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取得较大发展。1984年,辽宁成立老龄工作机构,老龄事业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专项事业经费、法规政策规划等得到落实,“六个老有”全面推进。辽宁省政府下发通知,提高了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建立了残疾知识青年生活费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残疾知识青年生活费标准不断提高。
社区成为城市基层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平台。1999年以后,辽宁着力深化居委会体制改革。各地普遍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采取政府投入、部门包建、单位赞助、资源整合、开发商提供等渠道,加大了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力度。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所有社区配备了微机、打印机、电话等信息通信设备。基本解决了社区有人办事、有地方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各地还拓宽筹资渠道,建设了一批高水准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一站四室”规模不断扩大,搭建了社区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社区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社区(村)干部素质明显增强。通过依法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一批群众威信高、政治思想好、改革意识强,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致富的人按照法律程序被选拔上来。全省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年轻化程度大幅提高,大学以上学历人员明显增多,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逐年提高。2017年,全省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平均达到每人每月3122元。省下拨补助资金8000万元,资助建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220个,并实现了由社区(村)经济组织到财政支出的制度性转变。落实中组部和民政部关于城乡社区村居“两委”实行“四个统一”(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和“两个同步”(即社区村居“两委”同步部署开展)的要求,社区(村)干部素质明显增强。
社區服务不断延伸。积极引导和组织卫生、科技、教育、劳动、文化、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扎实推进。积极探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社区服务正在向广度、深度方向发展。
村(居)民自治不断深化。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保障村(居)民知情权、参与权。不断完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上都能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由少数干部盲目决策的情况基本杜绝。市、县(市)区成立了各级村(居)务公开协调小组,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反映诉求的渠道逐步拓宽。探索建立了民主评议及任期或离任审计、辞职罢免制度,加强了对村(居)委会干部的监督和约束。
社会组织发展迅速。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进行双重管理的体制。同年,辽宁省民政厅正式成立社团处,负责省本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各地民政部门也相继成立了社团管理机构。省政府制定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经协扶贫工作。经过多年的培养发展,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到2017年,全省社会组织由1989年的2880个发展到4.6万个。
婚姻和收养登记服务更加规范。改革开放以后,辽宁认真贯彻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制订配套政策,将婚姻登记机构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开展人性化婚姻登记服务,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依法开展国内和涉外收养工作。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改革开放40年来,以推行火葬为重点的丧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省火化率由1978年的41%提高到95%。总结推广了骨灰生态化处理方式,海葬、树葬、草坪葬日益被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平坟还田工作成果显著。1995年起,全省各市全部建立了殡仪服务中心,城区医院全部取消“太平间”,由殡仪服务中心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祭奠、火化、骨灰寄存等“一条龙”服务,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殡仪馆等级评定和殡仪服务单位规范化服务建设活动,殡仪单位设施设备及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推进“阳光殡葬”建设,殡葬单位服务公开透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改革开放40年来,辽宁民政事业在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铸就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