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海天+刘丹月
一、关于奇切林
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奇切林(1829-1904)生于俄羅斯坦波夫州的卡拉乌尔镇,是俄罗斯近代历史上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法哲学家,他是俄罗斯宪法基本理论的奠基人之一。1893年成为彼得堡科学院荣誉院士,1900年成为莫斯科国立大学少数主张自由派的教授。
奇切林的主要著作有:《法哲学》,莫斯科,1900年;《政治学说史》,第1-5版,莫斯科,1896-1902年;《哲学问题》,莫斯科,1904年;《政治问题》,莫斯科,1903年;《论人民代表制》,莫斯科,1866年;《俄罗斯的历史的经验》,莫斯科1858年等。
奇切林的法学哲学观点受到了来自西方康德和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他对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作出了独特的哲学思考和研究,在俄罗斯法学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奇切林的法学哲学思想借鉴了康德主义的先验论以及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观点,突出了自由主义的法哲学思想和个人主义原则的观点。同时,他还批评了索洛维约夫的“共同事业”哲学理论,强烈地反对沙皇和官僚主义,提倡人民的议会应当为社会大众及人民百姓服务的观点。
二、奇切林的主要法哲学思想
奇切林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重解析:
(一)奇切林吸收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思想,在历史哲学-形而上学逻辑中提倡人类理性形式的绝对精神是“最高科学”。
奇切林十分注重理性的观念,他批判了经验主义、唯物主义、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等相关的法律与国家学说。奇切林十分推崇形而上学的法哲学,他认为法哲学原理应当成为实践的指导原则。他认为,法的领域并不仅限于实证的立法,法哲学研究的深刻性和必要性的思想正是由理性主义与现实主义所决定的。
(二)奇切林从他所处的俄罗斯历史背景出发,积极捍卫公民的权利。他主张废除农奴制, 实现社会生活的自由化,并强烈谴责一切形式的革命精神。奇切林引用欧洲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认为,客观世界的真理就是给予每个人属于自己内在的东西。他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分配真理(比例平等原则)和区分了平均真理(算术平等原则)。算术平等原则适用于民事范围、私人关系和私法领域,而比例平等原则适用于政治范围、公法领域。奇切林认为,社会平等的概念应当理解为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奇切林在自由主义与法哲学的问题理解上指出了在自由发展的普遍联系中阐发自己的个人主义观念。他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就构成了人的最高尊严,人按其性质,是超情感的,而且这样的人本身具有价值,不应该变为普通的工具。正是这一认识成了人类社会一切发展运动的动因。由此产生了法的思想。这一思想越来越广泛发展,最终在社会思想上占据了无可争议的统治地位。然而,人是社会生活内容的本质。我们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不可避免的要同他人发生冲突,其中每个人都力求扩张自己的自由范围。奇切林提出,“在人与社会发生纠纷时必须决定,什么是属于每个人的,什么是为解决纠纷所规定的众所周知的规则。在这时,法就产生了。它产生于人类社会最初阶段并向最高阶段发展,同时逐渐趋于复杂化。在普遍规律下,法作为自由的相互限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不可分离的属性”。
奇切林在处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指出,人的精神生活所构成的自由与限制自由的社会原则体现在法律之中。因此基本的问题就是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他认为有必要在俄国沙皇时期引入西方的议会政体制度。主张扩大公民自由和保障所有阶层以及每个人的权利。通过法规使每个公民自由的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在他1860-1880年的主要著作中,经常使用例如:“人民代表”、“科学课程”、“公共财产和国家”等关键词。
三、结语
奇切林的法哲学思想批判了当时封建俄国的农奴制,具有历史进步性。他把承认人是自由的人评价为在公民社会历史运动中迈出了伟大的一步,其意义正在于使民事制度成为真正的人的制度。[2]目前我国研究奇切林的著作并不多,而他主张的“依法治国”思想在俄国当时的历史进程中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