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禁山簿册》是在封山育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文书资料,真实地记录了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年期间山场封禁的组织、管理、仪式、成本、效力与乡民违禁的议罚、赏手等实态,以及徽州乡村的山林经济生活状况、日常生活纠纷解决、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等诸多信息,透露了徽州乡村社会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生活空间、生活习俗以及由山场林木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让人们能够从一个独特的视角近距离地观察晚清徽州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图景。同时,《禁山簿册》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咸同兵燹之后不久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重建实态。
关键词:《禁山簿册》;晚清;徽州;封禁;违禁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2-0133-12
作者简介:郑小春,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巢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安徽 巢湖 238000)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有一册抄本文书,整理者题之为《清同治金氏封禁山场规约簿册》。然而,此题名并不准确。其实,该文书记录的是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年期间的山场封禁情况,是否属于金氏文书也有待考证;又,该文书在记录拚山人和违禁人信息时提到了“塔坑”①、“松萝”②等休宁县特有地名,由此可以判断其所反映的地域应在休宁县。为行文方便,特简称为《禁山簿册》。
“新安,山郡也。”③唐宋以来徽州地区的山林经济就一直较为发达,由此封山育林之类的活动也就非常普遍,迄今亦遗存下来了数量可观的明清时期山场封禁合约。与常见的山场封禁合约不同,《禁山簿册》不仅记录了封禁合约全文,还十分罕见地将历年的封禁开支项目以及违禁议罚等信息详细地记录了下来,从而为我们近距离考察晚清徽州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实态提供了可能。
一、山场封禁及其组织
《禁山簿册》总共记录了五次山场封禁,一次水口封禁(详见表二),其中光绪元年的封禁只有题记,没有具体的内容记录。五次山场封禁中,同治九年的封禁活动系首次,记录最为详细,具体包括封禁合约、公议规条、山场字号税亩、四房长养人名单、长养四房头首办事、封禁使费总登、封禁各号山场用度等。其后历年的封禁,只记录该年的开支用度情况,封禁合约、规条以及管理机构等皆延续同治九年的规定。水口封禁只记录了该年的开支用度情况,没有签订专门的封禁合约,其后也没有再次单独举行封禁的记录。这说明,水口封禁被纳入了整个山场封禁之中,其后的山场封禁范围除了山林之外,也包括了水口。
下面,根据《禁山簿册》记录的信息,来对山场封禁及其组织管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考察。
封禁合约。同治九年属于首次封禁,因而必须要签订一个正式的禁约,旨在通过禁约将宗族人员联系起来,以便同心协力,保护共同的山场利益不受侵犯。禁约正文如下:
盖闻养生之道,林木与鱼谷而同登;致富之方,厉禁共农时而并茂。载之圣经贤传,灿如日丽星辉。吾家承祖蓄养数处山场,松杉郁郁,几多梁栋之资;竹柏苍苍,不改冰霜之节。供课奉公,常戴中和之德;奠宗保祖,久安裕绰之休。一姓厅堂祠宇,三年一度胜会。神枱少有亏差,皆赖修整;所恨盈虚莫定,得失靡常。在昔,森森乔木,实壮观瞻;于兹,濯濯荒冈,更无颜色。徒叹牛羊之道,奚寻鸟雀之巢。虽谓盛衰由数,然而兴废在人。抚念后艰,不胜凭今之概;追思前烈,宁忘复古之怀。苟众志合孚,岂必锄荆剪棘;若人心共济,何须种竹栽梅。于是邀集本支,共嘀厥论,从新蓄养,仍旧封培,议託诸人,巡查照顾,庶几权有攸摄,不致推移。犹兾情不徇私,远无废弛,候山成荫出拚,加二抽丰,以酧看守之劳。至于本家内外,残害侵欺等情,须当长养力保,鸣公理论,呈官究治。诸项均属,出息认偿,事必急公,务宜坚操。缅想甘棠毋伐,为思召伯之仁。桑梓式恭,原慕先人之泽;则此芳规,以足诒谋燕翼。矧兹盛举,宁非祖武之是绳,洁白水以旌信,爰订期盟,扪青松而誓心,毋忘此約,克全孝道,具表忠诚。议有规条,开述于后,凡我宗亲,宜加谨敕。
禁约正文十分独特,与常见的禁约在文字表达上存在很大区别,通篇采用骈文形式,运用了诸多典故,旨在激励宗族人员,束心合力,共保祖遗山场。禁约交代了这次封禁的大体情况,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山场的性质,系“承祖蓄养数处山场”;二是封禁的原因,山场业已荒废,昔日“供课奉公”、“奠宗保祖”等情景不复存在;三是权利和责任,涉及封禁的责任承担以及收益分配等。
公议规条。禁约正文后,附了八条公议规条,具体如下:
一议 本家内外人等,不得入山侵害,如违罚银肆两。
一议 长养内人名侵害者,定行倍罚。
一议 长养徇私不报者,察出倍罚。
一议 恃强不服者,定行鸣官处治。
一议 所用使费,俱要各长养及锅头人名垫付,不出者,革出。
一议 山场日后树木成荫出拚,照税均分,或议公用。
一议 四房锅头均系画押为准,如未画押不算。其公众预先通知集议。长养之时,锅头人不到,候禁成荫出拚之日,不准添名作押,分价析柴,此系公议,无得异言强横。
一议 为立长养头,四房共十九人,同心协力,候柴薪树木成荫之日,公众出拚,该长养头分得十分之二,其八分,该众四分,该锅头均派,均系公议,日后毋得争论。长养人名未画押者不算。
公议规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违禁议罚的方式——罚银,也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即一旦恃强不服,定行鸣官处治。二是规定了封禁使费的问题,主要由各长养及锅头人来垫付。三是规定了树木成荫之后利益的分配问题。四是规定了山场封禁的相关组织管理问题,如有关长养人、长养头、锅头人的规定,以及公议规条的效力等。四项内容,在徽州各地封禁合约中基本都有体现,属于必备事项规定,以为日后封禁、违禁、分利等提供遵照,免得有人事后反悔,出现矛盾纠纷。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规条中出现了长养人、长养头、锅头(人)的规定。禁约对长养人、长养头皆有明确记载,那么锅头(人)指的是什么人呢?锅头,原指锅灶,延伸为同吃一锅饭的“头儿”。例如,过去在茶马古道上,马锅头就是一队马帮的头儿。结合规条来看,这里的锅头(人)应当指的是负责山场封禁组织管理的头领,共有“四房锅头”。但每一房锅头(人)究竟是哪些人,禁约并没有交代。endprint
字号税亩。根据记载,这次封禁共有14块“淡”字号山场,皆位于休宁县二十八都四图“淡”字号山场的都图位置,系安徽师范大学刘道胜教授考证并提供,在此特别感谢。。每一块山场的字号土名税亩都非常明确,且面积大小不一,最大的一块为4分整,最小的一块为4厘,总共19分73厘23毛。从税亩来看,山场的面积不算大。
长养人。这次封禁系某宗族“长、义、和、瑞”四房的共同行为,从四房长养人名单来看,长房6人,义房35人,和房4人,瑞房26人,四房总共71人。又,除了义房1人以及瑞房3人之外,其他人员全部画押。根据公议规条第八条“长养人名未画押者不算”来看,4名未画押者应当排除在了禁约之外。四房人员数目差距较大,这应当与各房的实际人口有关,否则对于承祖山场进行封禁,只要是宗族人员,理应都可参加。
头首办事。亦即规条中“长养头”。长养人实际多达六十多人,但主要办事者必须精炼能干,为此,禁约又“另议长养四房头首办事”者若干人。根据记载,四房皆有“长养头”,其中长房1人,义房10人,和房2人,瑞房6人,总共19人,全部画押。各房人数的多少,应当与各房长养人数的多少有关。“长养头”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根据公议规条以及违禁记载信息来看,主要是巡山以维护山场安全,所谓“议託诸人,巡查照顾”。
封禁使费。封禁山场、举行仪式以及日常管理等皆需要花费,为此规条第五条规定:“所用使费,俱要各长养及锅头人名垫付。”“收支总登”记载了四房垫付使费情况:
一收长房 陆 户 计钱贰百四拾文
一收义房 卅肆户 计钱壹千三百六十文
一收和房 肆 户 计钱壹百六十文
一收瑞房 廿贰户 计钱八百八十文
四共收钱 贰千六百四十文
又收上存钱 贰百○七文
从以上记载可得出三点信息:一是这里的垫付人户数目与长养人名单存在差异,义房少了1人(户),瑞房少了4人(户)。前文介绍过,义、瑞二房共有4人未画押,自然排除在禁约之外,实际上到了垫付使费时瑞房又有1人退出。二是各户使费垫付是均等的,每户40文,66户总共收钱2640文,每户的垫付使费不算高。三是在“收支总登”最后还加了一笔账:“又收上存钱贰百○七文。”按理说,同治九年十一月的封禁系首次封禁,为何出现了“收上存钱”呢?在这次封禁各号山场用度支出中,记录了一项特殊支出:“支钱三百九十九文,补本年清明封禁山场。”由此可知,原来在同治九年清明时,该宗族组织過一次封禁活动,大概是当时的筹资不够支付,因而在这次封禁时补支,而当时的余钱作为“收上存钱”一起纳入了封禁使费之中。从上还可看出,同治九年十一月的封禁应当理解为首次正式封禁,而清明时的封禁实属非正式封禁,因为有关禁约、规条、管理组织等在当时都没有签订和成立。
封禁仪式。在徽州,封山育林一般都要举行一个仪式。《畏斋日记》记载: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婺源詹氏“支九色钱一钱三分三厘,充祠中演戏,立杉木禁”《畏斋日记》,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史资料》第四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0页。。除了演戏,婺源县民间还有杀猪封山的传统,且一直延续到了20世纪40年代 婺源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婺源县志》第二十二篇《宗教·风俗》,档案出版社1993年版,第529页。,乃至今日《秋口镇王村“杀猪封山”护山林》,“中国婺源网”(http://www.chinawuyuan.com),2010年3月24日。。祁门县采用的也多为演戏封禁,如乾隆十二年祁门县考祥堂等立议合文约即规定:“合三堂人等仗议同心,毋得私伐,照依禁约演戏。”《清乾隆十二年祁门县考祥堂等立议合文约》,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道光三年祁门渚口村申禁茶规碑文也规定:“演戏勒石,以肃耳目,以垂久远。”《清道光三年四月祁门县渚口村申禁茶规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渚口乡渚口村东约半里大路旁。至于休宁县,至今也流传着杀猪封山护林的传说卞利:《徽州民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不管什么样的仪式,要么出于制造封禁声势,要么出于显示协力封禁的决心,其目的皆为告知各色人等,禁止侵害。据《禁山簿册》记载,同治九年封禁各号山场用度在历年里最多,总共开列了15种(详见表二)。这些支出尽管没有明确指出用于封禁仪式,但从“道士礼”一项来看,这次封禁请了道士现场做法事。此外,木匠做牌、金银香烛纸、水酒、红烛之类的用品,显然也与封禁仪式相关。由此来看,这次封禁采用的仪式大体上是:封禁之日,邀请道士现场做法事祭山,焚烧金银香烛纸,之后将山场插牌封禁。邀请道士做法事的目的是祭拜山神,企盼林木成荫。此外,这种仪式还带有神秘感,往往更能震慑人心。还要指出的是,由于村落水口也时常遭到人为侵害,为此在同治十二年七月,“另集四大房公议,封水口上溪滩边一带草木。”这次封禁支出中再次出现了“道士礼”,说明水口封禁与首次山场封禁一样也请了道士做法事。除了这两次之外,其他年份的封禁皆无此支出,说明对某个对象进行首次封禁时,请道士做法事应当是该宗族一贯采用的非常独特的仪式。寓目所及,在徽州这种仪式尚属首次见到。其他年份的封禁,是对以前封禁的延续,有时又记作“加禁”,内容可以简单一点,但基本仪式依旧必不可少。这种每年都要举行封禁仪式的做法,可能有两种考虑:一是对山神和林木的敬重,二是在上次封禁渐渐被人淡忘的时候及时告诫各色人等,显示宗族维护山林的持久决心。现在所能见到的封禁合约,一般只能看到一次封禁,其后是否还要历年进行封禁不得而知。此外,历年山场封禁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二月和三月,亦即一年的春季来临之际,也是山场苗木萌蘖发生之时,选择这个时间应当具有很深的用意。
总体来看,整个封禁活动,举行了隆重而独特的仪式,签订了同心禁约,明确了权利和责任,筹集了封禁使费,成立了管理组织,至此山场封禁正式生效并运行起来。此外,从每年封禁仪式的举行来看,该宗族对山场封禁非常重视,从中也可管窥徽州各地山场封禁活动的大体情况。endprint
二、乡民违禁及其议罚
《禁山簿册》尤为可贵的,是将历年里的违禁与议罚等信息记录了下来,这为考察山场禁约的效力以及民间日常生活纠纷的解决实态等提供了珍贵资料。为了便于考察,特将历年的违禁及其议罚等信息统计如下:
从以上统计来看,自同治九年底正式封禁之后,各种违禁行为总共发生15次,分别为同治十年4次,同治十一年4次,同治十二年3次,同治十三年4次。其他年份沒有记录。
从违禁人来看,15次违禁中共有5次为本门长养人,其中又有3人为长养头。10次为外姓人违禁,涉及胡姓、程姓、朱姓、吴姓、陈姓。可见,不管是来自族内还是族外,只要违禁,定行议罚。
至于违禁内容,包括窃掘春笋、违禁刈草、违禁斫篠柴、违禁伐竹、违禁打决明(子)、违禁清明山、违禁割攔藤和杨柳等。只要是封禁山场一草一木,皆在保护之内,任何人不得侵害。
至于违禁处罚,公议规条有严格规定:“本家内外人等不得入山侵害,如违罚银肆两。”根据实际违禁议罚来看,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15次违禁罚钱中,单次最多的是同治十二年三月初六日,本门长养头兆祚在石壁磡做风水失火,公议罚钱2800文。单次罚钱最少的,系同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程莲花子悮侵小西坑,仅罚大钱700文。同治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本门长养头宜宾再侵塔坑西斫篠柴,由于是再犯,因而罚钱3000文。如此看来,即便是再犯,也与规定的罚银四两(按,在清末,1两银子大约折换钱1000—1500文)存在不小差距。如此做法,在封禁后第一次违禁,亦即同治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议罚“松萝胡五寿”之后,该宗族做出了相应解释:
兹於集聚长养山场之日,公议违例者,定罚白银四两,决不徇私。拿获之人,因伊苦不胜言,央人到所再四求情,是以大众睹之情形,心属可悯,且又姑恕初犯下来。
(今后)不论本门内外人等违例者罚项,毋得以此成规,荒废山场,是以大众当日特白。
可见,考虑到违禁人“苦不胜言”、“再四求情”、“姑恕初犯”等诸多人情和关系,实际议罚时难以做到严格遵照禁约规定,只能“酌情议罚”。该宗族也意识到了这么做可能导致禁约效力弱化的潜在危险,为此又特别申明:今后“毋得以此成规,荒废山场”。就是说,还是要严格遵照禁约规定进行议罚。尽管如此,但根据此后历次违禁议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次特别申明还是没有得到严格遵守,禁约规定与实际议罚二者之间发生了背离。实际上,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摆脱不了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诸多关系网,日常事务和问题(包括日常纠纷)的处理往往也得通过这些关系网来完成。由此来看,禁约规定与实际议罚的背离,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传统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文化特性。将罚银规定的很高,主要用意是为了警示他人,但实际议罚还是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人情世故的因素。15次违禁议罚都是如此,而对吴坤的议罚,“公议恕其贫苦”,最后实际只收了“二百文”也未强求。要提醒的是,“酌情议罚”在徽州是一个普遍现象。例如雍正五年,王小法伙同他人盗伐家主杉木4根,被发现后,“身知罪大,恳中宽容”,最后“蒙家主姑念顽蠢无知,令身赔偿木价,照禁罚戏”了结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244页。。又如同治五年,歙县古岩寺僧瑞林砍伐仇姓坟山荫木,被发现后,“自知获罪,今踵门恳求”,最终获得仇姓谅解,“从宽究办”《清同治五年二月歙县寺僧瑞林立服据》,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
此外,公议规条还规定:“长养内人名侵害者,定行倍罚。”从对本门长养人的罚钱来看,这项规定也没有兑现。其中只是对三个长养头违禁议罚略高,每人初犯时皆一次性罚钱2000文,这与外姓人初犯议罚最多者相同,根本谈不上“倍罚”。再犯时议罚,倒是超过了外姓人再犯罚钱。由此可以看出,议罚一定程度上坚持了内紧外松原则,大体上做到了“犹兾情不徇私”。
在历次违禁处罚中,有两项支出记录值得注意。一是“红烛”。根据记载,购买红烛主要用于议事时照明。二是“赏手”。这项支出主要用于奖励那些将违禁者拿获之人,或者是向宗族通风报信之人。这里的拿获人,有的记为“本门长养”某某、“本门”某某、“本门长养头”某某,有的直接记作某某,从具体人名来看,主要还是长养人或长养头。由此来看,对于封禁山场,每一位长养人都有义务维护之。此外,每次用于赏手支出的具体数目多少不一,看似很随意,其实不然。通过比对每一次罚钱数目即知,历次赏手支出,无论人数多少,都是本次违禁罚钱数目的一半(包括加倍罚钱),奖励的力度相当大,诚可谓奖罚分明。赏手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存在,例如乾隆元年祁门县道荣公等房立议山林合同即规定:“倘有人来报者,谢银贰钱。”《清乾隆元年正月祁门县道荣公等房立议山林合同》,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山场封禁时的资金运转情况也非常值得关注。从前文介绍来看,在同治九年封禁时,四房每户按钱40文标准集资用于封禁活动开支,加上“收上存钱”,两项总共有钱3847文,其后几年再也没有重复集资。那么,以上封禁集资够使用吗?根据下文表二对六次封禁开支统计的结果来看,显然是不够的,六次封禁总共支出钱7019文。此外,禁山簿还记载了同治十二年二月“支钱五千文,贴保长戏一本”。两项相加,总共支出钱12019文。那么,这就存在一个疑问了,这些钱来自哪里呢?通过对表一违禁罚钱及其开支情况进行考察之后即可找到答案了。15次违禁共罚钱25300文、洋2元,减掉赏手12次支钱7490文、洋1元,以及购买红烛8次支钱187文,15次违禁议罚还剩钱17623文、洋1元。再加上原始集资,显然完全够支出了,不仅如此,而且还有一定剩余。由此来看,在徽州封禁山场的使费成本应该不算太高,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之时(如因违禁而引发诉讼官司),基本上可以通过违禁罚钱来维持山场封禁活动的历年运转,做到“以罚养禁”。
最后,再来看山场封禁的效力问题。明清徽州,各地封山育林总体上有两种方式:一是私下封禁,《禁山簿册》记载的即是;二是请官示禁,亦即主动向官府申请给示,勒石封禁。这两种情况在徽州都非常普遍,只是后者邀请了官府的力量介入,明显增强了封禁的威力和效力。从《禁山簿册》记载的情况来看,该山场封禁具有很强的效力,15次违禁全都接受了公议罚钱,没有恃强不遵导致纠纷激化的现象发生。这也说明,私下封禁同样具有很强的约束效力,它既可将潜在的侵害消弭在萌发之初,也可将实际侵害造成的纠纷化解在告官之前,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完全是民间私下的解决方式,不需要紊烦官府,起到了将日常纠纷限制在民间解决的良好效果,诚所谓“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endprint
三、封山育林下的乡村生活
封山育林是乡民的一种生存发展方式,因而以上介绍的封禁与组织、违禁与议罚等一系列活动,其本身就是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一种重要形态。除此之外,《禁山簿册》还透露了其他诸多的日常生活信息。
首先,来看山林经济生活及其赢利的情况。
休宁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盛产松杉柏竹柳杨等诸多植木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五《食货·物产·木竹之属》,第107页。。“休宁为徽州近县,有高山浚川,长林沃野,居民之稠,物产之夥,在他县右。”弘治《休宁县志》卷一《风俗形胜》,《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29)》,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68页。尤其是“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宋)范成大:《骖鸾录》,乾道癸巳嵗正月三日,浙江鲍士恭家藏本。。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山林资源,促使山林经济成为休宁县主要经济形式之一。日常生活中,乡民多以养山种树为业,并通过对外发卖获得经济来源。早在宋代,就有了这方面的记载:“休宁俗,亟多学者,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淛河,往者多取富。”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风俗》,第29页。降至明代,“杉、漆、桐油……而休宁一县多产于西北乡,杉利尤大,凡种以三十年为期,斫而贩之,谓之杉羔,动以数十万计”弘治《休宁县志》卷一《物产》,第476页。 。
根据《禁山簿册》记载,从宗族层面来看,封禁山场是为了“供课奉公”、“奠宗保祖”;从实际层面来看,其实就是希望通過维护山场林木柴薪,为各房人户乃至宗族活动提供经济来源,正如公议规条所指出的:“山场日后树木成荫出拚,照税均分,或议公用。”
一般而言,林木从种苗到成材,大体需要20-30年左右的时间,这期间山场中的杂草柴薪还可以当作柴伙出卖。《禁山簿册》就有这方面的记载:同治十二年三月,“公议将兆祚失火所烧之柴拚于众支丁,计钱乙千文,金海处收讫”。“小西坑出拚小松树一根,计钱一百四十文。”“七月十六日,收柴竹钱三百六十文。”柴伙变卖获得的收入既可作为封山红利,也可以用来开展宗族活动。例如在同治十三年三月,“本门出拚大小西坑柴薪山价洋捌拾柒元整,其洋另有公账,除分长养辛资、锅头外,余有钱洋十排官事之费。”就是说,这次变卖柴伙获得了洋87元,其中一部分作为红利分给了“长养辛资、锅头”,另一部分则专门用在了宗族所承担的差役上——“十排官事之费”。
以上文字记载,还透露了一项重要信息,即封禁山场的利润问题。一是关于杉木的价格。禁山簿记载:“出拚小松树一根,计钱一百四十文,”这也只是“小松树”的价格。二是关于柴薪的价格。根据记载,大小西坑总共有8块地,山场税亩共有11分40厘13毛。这块面积不大的山场所产之柴薪竟然卖到了“洋捌拾柒元整”,这还不包括杉木的价格。由此可见,晚清时期山场养护的利润相当可观,已成为乡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正因为如此,方才促使徽州各地普遍开展封山育林之类的活动。
其次,来看日常生活纠纷及其解决的情况。
休宁县向来民风淳朴,宋代以来,“新安山水,天下之奇观也。休宁当其中,一州清淑之气於是焉,钟故视他邑为最胜。其民雅驯,其俗简易,官于此者,无争辩文书之繁。”弘治《休宁县志》卷一《风俗形胜》,第468页。降至明清时期,休宁县“西北之民多朴野,东南之民多智巧,而其尚勤俭务耕商,闻苦节则乐道,见不义则羞,为此又一邑之通俗也”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一《疆域·风俗》,第42页。。然而,这些文字纯属官方表达,民间实践往往并非如此。休宁县原本“人稠地狭”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一《疆域·风俗》,第43页。,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乡村的生存资源和发展空间越来越有限,由此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从本文来看,正是由于封山育林的利润相当可观,再加上一些乡民的生活相当窘困,方才导致当地山林纠纷冲突频发不断,而这也成为了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禁山簿册》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原始记录。15次违禁中,除了同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程莲花子“悮侵小西坑割攔藤”、三月初六日本门长养头兆祚“做风水失火”之外,其余13次皆为主动违禁侵害;此外,在违禁人中甚至有2人再犯,3人为长养头。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这些违禁行为应当没有给山场造成过大的损害,更多的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用品,如菜蔬类、草药类以及柴伙类等等。
然而,尽管侵害不算严重,但若以一次罚钱1500文来计算,违禁人的违禁成本其实并不低。若以索面每斤60文计算(见表2),1500文将近可以购买25斤索面。这对向来俭朴且缺粮的徽州人来说,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也只是违禁罚钱这一个方面的支出。从我们见到的诸多案例来看,违禁人一旦被拿获,如果不想被告官,就必然会四处托人求情说和,得到封禁方同意后,一般还要签立一纸甘罚合约。例如祁门康、凌两姓在雍正八年共同签立了禁捕河鱼束心合约《清雍正八年二月祁门县康协和等申饬禁捕河鱼立束心合同文约》,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40年后郑有富擅自入河取鱼以致违禁,在中见人撮合下,最终立下一纸甘服合约得以解决嘉庆《誊契簿》,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此类记载不甚枚举。其实还不是如此简单,这里的托人说和需要钱,签立甘罚合约也需要钱。据嘉庆年间休宁县一册《诉讼公支账目》记载,请托中人需要支付点心钱、谢劳酒钱、谢劳钱等等,路途远者还要支付路费、住宿费之类。其中,一次“谢劳中人办酒仪,计元银贰两一钱”《清嘉庆年间诉讼公支账目》,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
封禁一方看似纯粹得利,其实不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禁山簿册》对于违禁事项的解决并没有详细记载。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即便是封禁方拿获了违禁人,但最终的解决往往也不容易。如果是同一宗族,相对简单,否则就相当复杂。其大体解决的方法,一般都要通过向违禁人所在宗族或约保下一投状,请求给予现场查证并解决。如康熙四十年二月初三日,婺源县段莘人盗砍了一山之隔的庆源詹氏树木,詹氏即于初四日“修书一封,状三张”令人“下与段莘约内”《畏斋日记》,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史资料》第四辑,第215页。,亦即将投状递交到了侵害人所在的乡约。投状也不简单,不仅需要派人去递交,还要支付托状钱等。如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八,詹氏“因桃源人盗砍本族桃源深坞山木,众议至伊约(即乡约)投词。身(即詹元相)充色银一钱四分、仪一叔充一钱二分托状钱,秀三兄同何富九去投”。这次投状发挥了作用,四天后,“桃源人求情,偿树命一两六钱,外安奠封山,俱依议”《畏斋日记》,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史资料》第四辑,第245页。。由此来看,一旦违禁,对当事者双方都不轻松,一系列繁琐事务和费用开支将会接踵而来。endprint
以上还不是最麻烦者,一旦违禁人恃强不服,整个纠纷将会趋于复杂化。一般来说,只要违禁人恃强不遵,面官呈控也就在所难免,紧接着当事者双方不仅正常的生活全部被打乱,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组织参加诉讼之类的签约活动。按照徽州人的做法,首先势必要签立一个同心合约共同赴讼,其次要筹集经费以支付官司,此外还要议定打官司之人、收费之人、管账之人等等相关论述,参见郑小春《清代徽州的民间合约与乡村治理》,《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这些活动不仅打乱了原本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支出大量的诉讼费用,严重者甚至可能造成倾家荡产如清中期歙县鲍士伟,本来“家素饶”,其父与家仆因盗葬事“讦讼不休,久之虽得直而家以倾”。参见嘉庆《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二十一《传志·鲍君文玉传》,清嘉庆十年刻本,安徽省图书馆藏。。《禁山簿册》有这方面的记载。同治十三年三月,“又出拚大小西坑杉木价洋,因与松萝门胡姓为山争讼,另有公支账目,概不在此”。尽管没有明确指出这场官司需要多少钱,但根据前文介绍的“出拚大小西坑柴薪山价”以及“小松树一根”的价格来衡量的话,这肯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因为杉木的价格显然要比柴薪和小松树高的多。还要指出的是,这笔“出拚大小西坑杉木价洋”是否够用,还是一个未知数,关键要看官司是不是顺利,否则就是一个无底洞。
总的来说,实际中违禁的成本相当高,给当事者双方都会带来不小的费用支出,更为重要的是,它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生活秩序,增加了乡民日常生活负担,造成了當事者双方社会关系的恶化,严重者甚至还会导致地方社会民情丕变关于此,在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对六县所做的民情调查报告中即有记载。参见(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科》,清宣统三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等等。要言之,一旦违禁,结果势必难料,对于当事者双方来说似乎都不是赢家。也正因为如此,方才促使纠纷发生后,大多首选私下罚钱的方式来解决,尽管成本也不算低,但相较于打官司而言仍然要廉价得多。而这大概就是徽州乡村日常生活纠纷解决的基本实态了。
最后,来看日常生活用品及其价格的情况。
《禁山簿册》将六次封禁开支的各种用品信息记录了下来,为考察晚清休宁县的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等提供了原始资料。为了便于分析,特将六次封禁的开支用度信息统计如下:
根据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历年封禁用品共有15种,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封山用品,如木牌、铁钉、账纸;二是仪式用品,如金银香烛纸、红烛、水酒;三是酒席用品,如豆腐、水酒、亥(即猪肉)、油、索面、油豆腐、水腐、盐、腐干、柴伙。
根据分类可以看出,首次举行封禁仪式时最为隆重,购买用品最多,花费也最高,且请了道士现场做法事。其后,道士做法事省略,但必要的仪式还是需要的,诸如焚纸、插牌封山之类。根据每次封禁记录还可看出,封禁活动中管事者还要对一年一度的山场管理情况进行总结,相关收支账目需要盘账核算,并将除支应余的钱“存匣”收存等。此外,每次活动结束后,相关的管事人员还要聚会饮酒。以上系列环节,大体上可以为徽州的山场封禁活动提供一个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封禁用品在记录开支时还标注了数量,这为计算相关用品的单位价格提供了可能。相关用品的单位价格,表2已做统计,不再赘述。总的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木匠做牌、铁钉2项,尽管可以计算出它们的单位单价,但彼此存在差距,这可能与它们的尺寸大小不同有关。二是豆腐、水酒、账纸、水腐、腐干5项,相关数量标注得很清楚,可以准确计算其单位价格。三是(菜)油、索面、亥(油)3项,尽管单位价格不能准确计算,但每一次的上下浮动范围不算大,因而大体上可以计算出其单位价格。四是金银香烛纸、红烛、油豆腐、盐、柴伙5项,由于没有标注数量,因而无法计算单位价格。五是道士礼,两次支出差距较大,不具有参考价值。
此外,从同一用品不同年度的价格中,还可以了解其价格波动的情况。索面的价格就非常典型。索面,是一种用手工拉成晾干的素面,又称“坠面”、“挂面”,俗称“长寿面”。休宁县“山多田少,粒米是急,日仰给东南二江”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一《疆域·风俗》,第43页。,因而“以休宁之田济休宁之食恒患,供不敷求”(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科·休宁风俗之习惯·饮食》。。好在休宁县出产小麦、大麦、筱麦等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五《食货·物产·谷之属》,第106页,为此面类食品成为当地人主食之一。禁山簿有6次对索面的记录,其中5次有数量标注,由此可以计算出历年的单位价格:同治九年为60文/斤、十一年为64文/斤、十二年为54文/斤、十三年为56文/斤、光绪二年为60文/斤。可见,索面作为一种日常主食,在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年的七年里,其价格呈现出由高到低再到高的波浪形的走势。最高与最低单位价格相差10文。猪肉的价格也有波动,同治九年为120文/斤、十二年为112-120文/斤、十三年为160文/斤,最高与最低单位价格相差了48文。除了索面和猪肉之外,其他用品价格有的七年里从未波动,如水酒、水腐、腐干等。有的波动很小,如(菜)油。这说明,在这七年里休宁县的日常生活用品价格总体波动不大,乡村的日常生活较为稳定。
还要注意的是,从封禁所用的菜品中还可以管窥当地人的某些生活习俗。历次封禁活动所用的菜品中最多的是黄豆制品。休宁县自古以来盛产各种豆类,其中黄豆最为常见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五《食货·物产·谷之属》,第106页。。这在封禁菜品中有体现,具体出现了豆腐、水腐、腐干、油豆腐四个品种,说明黄豆制品是当时休宁县乡村餐桌上的常见菜品。歙县亦如此,“寒素家风以蔬豆为常用品……市中所制豆腐,亦远胜他处”(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科·歙县风俗之习惯·饮食》。。可见黄豆制品在徽州乡村的一日三餐中占有重要位置,且一直延续至今。此外,徽州“土瘠民贫,俗尚俭”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一《疆域·风俗》,第43页。。绩溪县乡民“饮食极俭,米食不足,恒佐以麦食,肉食极鲜”民国《绩溪庙子山王氏谱》卷九《宅里略二·饮食》,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安徽省图书馆藏。。黟县“女子尤号能俭,居乡者,数月不见鱼肉”嘉庆《黟县志》卷三《地理·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56)》,第58页。。休宁亦如此,“休宁俗尚俭”弘治《休宁县志》卷一《物产》,第476页。,“女人能攻苦茹辛,中人产者,常口绝鱼肉”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明万历三十五年刻本。。这种尚俭习俗在封禁菜品中也可得到佐证,从历次封禁记载来看,同治九年首次封禁用肉最多为5斤,同治十二年首次封禁水口用肉3斤,其他各年都在1斤或不到1斤,光绪二年甚至没有用肉记录,显示参加封禁聚餐活动的人员范围不大且十分节省,也说明当地乡民的生活确实较为俭朴。endprint
結 语
《禁山簿册》为探讨晚清徽州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实态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被称作20世纪中国历史文化第五大发现——近百万件(册)徽州文书的发现,为我们“按历史的本来面貌做综合实态研究”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就日常生活史研究而言,徽州文书是一种典型的民间档案遗存,不仅数量大、种类多、涉及领域广,而且上起宋元,下迄民国,贯穿了整个明清时代,加之徽州地方丰富的方志、家谱、文集和碑刻等乡邦文献资料,从而为系统深入地开展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实态研究提供了极大可能。然而,目前尽管已有一些徽学研究成果涉及了日常生活内容,但是自觉地使用“日常生活”概念专题探讨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者却并不多。本文在对原始文书《禁山簿册》进行详细解析的基础上,尝试通过封山育林这一视角来对晚清徽州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实态展开考察。徽州的自然地理环境十分独特,因而为了生存和发展,围绕着山场林木所展开的一系列封禁与组织、违禁与议罚等活动,其本身就是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形态。《禁山簿册》是在封山育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文书资料,真实地记录了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年期间山场封禁的组织、管理、仪式、成本、效力与乡民违禁的议罚、赏手等诸多实态,以及徽州乡村的山林经济生活状况、日常生活纠纷解决、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等重要信息,透露了徽州乡村社会的生活环境、生活空间、生活方式、生活习俗以及由山场林木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繁杂的琐事信息,让我们从一个独特的视角近距离地感受了晚清徽州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图景。
《禁山簿册》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咸同兵燹之后不久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重建实态。咸丰四年,太平军正式兵入徽州,此后的十年里,徽州一府六县处于频繁战火之中。《安徽通志稿》曾对“太平军兵争期内皖省府州县经过兵事”安徽通志馆纂修:《安徽通志稿·大事记稿(卷下)》,1934年铅印本。情况进行过统计,其中徽州六县,绩溪县和黟县各15次,祁门县和婺源县各11次,休宁县10次,歙县4次,各县平均达11次,高出安徽其它任何地区。持久拉锯式的兵事,使得徽州地区深处水火之中,传统的乡村社会日常生活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禁山簿册》反映了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年之间的乡村生活状况,正处于咸同兵燹之后不久的一段时间。对于兵燹,尽管《禁山簿册》没有提及,但封禁合约正文中诸如“在昔,森森乔木,实壮观瞻;于兹,濯濯荒冈,更无颜色”之类的文字,似乎又透露了承祖山场一度因受到了影响而荒废。山场荒废不管是否是兵燹所致其实徽州田地荒废与咸同兵燹关系极大,此类记载不绝于书,仅举三例以管窥之。(清)马新贻:《马端敏公奏议》卷七《招垦荒田酌议办理章程折》(光绪二十年闽浙督署校刊本)记载:“兵燹之后,各省之中以皖南荒田为最多,其地方亦以皖南为最盛。”民国《绩溪庙子山王氏谱》卷二十《世传六·农人传》记载:“同治初年,大难敉平,人口减十之八,田地荒瘠。”宣统《上川明经胡氏宗谱》下卷之下《拾遗》(清宣统三年木活字本,中国国家博物馆藏)亦载:“自经兵燹,山野荒芜,迩来虽稍稍开拓,然视前时十一二耳。”,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亦即封禁山场是一次宗族集体行为,实属兵难之后宗族生活重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禁山簿册》提供的信息来看,这样的重建活动,主要还是山林经济生活的重建。从封禁的对象、组织、管理等情况来看,兵难前后宗族的山林经济生活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实质性变化;从违禁的频率以及所引发的纠纷来看,山林经济生活的重建过程显然又不是一帆风顺的。这也说明,在传统生活环境没有彻底打破的情况下,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生活空间、生活观念等就难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禁山簿册》只是一个缩影,从中却可管窥兵燹之后徽州乡村社会日常生活重建的一般实态。
(责任编辑:陈炜祺)
Abstract: "Record of Hillsides Enclosure" is the first-hand documents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the activities, a true record of the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rituals, effects, fines and prizes of the prohibition during the ninth year of Tongzhi reign and the second year of Guangxu reign.The book reflects such information as local economy, living condi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prices of daily necessities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 Huizhou. The lifestyle, living space, living environment and human relationship formed by the geographic features provide a unique perspective for one to study the daily life of that period. "Record of Hillsides Enclosure" also reflects the reconstruction of regular life after the war of the Taiping Heavenly Kingdom.
Keywords: "Record of Hillsides Enclosure" ; Late Qing Dynasty; Huizhou; Prohibition; Violation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