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江龍
晉武帝“罷五等之制”解*
顧江龍
魏末晉初司馬昭父子“開建五等”,在中國古代爵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漢魏煊赫數百年的列侯、關内侯從此式微,公侯伯子男取而代之,就此成爲歷代爵級特别是异姓爵級的主要形式。“開建五等”和宗王分封,作爲司馬氏復古改制的首要内容,二者之間相互纏繞、此消彼長的關係,對理解西晉一朝的政治結構亦相當關鍵。關於晉代爵制的詳情,專著有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和王安泰《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楊光輝: 《漢唐封爵制度》,北京: 學苑出版社,2002年;王安泰: 《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臺北: 花木蘭出版社,2009年;同氏: 《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臺北: 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3年。專文討論有楊光輝、柳春藩、周國林、張學鋒、姚樂、藤家禮之助及伊藤敏雄等人。*楊光輝: 《西晉五等爵制的租秩》,《文史》第31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第315—320頁;柳春藩: 《曹魏西晉的封國食邑制》,《史學集刊》1993年第1期,第1—6頁;周國林: 《西晉分封制度的演變》,《華中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1993年第3期,第90—95頁;同氏: 《西晉諸侯四分食一制考略》,《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6—17、61頁;張學鋒: 《西晉諸侯分食制度考實》,《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1期,第27—42頁;姚樂: 《〈晉書·地理志〉縣級封國考論》,《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7-2,2012年,第143—150頁;藤家禮之助: 《西晉諸侯の秩奉—〈初學記〉所引〈晉故事〉の解釈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27-2,1968年,第59—76頁;伊藤敏雄: 《西晉諸侯の秩奉についての一試論》,《アジア諸民族における社會と文化——岡本敬二先生退官記念論集》,東京: 國書刊行會,1984年版,第77—88頁。此外,探討曹魏爵制對理解西晉之制頗有助益的論文有守屋美都雄: 《曹魏爵制に関する二·三の考察》,《東洋史研究》20-4,1962年,第30—59頁;陳明光: 《曹魏的封爵制度與食封支出》,《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第55—61頁;羅新: 《試論曹操的爵制改革》,《文史》2007年第3期,第51—61頁;魯力: 《曹魏爵級及授與情況探討》,《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12年第4期,第62—68頁。與爵制密切關聯的政治史討論,主要見唐長孺先生《西晉分封與宗王出鎮》一文和越智重明、仇鹿鳴等人的研究。*唐長孺: 《西晉分封與宗王出鎮》,氏著: 《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 中華書局,2011年,第124—141頁;越智重明: 《劉宋の五等開國爵と貴族》,《東洋史学》16,1956年,第1—20頁;同氏: 《西晉の封王の制》,《東洋学報》42-1,1959年,第41—75頁;同氏: 《晉爵と宋爵—再び〈劉宋の五等開國爵と貴族〉につぃて—》,福岡: 《史淵》85,1961年,第39—73頁;仇鹿鳴: 《齊王攸與魏晉政治變局考論》,《國學研究》第27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43—173頁。前賢論述頗多,但無論從制度史還是政治史的角度看,仍有再度探析的必要。
具體到西晉五等爵,需要釐清和深究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五等爵“開國”與否的變遷。以制度源流而論,東晉以迄隋唐開國五等爵與五等散爵的並立,虚封五等爵與食實封五等爵的共存,其開端在此,不可不究明。二是五等爵在整個分封制中的地位。筆者前撰《齊王攸就國考論——晉武帝“必建五等”的歷程之一》,*顧江龍: 《齊王攸就國考論——晉武帝“必建五等”的歷程之一》,《田餘慶先生九十華誕頌壽論文集》,北京: 中華書局,2014年,第242—265頁。指出晉武帝“必建五等”乃全然圍繞同姓宗王,如何在郡縣制的歷史條件下建設“封建親戚、以蕃屏周”的藩輔體系,是他畢生探索、不斷試驗的宏大計劃。异姓的公侯伯子男因此而邊緣化的過程,前賢所未措意,該文亦淺談輒止,仍然有待於揭示。
《晉書·地理志》(以下簡稱《晉志》)總序有一句非常突兀的話,説晉武帝“罷五等之制”。*《晉書》卷一四《地理志上》,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414—415頁。此記載明顯與史實抵牾,令人一頭霧水。以往研究對此莫衷一是,甚至絶口不提。考《晉志》所記各郡國屬縣,縣名之下或以小注標明“侯相”或“公國相”,結合紀傳分析,這些縣都是“開國”的五等縣公、縣侯的封地,而其餘縣公侯和所有伯子男的開國之制都被廢除,“餐食祖祭”而已。發生在咸寧三年(277)的這個變化,即是“罷五等之制”的實質,它是晉武帝欲全盤廢除异姓諸侯未果,和功臣集團達成妥協的産物,是“必建五等”的重要一環。
五等爵制的奠定,分爲兩個步驟: 咸熙元年(264)司馬昭“奏復五等爵”,“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三國志》卷四《魏書·陳留王奂紀》,北京: 中華書局,1959年,第150頁;《晉書》卷二《文帝紀》,第44頁;同書卷三五《裴秀傳》,第1038頁。泰始元年(265)十二月司馬炎建立西晉後,大規模分封宗王,同時對部分功臣“增封進爵各有差”。*《晉書》卷三《武帝紀》泰始元年,第51—52頁。其咸熙制度,《晉志》總序記載如下:
晉文帝爲晉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邑萬户,制度如魏諸王。其餘縣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國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國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國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國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國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國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晉書》卷一四《地理志上》,第414—415頁。
另《太平御覽》所引《魏志》與此略同,僅男爵部分稍异。*《太平御覽》卷一九九《封建部二》“公封”至“男封”各條,北京: 中華書局,1960年影印本,第958—959頁。泰始元年的主要變化是,賈充等五名功臣進封郡公、郡侯,以及一部分原爲縣侯、縣伯的功臣進封一等,*楊光輝説,《晉書》記有咸熙元年受封五等的文武功臣二十三人,禪代之際,他們普遍進爵一級,見《漢唐封爵制度》,第132頁。此説不確。從史料看,泰始初除新增郡公侯外,基本是伯進侯、侯進公,罕有子、男進爵者,因而所謂“增封進爵各有差”基本僅適用於核心功臣。制度上未見大的調整。當時的爵制(不含王爵)如表1所示:
表1 晉初封爵等級一覽表*官品等第依據《晉官品》,杜佑: 《通典》卷三七《職官典十九·秩品二》,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第1003—1006頁。列侯中縣侯的存廢,目前無一致觀點,存疑。關内侯、關中侯,即便食邑亦無封土,應視爲虚封。
續表
郡公、郡侯以一郡之地作爲封國,封國不設太守,置相一人;咸寧三年改制後,其國官和置軍等制度比照宗王中的小國。晉初郡公侯封户可考者僅裴秀一人,食邑3000户;*《晉書》卷三五《裴秀傳》,第1038頁。以兩晉實例觀看,其食邑數應無上限。
縣公侯伯子男之制最可注意的有兩點:
第一,封域的規範化,九等爵封疆里數依次遞減,里數與爵級完全對應。裴秀最初“封濟川侯,地方六十里……以高苑縣濟川墟爲侯國”,*《晉書》卷三五《裴秀傳》,第1038頁。按,其時裴秀食邑1400户,屬次國侯,次國侯地方六十五里,而本傳載作“六十里”,當脱一“五”字。便是一例。當時户口寡少,但五等爵的分封大多選擇人口稠密地區,像裴秀這樣封國不足一縣範圍的情況應該不是特例。又據《太平御覽》所引《魏志》,五等封國不僅按照等級設置典祠、典書、典衛、典禮令長丞等國官,而且設相一人,*《太平御覽》卷一九九《封建部二》“公封”至“男封”各條,第958—959頁。當是與縣平級的政區。
第二,食邑的規範化,九等爵食邑數目依次遞減,食邑與爵級完全對應。這項制度在西晉後期大體保持,且沿用到東晉初期。由於食邑固定,便出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 功臣可將自己的食邑回授子弟,使他們得以封賜鄉、亭侯或關内侯,而子弟的食邑數竟然可以超過擁有五等爵的父兄。例如,惠帝初傅祗“以討楊駿勛,當封郡公八千户,固讓,減半,降封靈川縣公,千八百户,餘二千二百户封少子暢爲武鄉亭侯”。*《晉書》卷四七《傅玄傳附從子傅祗傳》,第1331頁。
總之,魏晉之際的縣級五等爵有實土、封户,設國相,屬真正意義上的實封爵。
《晉志》總序於咸熙制度之後緊接着説:
武帝泰始元年,封諸王,以郡爲國。邑二萬户爲大國,置上中下三軍,兵五千人;邑萬户爲次國,置上軍下軍,兵三千人;五千户爲小國,置一軍,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國,官於京師。罷五等之制,公侯邑萬户以上爲大國,五千户以上爲次國,不滿五千户爲小國。
就“罷五等之制”一語,楊光輝指出多處疑點,斷定這一記載有誤,但駁而不釋。*楊光輝: 《漢唐封爵制度》,第35—36頁。周國林認爲,這“並非是要廢除分封制,而是要罷除那種地方七十五里、地方七十里之類裂土專封的魏末之制”,用來限制异姓諸侯。*周國林: 《西晉分封制度的演變》。王安泰則推測,五等爵並未廢除,只是改行三等,亦即郡公、縣公、郡侯,分别按食邑多寡定爲大、次、小國,縣侯以下皆不開國。*王安泰: 《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42—43頁。各家獻疑,並不輕易多言。
筆者另撰《晉初王國等級制考論》一文,證實二萬户爲大國、萬户爲次國、五千户爲小國乃是咸寧三年改制後的王國等級;《晉書·地理志》剪裁史料失當,在“以郡爲國”之後,應補入“咸寧三年,更制户邑”八字,或類似的文字。*顧江龍: 《晉初王國等級制考論》(未刊稿)。因此“罷五等之制”云云同樣當繫於咸寧三年,而非泰始元年。以此出發,以往的疑點可部分消除。但是,既罷五等卻又規定“公侯邑萬户以上爲大國,五千户以上爲次國,不滿五千户爲小國”,而咸寧三年以後仍有五等爵的存在,這些又怎樣解釋?
處於五等爵頂端的郡公、郡侯,情況相對明了。《晉書·職官志》記咸寧改制:“又爲郡公制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郡侯如不滿五千户王,置一軍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領之。於時,唯特增魯公國户邑,追進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爲郡公,鉅平侯羊祜爲南城郡侯。”*《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44頁。此段文義略有含糊之處,其意當爲: 郡公制度如小國王,郡侯如不滿五千户王;皆置一軍一千一百人,中尉領之。既然郡公侯不是罷廢的對象,那針對的只能是縣公侯伯子男。以咸寧三年爲界,縣級五等爵的制度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先嘗試從散見於史籍的禮儀、國官、世子、置軍等制度進行分析。
(1) 魏晉之際封五等爵者“例受茅土”,此項儀式歷兩晉未變。*王安泰: 《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第129—132頁;同氏: 《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64—74頁,及散見於各章節的相關部分。《晉書·職官志》有一句話,“其王公以下,茅社符璽,車旗命服,一如泰始初故事”;*《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45頁。聯繫前面的敍述來看,這是咸寧改制時詔書的内容。五等爵的禮制待遇仍按舊制執行,從中無法得到“罷五等之制”的真義。
(2) 咸熙元年五等爵的國官制度頗爲完備有序,這可以從《太平御覽》所引《魏志》窺其大概。但《宋書·百官志》、《晉書·職官志》詳記東晉五等爵國官制度,對西晉僅以“晉江右公侯以下置官屬,隨國小大,無定制也”一句話含混帶過,*《宋書》卷四〇《百官志下》,北京: 中華書局,1974年,第1259—1260頁;《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43—745頁。《晉書·職官志》脱“江右”二字。與《魏志》的記載存在矛盾。或有兩種可能: 一,咸熙元年的規定其實是一紙空文;二,西晉前期的某個時候廢除了咸熙制度。囿於史料,目前無從判定。
(3)能透露有用信息的是世子與置軍制度。《宋書·禮志五》引《晉令》,“王公之世子攝命治國者,安車,駕三,旗七旒,其侯世子,五旒”,*《宋書》卷一八《禮志五》,第498頁;《晉書》卷二五《輿服志》略同,第762頁。舉出王、公、侯世子而不及伯子男。王安泰由此判斷“只有王公侯開國,有國可就”,“伯子男無成國之制”,故其世子並無“攝命理國”的必要,甚是。*王安泰: 《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74、109頁。又,《晉書·職官志》載咸寧三年推恩制度,宗王支庶各依王國等級、承襲世次分别受封,“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户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户國,亦置一軍千人,中尉領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軍”。*此段文義也略有含糊之處,其意當爲: 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户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户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公、侯置一軍千人,中尉領之,伯子男不置軍。宗室縣公侯比照小國置一軍,伯子男則無。從世子與置軍制度看,縣公侯與伯子男之間確有鴻溝。
不過,同爲縣公或縣侯,也還有差别。東晉以降五等爵分作兩類: 一類是開國爵,有封國、食邑,爵稱的完備形式爲“郡縣名+開國+爵等+食邑户數”,如“夏陽縣開國侯,邑千六百户”之類;另一類是虚封五等爵,無封國,不食邑,爵稱中“開國”二字换作“五等”,如“吴興縣五等侯”之類。二者在東晉南朝的分途、演變,漢晉之間“開國”的概念與内涵,王安泰有詳細論述。*王安泰: 《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第113—171頁。東晉南朝的虚封五等爵,清人錢大昕、近人周一良先生等皆有論述,並參王著。他推測,開國五等爵的“開國”概念出現於西晉,“開國”二字鑲嵌於爵稱之中卻要到東晉時期。*王安泰還提出另一種推測,即晉惠帝以後朝廷大開爵賞,受封五等爵者不可能全部開國、食邑,所以出現兩種五等爵的區分。不過,他認爲這種可能性相對較小(《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第144—149頁)。西晉五等爵的開國問題,乃是理解晉武帝“罷五等之制”的關鍵。目前的研究尚未清晰地意識到這一點,要想將它揭示出來,必須另覓視角挖掘史料。
《晉志》縣名之下的小注大多記載本縣山川城冢、風俗物産、歷史掌故等(偶爾記載沿革)。此外又有一類特殊小注,如泰山郡梁父縣注明“侯國”,高平國昌邑縣注明“侯相”,濮陽國甄城縣注明“公國相”之類。這三種小注共計59處,其中“公國相”、“侯相”49至51處。*因傳抄致誤,《晉書·地理志》有兩處小注各版本或作“侯國”,或作“侯相”,難以斷定。“侯國”、“侯相”、“公國相”究竟指什麽?依照《漢書·地理志》、《續漢書·郡國志》和《宋書·州郡志》的體例,“侯國”當指縣級列侯封國,“公國相”、“侯相”分别指開國縣公、縣侯的封國。對這類特殊小注,王安泰給予了特别關注,並製有“《晉書·地理志》所載有國相者與魏晉封爵重合者表”(以下簡稱“王表”),*王安泰: 《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98頁。以及各類封爵表格,頗便於利用。其後,姚樂撰《〈晉書·地理志〉縣級封國考論》一文,認爲西晉除了縣公侯伯子男之外,尚有低於五等爵序列的“一般縣公、縣侯”,“公國相”、“侯相”分别與之對應,從而得出“五等爵在設立之初即已與縣級政區脱鈎”的結論。筆者的觀點則是,凡標明“公國相”、“侯相”的縣,皆屬於開國的五等縣公、縣侯;而食邑户數固定的縣公(1800户)和縣侯(1600或1400户)則不開國,其封國不構成縣級政區。
對具體事例展開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確兩個前提。第一,《晉志》的“侯國”小注8到10例,王安泰、姚樂將之混同於“侯相”小注;其實,這是史臣編纂《晉志》時誤録了《續漢書·郡國志》同名縣下的小注,“侯國”小注根本不應存在。第二,《晉志》某些州全無縣下小注或僅有寥寥數條,也是因爲史臣編纂失誤導致,本應當標明“公國相”、“侯相”的縣肯定不止50例左右。關於這兩點,筆者《〈晉書·地理志〉小注“侯國”解》已作詳細的解讀。*顧江龍: 《〈晉書·地理志〉小注“侯國”解》,《中國史研究》待刊稿。
今以王表爲基礎,略作補充、改正,逐一考察之。
(1) 公國相,對應可考者四例:
濮陽國甄城: 曹志。魏陳留王植之子,嗣爵,改封濟北王,入晉,封甄城公。
濮陽國廩丘: 曹翕。魏東平王徽之子,嗣爵,入晉,封廩丘公。
趙國高邑: 曹嘉。魏楚王彪之子,封常山真定縣王,入晉,封高邑公。
潁川郡邵陵: 魏廢帝齊王芳。入晉,封邵陵縣公。泰始十年薨,子孫襲爵。
以上四人是曹魏宗王。晉武帝即位,“魏氏諸王皆爲縣侯”,*《晉書》卷三《武帝紀》泰始元年,第51—52頁。齊王芳由於廢帝身份而優降縣公,不難解釋,其餘三人爲何也僅降爲縣公?《晉書·曹志傳》:“及帝受禪,降爲鄄城縣公。詔曰:‘……前濟北王曹志履德清純,才高行潔,好古博物,爲魏宗英,朕甚嘉之。其以志爲樂平太守。’”曹志乃曹魏宗室第一人。曹翕“魏宗室之中,名次鄄城公”。曹嘉“才幹學義,不及志、翕,而良素脩潔,性業踰之”。*以上四人依次見《晉書》卷五〇《曹志傳》,第1389頁;《三國志》卷二〇《魏書·東平靈王徽傳》裴注,第589頁;同書同卷《楚王彪傳》裴注,第588頁;同書卷四《魏書·齊王芳紀》裴注引《魏世譜》,第131頁。他們降封縣公,乃是晉武帝對前朝宗室精英的獎勵,屬於破例。
可大體判斷爲縣公國的還有三例。蜀後主劉禪封安樂縣公,食邑萬户,泰始七年薨,子劉恂嗣爵。*《三國志》卷三三《蜀書·後主傳》及裴注引《蜀記》,第901—902頁。《晉志》燕國安樂縣注云“國相,蜀主劉禪封此縣公”,*“安樂”,各本作“安國”,惟局本作“安樂”。而《華陽國志》卻以上庸郡安樂縣當之,云“咸熙元年爲公國,封劉後主也”。常璩所記,任乃强已斥爲妄説,*常璩撰,任乃强校注: 《華陽國志校補圖注》卷二《漢中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5、86頁。“安樂縣”各本或作“安樂鄉”,屬北巫縣。但“公國”二字或有所本。疑《晉志》“國相”之上脱一“公”字。另外,劉康(漢獻帝之孫)封山陽公,姬署(周後)封衛公,*姬署卒於泰始七年(《晉書》卷三《武帝紀》,第61頁),繼嗣者不明。其國因西晉末年喪亂而中絶,東晉成帝復下詔求其近屬以繼承其祀,見同書卷七《成帝紀》,第180頁。以充三恪二王後,河内郡山陽縣、頓丘郡衛縣皆不注“公國相”,若參照宋侯孔氏之例(詳後),志當失載。*《晉書》卷三《武帝紀》泰始四年二月:“增置山陽公國相、郎中令、陵令、雜工宰人、鼓吹車馬各有差。”(第56頁)
(2) 侯相,對應可考者七例:
襄陽郡襄陽: 王濬。以平吴功,由關内侯“封爲襄陽縣侯,邑萬户”。
上庸郡上庸: 唐彬。以平吴功,由關内侯“封上庸縣侯,食邑六千户”。
安豐郡安豐: 王戎。以平吴功,由亭侯“進爵安豐侯,增邑六千户”。*《晉書》卷四二《王濬傳》,第1208、1215頁;同書同卷《唐彬傳》,第1218—1219頁;同書卷四三《王戎傳》,第1231—1232頁。
以上三人是平吴功臣。平吴元功尚有賈充、司馬伷、張華、杜預、王渾、周浚。賈充爲魯郡公,司馬伷爲琅邪王,可略而不論。張華原爵關内侯,平吴“進封爲廣武縣侯,增邑萬户”,然雁門郡廣武縣下無注;杜預原爵亭侯,“進爵當陽縣侯,增邑并前九千六百户”,南郡當陽縣無注;王渾原爵京陵侯,“增封八千户,進爵爲公”,太原國京陵縣無注;周浚“進封成武侯,食邑六千户”,濟陰郡成武縣無注。*《晉書》卷三六《張華傳》,第1070頁;同書卷三五《杜預傳》,第1030頁;同書卷四二《王渾傳》,第1202頁;同書卷六一《周浚傳》,第1658頁;及同書卷三《武帝紀》,第72頁。浚本傳云封成武侯,同書卷六九《周顗傳》則云“襲父爵武城侯”(第1850頁),《晉志》無武城縣。又,浚本傳云“仕魏爲尚書郎,累遷御史中丞,拜折衝將軍、揚州刺史,封射陽侯。隨王渾伐吴”,“封射陽侯”必有誤。《晉志》射陽縣屬廣陵郡,然據《宋書》卷三五《州郡志一》南徐州臨淮太守條,“射陽令,前漢屬臨淮,後漢屬廣陵,三國時廢,晉武帝太康元年復立”(第1042頁)。周浚遷揚州刺史亦在太康元年或之前一年。西晉未統一前,方鎮因立軍功所得封爵(或回封子弟)多爲亭侯、關内侯,此“封射陽侯”或爲亭侯。又:
南陽國西鄂: 羅憲。蜀末守永安城,蜀亡,降魏拒吴。泰始六年卒。泰始中,封(或追封)西鄂縣侯。子襲,嗣爵。*《晉書》卷五七《羅憲傳》,第1551—1552頁;《三國志》卷四一《蜀書·霍峻傳》裴注引《襄陽記》,第1008—1009頁;《華陽國志》卷一《巴志》巴東郡,《華陽國志校補圖注》,第34頁。《襄陽記》云泰始元年封西鄂侯,《華陽國志》作二年,《晉書》本傳則云六年追封。
順陽郡武當: 滕脩。吴廣州牧,吴亡降晉,封武當侯。
宣城郡宛陵: 陶璜。吴交州牧,吴亡降晉,封宛陵侯。*《晉書》卷五七《滕脩傳》,第1553頁;同書同卷《陶璜傳》,第1560頁。
以上三人原爲蜀吴藩鎮。又:
汝陰郡宋縣: 孔紹或其子孫。殷商後裔。孔氏東漢爲二王後,*光武帝封周後姬常爲衛公,殷後孔安爲宋公,“以爲漢賓,在三公上”,《續漢書·百官志五》,北京: 中華書局,1965年,第3629—3630頁。曹魏當在三恪之列。*魏文帝封漢獻帝爲山陽公,與衛公同爲二王後,見《通典》卷七五《禮典三十五·賓禮二》天子上公及諸侯卿大夫士等贄條高堂隆議,第2049—2050頁,及同書卷七四《禮典三十四·賓禮一》三恪二王後條泰始三年太常上言引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第2026—2027頁。宋公的情況不明。考魏黄初二年(221)《孔羨碑》云“追存二代三愘之禮,兼紹宣尼褒成之後”(毛遠明: 《漢魏六朝碑刻校注》第2册,北京: 綫裝書局,2006年,第190—191頁),曹魏似設三恪之制,大約宋公降爲宋侯,與山陽公、衛公構成三恪。
《宋書·荀伯子傳》云:“晉泰始元年,詔賜山陽公劉康子弟一人爵關内侯,衛公姬署、宋侯孔紹子一人駙馬都尉。”*《宋書》卷六〇《荀伯子傳》,第1628頁。《晉書·食貨志》載咸寧三年杜預疏,還提到“宋侯相應遵”。*《晉書》卷二六《食貨志》,第789頁。都可以和宋縣“侯相”小注對應。西晉制度,以陳留王曹奂(魏元帝)、山陽公劉康爲二王後;至於三恪,若以三爲斷,則是陳留王、山陽公加衛公姬署(周後),若以五爲斷,則更以衛公與殷後、夏後充三恪,這在當時有争議。*《通典》卷七四《禮典三十四·賓禮一》三恪二王後條,第2027頁。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當以五爲斷,而“有司奏”要求以三爲斷。宋侯孔紹雖然未必在三恪之數,但據泰始元年優賜詔,待遇與衛公姬署相等,不太可能是地位懸隔的縣級列侯,還是視爲五等縣侯爲宜。
除以上7例,王表還列出13人,其父祖大都是漢末曹魏的風雲人物,因各種原因獲封縣侯,如鍾繇、張遼、臧霸、盧毓等等。他們的封國,在《晉志》同名縣下恰好注明了“侯相”,是以王安泰認爲其列侯爵位在魏末晉初直接轉封爲五等縣侯。*王安泰: 《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39頁。但其“漢末魏晉封爵總表”五等縣侯部分,僅列入程喜、滿偉二人,見同書下册,第280、281頁。姚樂亦舉8例,但認爲他們是被保留下來的一般的縣侯。*姚樂: 《〈晉書·地理志〉縣級封國考論》,第148頁。筆者以爲,兩種觀點都可以商榷,該同名現象應解釋爲必然的巧合。據吴增僅考證,魏末不過720縣(不含蜀地),*吴增僅撰,楊守敬補正: 《三國郡縣表附考證》,《二十五史補編》第3册,北京: 中華書局,1955年,第2228頁。邊地和司州的部分地區又不可能用作分封,可供選擇者估計不過500縣上下。西晉分封地也基本位於曹魏舊境。曹魏封縣級列侯前後50餘人,*參王安泰“漢末建安年間與曹魏時期封爵人數對照表”,《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49頁。而晉初“公侯伯子男五百餘國”,*《晉書》卷四八《段灼傳》,第1349頁。其中縣侯當不下數十人;魏晉封地重名的概率客觀存在。王安泰所舉事例,扣除小注實爲“侯國”者1例,*高平侯刑貞。史料可疑者1例*廣年侯程喜。史料來源爲東魏天平元年《程哲碑》,見胡聘之《山右石刻叢編》,《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20册,臺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年,第14949頁。碑文記述魏晉之際程氏的功績、名位,甚是荒謬,不足爲憑。,實際重名11例,尚在合理的範圍内。
舉例來説,下邳國良城縣小注“侯相”,王安泰、姚樂以爲始封者爲臧霸。考《晉書·下邳王晃傳》,司馬晃因其子司馬綽有篤疾,而以兄子爲嗣,綽“别封良城縣王”,良城“侯相”當與此對應。*《晉書》卷三七《宗室·下邳王晃傳》,第1091頁。
盧毓之例更典型(姚樂未舉其例)。毓封容城侯,食邑2300户,甘露二年(257)卒於司空之位,孫藩嗣。《晉志》范陽國容城縣注明“侯相”,盧藩能否轉封五等容城侯?可以拿兩個相似的例子來比較。高柔歷任司空、司徒、太尉,封安國侯,食邑4000户,景元四年(263)卒,孫渾嗣。高柔資歷、地位高於盧毓,封户多於盧毓,薨年則晚於盧毓,而其孫高渾“咸熙中開建五等,以柔等著勛前朝,改封渾昌陸子”。又,陳群封潁陰侯,食邑1300户,子泰嗣。陳泰歷任雍涼都督、左右僕射,“前後以功增邑二千六百户”,景元元年卒,追贈司空,子恂、子温先後嗣爵。“司馬文王、景王皆與泰親友”,陳泰與司馬氏的關係較盧毓尤爲密切,而開建五等,“以泰等著勛前朝,改封温爲慎子”。*《三國志》卷二二《魏書·盧毓傳》,第650—652頁;同書同卷《陳群傳》,第633—642頁;同書卷二四《魏書·高柔傳》,第682—690頁。這兩例可以説明,曹魏功臣、重臣如果卒於咸熙之前,繼嗣的子孫又無顯赫的政治地位,通常不能轉封五等縣侯;盧藩最有可能的情況是改封子爵。
至於姚樂的看法,亦在疑似之間。包括盧藩、高渾在内,咸熙元年列侯子孫因父祖“著勛前朝”而改封子爵者共有10例,其中至少有兩例鄉侯,*參王安泰“漢末魏晉封爵總表”子爵部分,《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下册,第289頁。6人確定爲縣侯;2人鄉侯,即蔣凱、荀愷;另王觀、傅嘏皆封“陽鄉侯”。鄉侯尚有可能封授子爵,縣侯恐不應排除在外。當時“自騎督已上六百餘人皆封”,受益者是四品以上官及部分五品官。據《魏官品》,縣、鄉、亭侯分居三、四、五品,*《通典》卷三六《職官典十八·秩品一》,第991—992頁。最起碼縣侯、鄉侯應當有改封五等的資格。
此外,泰始十年陳壽《上〈諸葛亮集〉表》題銜爲“平陽侯相”。*《三國志》卷三五《蜀書·諸葛亮傳》,第931頁。《晉志》平陽郡平陽縣下無注。考魏宗室曹琮封平陽公,“累增邑,并前千九百户”,他很可能在泰始元年降爲五等平陽縣侯,*姚樂推測曹琮降爲容城縣侯,並無根據,見《〈晉書·地理志〉縣級封國考論》,第145—146頁。陳壽爲其侯相。
以上《晉志》公國相、侯相對應可考者11例,算上把握性較大的安樂、良城、平陽,則14例,再加上人物可考而《晉志》失注的山陽、衛縣、京陵公國相和廣武、當陽、成武侯相,總計20例。綜觀這些縣王、縣公、縣侯,給人第一印象恐怕是大部分人身份特殊:*王安泰發現,《晉志》“所記之公國、侯國中,有曹魏時期之功臣,有平吴之將相,有曹魏宗室降封之後”,因此判斷“在晉武帝時,實際可擁有國相者,唯有立軍功者、降附者及部分前朝後代,其餘因事功或普遍封爵而成爲五等爵者,除公侯與少數特例外,多不開國”。(《開建五等——西晉五等爵制成立的歷史考察》,上册,第69頁)山陽公、衛公、宋侯具有“賓”的身份;劉禪是亡國之君;曹志等五人皆爲前代王公;王濬等7人乃平吴功臣;羅憲、滕脩和陶璜原任蜀吴藩鎮;司馬綽則本當承襲王爵。
封户較多是他們的另一個共同特點。劉禪食邑10000户,山陽公5000户,王濬等平吴功臣超過6000户,*因存在將食邑回封子弟爲亭侯、關内侯的情況,各人最終的食邑可能有所減少。皆史有明文。司馬綽不低於3000户,亦可推知。*《晉書》卷二四《職官志》記咸寧改制,“又南宫王承、隨王萬各於泰始中封爲縣王,邑千户,至是改正,縣王增邑爲三千户”(第744頁)。魏末曹氏王公食邑可考者三人: 曹翕3400户,曹嘉2500户,曹琮1900户。而曹芳、曹志身爲郡王,總應在四五千户左右。*《三國志》卷一九《魏書·陳思王曹植傳》云“志累增邑,并前九百九十户”(第576頁),盧弼引陳景雲説,謂此處“傳寫脱誤”(盧弼: 《三國志集解》,北京: 中華書局,1982年,第495頁)。按,“九百九十户”之前恐脱“四千”二字。三少帝即位,王公依例增加封户。考曹操之子楚王彪、曹丕之孫贊王尋,齊王芳即位時都“增户五百”(《三國志》卷二〇《魏書·楚王彪傳》,第587頁;同書同卷《贊哀王協傳》,第590頁),而濟南王曹楷(操孫,彰子)在高貴鄉公和陳留王即位時“連增邑”,達1400户(同書卷一九《任城威王彰傳》,第556—557頁)。曹植原先食邑3500户,曹志嗣爵改封濟北,這三次增邑都趕上了,因此魏末食邑應當在5000户左右甚至更多。曹操、曹丕諸子封郡王傳承至魏末者,大多食邑四五千户,亦可證明。至於羅憲等人,其食邑數目雖不見於記載,但蜀亡之後羅憲堅守孤城,拒吴降晉,吴亡之時陶璜、滕脩保境歸順,遂終身鎮守交廣,而司馬氏封賞敵國降將從來都不吝惜,*吴夏口督孫秀泰始六年降晉,拜驃騎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封會稽公;京下督孫楷咸寧二年降晉,拜車騎將軍,封丹楊侯;所封郡公、郡侯雖屬遥封,亦可見武帝絶不吝惜高位厚禄以“招携致遠”。這種做法甚至招致裴松之“不亦過乎”的批評。(《晉書》卷三《武帝紀》泰始六年,第60頁;同書同卷咸寧二年,第66頁;《三國志》卷四《魏書·高貴鄉公紀》甘露二年,第140頁。)此三人當不與普通五等縣侯同,食邑數應該可觀。
按照魏末晉初制度,縣公至縣男九級爵有固定的食邑户數,縣公亦不過1800户,以上諸人爲什麽能够突破上限?劉禪及三恪二王後,無需額外説明。其餘的人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曹魏王公,司馬氏對待他們可謂相當厚道。以爵制論,曹氏代漢,東漢諸侯王降爲名號侯,列侯降關中侯,*《三國志》卷二《魏書·文帝紀》黄初元年,“以漢諸侯王爲崇德侯,列侯爲關中侯”(第76頁)。而魏晉鼎革,曹氏王公僅降封縣侯,少數則優降縣公;一薄一厚顯而易見。又如廩丘公曹翕,泰始初就國,二年“遣世子琨奉表來朝”,武帝下詔“假世子印綬,加騎都尉”,*《三國志》卷二〇《魏書·東平靈王徽傳》裴注,第589頁。而考元老重臣封五等縣公、縣侯者,如鄭沖、何曾、荀顗、王沈、羊祜等人,卻直到泰始六年方纔得以假世子印綬。*《晉書》卷三三《鄭沖傳》,第992頁。因此,如果推測曹魏王公在改降之後仍能够維持舊有的食邑户數,大概也不是全無根據。
第二類人物皆與統一大業相關。晉武帝前期最重要的事業是籌謀滅吴,可以想見,咸寧三年雖“罷五等之制”,卻爲將來的平吴功臣預留了餘地,所以王濬等人得以獲封五等縣侯,王渾進爵縣公,陶璜、滕脩亦從中受益。泰始中羅憲封西鄂縣侯,亦可看作平吴事業的一個細小環節。
對“公國相”、“侯相”的考察,至此可告一段落。聯繫本文第一節的分析,咸寧三年晉武帝“罷五等之制”的内容可概括爲三方面: 第一,郡公、郡侯不在罷廢行列。第二,縣公、縣侯一分爲二: 部分特殊的縣公侯“開國”,不受“食邑若干户”的限定,封國置相,屬於實封爵;魏晉之際那些“地方若干里”、“食邑若干户”的縣公、縣侯則不開國,除了保留經濟和部分禮制待遇外,國相被撤銷,封國歸縣令長管理,其爵介於實封與虚封之間。第三,所有的伯子男封國皆不開國。前文從世子與置軍制度分析,指出縣公侯與伯子男之間存有鴻溝,而《晉志》小注也見不到一例伯子男相。
魏晉禪代所規定的五等爵裂土、置軍和國官等制度,大多未付諸實踐,這是學界通常的認識。筆者並無异議。不過,推測五等國皆非以縣立國,與地方行政無關,*姚樂: 《〈晉書·地理志〉縣級封國考論》。未免走得太遠。筆者的意見是,開國的縣公、縣侯皆以縣立國,與漢代侯國相似,與“食邑若干户”的五等爵實爲兩類;降至東晉,凡以縣立國並食邑的五等爵,爵稱之中都嵌以“開國”二字,虚封者則在爵稱之中嵌以“五等”二字而無“開國”字樣,其制度與西晉又不同。從制度史的視角來看,五等爵的裂變、虚與實的分野,皆起於咸寧三年。
西晉縣公侯以縣立國、開國,還可進一步舉證如下:
其一,《太平寰宇記》宿州符離縣條:“相山碑,在縣西北九十里相山南。按碑辭云:‘晉武帝太康五年,縣令、有國諸侯祀界内山川。時相山屬沛國,令郭卿……乃建廟刻石記。’”*《太平寰宇記》卷一七《河南道一七》宿州符離縣,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第329頁。“縣令”與“有國諸侯”相提並論,後者無疑指縣級五等爵。既有“有國諸侯”,必存在無國諸侯,二者的分别即如上文所論。
其二,《晉志》總序云:“罷五等之制,公侯邑萬户以上爲大國,五千户以上爲次國,不滿五千户爲小國。”咸寧改制“郡公制度如小國王”,“郡侯如不滿五千户王”,*《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44頁。所以這裏的“公侯”當專指縣公、縣侯。當時食邑數千户甚至萬户的,正以上文所舉的那些特殊人群爲主。
其三,前文舉例,泰始十年陈壽爲平陽侯相,咸寧三年有宋侯相應遵,而惠帝時期又見薛兼“除比陽相”,紀瞻“除鄢陵公國相”,復“左降松滋侯相”,王接“轉臨汾公國相”,*《晉書》卷六八《薛兼傳》,第1832頁;同書同卷《紀瞻傳》,第1819頁;同書卷五一《王接傳》,第1435頁。皆可以爲證明。*史籍中“相”與“令”、“長”不作區分的情況應當不是個例,依常理而論,主要是原當爲“相”而泛稱令長。
太康四年齊王攸就國是武帝朝的重大政治事件,始作俑者之一侍中馮紞爲了促使武帝下定決心,進言“陛下必欲建諸侯,成五等,宜從親始,親莫若齊王”。*《世説新語·品藻篇》劉孝標注引《晉陽秋》,余嘉錫《世説新語箋疏》,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第616頁。《晉書》卷三九《馮紞傳》將前半句改作“陛下遣諸侯之國,成五等之制者”,餘同(第1162頁)。筆者《齊王攸就國考論——晉武帝“必建五等”的歷程之一》一文,*顧江龍: 《齊王攸就國考論——晉武帝“必建五等”的歷程之一》。就所謂“必建五等”亦即樹建同姓、藩衛王室,展開過具體的論述;對於相輔而行的罷廢异姓五等一事,着墨不多。今略作概括、補充。
“恢復五等”是漢末魏晉復古思潮的首要問題。*參本田済: 《魏晉における封建論》,氏著: 《東洋思想研究》,東京: 創文社,1987年,第43—48頁;魯力: 《魏晉封建主張及相關問題考述》,《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163—169頁。其實踐過程,咸熙元年司馬昭“奏復五等爵”邁出第一步;第二步則是晉武帝的“必建五等”。武帝受禪,宗室成年者皆封郡王,泰始後期到咸寧中諸皇子又密集出生,在郡縣制條件下如何仿效周制建立宗王藩輔體系,宗王封建又如何親疏有序,成爲他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在咸寧三年改制前夕,議郎段灼的一段議論大約會浮現在腦海之中。泰始初段灼首次進言即猛烈抨擊了五等爵制:“間者無故又瓜分天下,立五等諸侯。上不象賢,下不議功,而是非雜糅,例受茅土。似權時之宜,非經久之制,將遂不改,此亦煩擾之人,漸亂之階也。”稍後,他再次進言:
於今國家大計,使异姓無裂土專封之邑,同姓並據有連城之地,縱復令諸王後世子孫還自相并……其於神器不移他族,則始祖不遷之廟,萬年億兆不改其名矣。大晉諸王二十餘人,而公侯伯子男五百餘國,欲言其國皆小乎,則漢祖之起,俱無尺土之地,況有國者哉!……天下有事無不由兵,而無故多樹兵本,廣開亂原,臣故曰五等不便也。臣以爲可如前表,諸王宜大其國,增益其兵,悉遣守藩,使形勢足以相接,則陛下可高枕而卧耳。臣以爲諸侯伯子男名號皆宜改易之,使封爵之制,禄奉禮秩,並同天下諸侯之例。*《晉書》卷四八《段灼傳》,第1338—1349頁。段灼首次上疏的時間,約在泰始元年到三年之間,參唐長孺: 《西晉分封與宗王出鎮》,第125頁。
段灼建議的重點在於强固同姓,使王國具備“襟帶之實”,附帶指出“五等不便”,异姓諸侯將來可能成爲“亂原”,亟需改易。咸寧三年,他的兩項建議都得到相當程度的采納。《晉書·荀勖傳》記載:
時議遣王公之國,帝以問勖,勖對曰:“諸王公已爲都督,而使之國,則廢方任。又分割郡縣,人心戀本,必用嗷嗷。國皆置軍,官兵還當給國,而闕邊守。”帝重使勖思之,勖又陳曰:“如詔準古方伯選才,使軍國各隨方面爲都督,誠如明旨。至於割正封疆,使親疏不同,誠爲佳矣。然分裂舊土,猶懼多所摇動,必使人心悤擾,思惟竊宜如前。若於事不得不時有所轉封,而不至分割土域,有所損奪者,可隨宜節度。其五等體國經遠,實不成制度。然但虚名,其於實事,略與舊郡縣鄉亭無异。若造次改奪,恐不能不以爲恨。今方了其大者,以爲五等可須後裁度。凡事雖有久而益善者,若臨時或有不解,亦不可忽。”帝以勖言爲允,多從其意。*《晉書》卷三九《荀勖傳》,第1154頁。
討論的重點是王國制度的調整和宗王移封就鎮,這裏需要關注的是荀勖“其五等體國經遠,實不成制度”以下的一段話。荀勖表示,現有的五等爵雖然“實不成制度”,卻不能立刻改奪,“可須後裁度”。顯然,武帝最初咨詢荀勖的方案中本有廢除五等爵制的内容。傳云武帝“以勖言爲允,多從其意”,《晉志》卻明言“罷五等之制”,兩處記載貌似衝突,但前文已對“公國相”、“侯相”進行深入分析,該問題因此不難解釋。即武帝最終采用了折衷方案: 郡公、郡侯不動,縣公侯一分爲二,部分縣公侯和縣伯子男不再裂土專封,無“成國之制”。像這樣罷廢五等之制,最大功臣賈充、羊祜等郡公侯的利益没有絲毫虧損,次要些的功臣仍可擁有五等爵的虚名,坐享租秩,可以看作對既得利益集團的讓步。對武帝而言,一,取消了絶大多數异姓五等的裂土專封之制,斷絶新授的可能,基本達成“罷五等之制”的初衷;二,保留以曹魏王公爲主體的部分縣公侯的“開國”制度,符合他一貫的“寬厚”形象;三,“開國”之制未徹底廢除,從而爲平吴厚賞預留餘地,亦有激勸將來的意味。
停授异姓五等,是“罷五等之制”的另一層含義。咸寧三年直至晉武帝駕崩,除了平吴一役,再無异姓五等封授、進爵。至於同姓五等爵,咸寧改制時如何處理?《晉書·職官志》云:
自此非皇子不得爲王,而諸王之支庶,皆皇家之近屬至親,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爲公,承封王之支子爲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爲伯。小國五千户已上,始封王之支子爲子,不滿五千户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爲男,非此皆不得封。*《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44頁。
宗室可以推恩分封支子,但有世數限制,最多到第四代。
推恩的公侯大約也有開國與否的區分。太康十年,琅邪王司馬伷支子四人推恩爲縣公,東武公澹食邑5200户,廣陵公漼2900户,東安公繇、東莞公卷食邑數不明。看起來,至少東武、廣陵二國屬於開國諸侯。但此例較爲特殊。司馬伷是武帝叔父,平吴之役因“功勛茂著”,“封二子爲亭侯,各三千户”。“分國封四子”是太康四年他臨終前的遺願,獲得武帝的許諾。*《晉書》卷三八《宣五王·琅邪王伷傳》,第1121—1124頁;同書卷三《武帝紀》,第79頁。伷本傳云“封次子澹爲武陵王,繇爲東安王,漼爲淮陵王”,考三子别封爲王皆在惠帝世,且不同時,本傳蓋籠統記之。而“宗室之中最爲儁望”者是武帝的另一個叔父扶風王司馬駿,名位與司馬伷相當,亦卒於太康中,子暢襲爵。太康十年,司馬暢改封順陽,“推恩請分國封歆(暢弟)”,武帝“詔封新野縣公,邑千八百户,儀比縣王”。*《晉書》卷三八《宣五王·扶風王駿傳附子歆傳》,第1126頁;同書卷三《武帝紀》,第79頁。食邑1800户恰好符合咸熙元年縣公的食邑規定,司馬歆之新野縣公,卻很可能是不開國的虚封。
無論開國與否,宗王與“始封公侯”享有异姓公侯所無的推恩特權,這也説明同姓、异姓被區别對待,罷廢五等實質是要罷廢异姓。在晉武帝“必建五等”過程中實施的這一步驟,其旨趣與十三年前司馬昭的恢復五等大相徑庭。
建安以來的復古思潮,首先因懲誡漢末黄巾之後天下土崩的教訓而起,或要求加强州郡武備,或寄希望於改郡縣爲封建;其次纔考慮藩屏王室的問題。藩屏王室就不免牽涉同姓、异姓之别。高堂隆告誡魏明帝“宜防鷹揚之臣於蕭牆之内”,可使諸王“君國典兵,往往棋跱,鎮撫皇畿,翼亮帝室”;曹冏欲以《六代論》諷寤曹爽,指出州牧、郡守權重而“宗室子弟曾無一人間厠其間,與相維持”,*《三國志》卷二五《魏書·高堂隆傳》,第716—717頁;同書卷二〇《武文世王公傳》裴注引《魏氏春秋》,第594頁。諸如此類的呼籲直至西晉不絶於耳。他們大體從强固同姓着眼,並未反向思考,即如何從制度上削弱异姓。泰始年間段灼强烈主張裁抑五等,較這些議論前進了很大的一步。武帝遵照段灼的思路“罷五等之制”,實際否決了魏末開建五等的正當性,這是前人所未深思,而有必要彰明之處。
在咸寧年間所定元會儀注中,宗王地位的凸顯值得注意。沈約所引《咸寧注》:
大鴻臚跪奏:“請朝賀。”治禮郎讚:“皇帝延王登。”大鴻臚跪讚:“蕃王臣某等奉白璧各一,再拜賀。”太常報:“王悉登。”謁者引上殿,當御座。皇帝興,王再拜。皇帝坐,復再拜,跪置璧御座前,復再拜。成禮訖,謁者引下殿,還故位。治禮郎引公、特進、匈奴南單于子、金紫將軍當大鴻臚西,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六百石當大行令西,皆北面伏。大鴻臚跪讚:“太尉、中二千石等奉璧皮帛羔雁雉,再拜賀。”太常讚:“皇帝延君登。”治禮引公至金紫將軍上殿,當御座……*《宋書》卷一四《禮儀志一》,第343頁。
諸王在前,單獨爲一班,公、卿、金紫將軍則共爲一班。在兩漢的元會儀式中,王、侯的角色不像這樣重要,和公卿大夫士的分别並不顯著。漢初叔孫通所定元會儀,“殿下郎中俠陛,陛數百人。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東鄉;文官丞相以下陳東方,西鄉……於是皇帝輦出房……引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賀。”*《漢書》卷四三《叔孫通傳》,第2127—2128頁。首先跳入眼簾的是文武之分。東漢的情形比較複雜。據蔡邕《獨斷》“三公奉璧上殿,向御坐,北面”,及蔡質《漢儀》“位定,公納薦”云云,*《續漢書·禮儀志中》及劉昭注,第3130—3132頁。劉昭所引蔡質《漢儀》脱誤嚴重,此處所引暫從孫星衍所輯《漢官典職儀式選用》,周天游點校: 《漢官六種》,北京: 中華書局,1990年,第210頁。三公似乎扮演着最矚目的角色。《咸寧注》所展示的外爵、内爵的清晰分野,以及外爵之中异姓諸侯禮儀的缺失,與兩漢頗爲不同,這進一步印證了武帝“必建五等”的目的。
咸寧改制王國分爲大國、次國、小國,《咸寧注》大約以宗王等第之差代替了儒家經典公侯伯子男五等之别——畢竟,爵三等(公一等,侯伯一等,子男一等)亦是常見的理論。有趣的是,魏明帝時一代儒宗高堂隆已經提出類似的方案:
按《周禮》“公執桓珪”。公謂上公九命,分陝而理,及二王後也。今大司馬公、大將軍,實分征東西,可謂上公矣。山陽公、衛國公,則二王後也。
“侯執信珪”謂地方四百里,“伯執躬珪”謂地方三百里,皆七命也。今郡王户數,多者可如侯,少者可如伯。
“子執穀璧”謂地方二百里,“男執蒲璧”謂地方百里,皆五命也。今縣主户數,多者可如子,少者可如男。*《通典》卷七五《禮典三十五·賓禮二》天子上公及諸侯卿大夫士等贄條,第2049—2050頁。不過,“魏制,蕃王不得朝覲。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爲常”(《宋書》卷一四《禮儀志一》,第345頁)。高堂隆的安排大概没有多少用武之地。
用同姓宗王的“五等”來涵括不分异姓、同姓的周制“五等”,制度設計上並不是束手無策。
中古“君主是貴族階級的共有物”,*内藤湖南: 《概括的唐宋時代觀》,劉俊文主編: 《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一册通論,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第11頁。西晉是“皇室司馬氏爲首的門閥貴族聯合統治”,*唐長孺: 《西晉分封與宗王出鎮》,第141頁。此類論斷自是視野宏大,意義深刻。晉武帝身後,异姓五等迅速死灰復燃,乃至趨於氾濫,其裁抑异姓諸侯的努力終究化爲泡影。但是,存在過這樣一種企圖,並曾經付之於行動,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側面。魯力强調,曹魏主張封建者希望以宗室力量來平衡异姓,是因爲他們感受到門閥勢力的形成,對皇權構成威脅。*魯力: 《魏晉封建主張及相關問題考述》。吕思勉先生言,“後漢以來政治、風俗之積弊百端待理者,實皆萃於武帝之初”。*吕思勉: 《兩晉南北朝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0頁。當此士族制度基本成型的時代,晉武帝仍然與功臣、官僚做出有力而不懈的抗争,不正表明皇權難以與所謂“貴族階級”天然交融,皇權政治纔是中國古代統治結構的常態。
* 本文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西晉復古改制及其對4—6世紀的影響研究”(12CZS016)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晉書·地理志》與西晉分封制的互進研究”(12YJC77001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