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吴迪
司法活动中,媒体审判的现象频频发生,媒体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抢先推断,以其特有的公众影响力引导舆论导向,给司法独立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民意不代表正义,舆论监督不可僭越法律准绳,法律必须被信仰,司法裁判结果应该被尊重,司法的统一和权威性不容削弱。但同时公允、有序、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正,让正义以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并起到审结一个案件教育一方群众的社会效果。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公众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加,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主动的参与到社会决策中来,主人翁意识不断提升。在新媒体时代,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越来越广泛、便捷和迅速,对舆论新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于是在社会生活、国家政务的各个方面,群众更踊跃和自主的发出监督的声音,舆论监督异常活跃。
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平台、舆论监督的主阵地,新闻媒体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对社会事件给予客观的评论,理性的预测不无不当,但当其舆论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司法审判的领域中时,有些媒体为抢热点新闻,吸引公众眼球,经常在不了解案件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抢先做出判断,形成舆论导向,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下难以独立公正的判案,形成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是指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媒体在报道时有失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明示或暗示的话语主张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应给予几年的刑罚,其言论煽动舆论导向,引导民众情绪,从而对审判结果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媒体审判”又可以称的上是一种舆论审判、民意审判、道德审判,是相对于司法审判而言,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观,并非司法意义上的实体和程序公正。
新闻背离专业主义,这是媒体审判的代价,同时,它常常导致舆论监督无序的干涉司法权力。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该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准确、真实、客观的传播信息,而不应是裁判者,带有感情色彩的给案件定性传播。实践中,为了达到舆论效果、吸引公众眼球,媒体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总是使用一些感情色彩浓厚的词语,不负责任、有违客观事实的做出一些评价性言论,有的媒体甚至对尚未审结的案件抢先下结论以此来点燃公众的情绪,带来舆论浪潮。舆论以其示威的方式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独立行使,使司法受制于媒体,强迫司法向媒体妥协,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社会舆论对案件的评判往往是从主观感性的角度出发,而很少从法律的视角来认知,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下,当舆论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潮时,司法机关难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大众的承受度在做最后的法律裁判时不可避免的会被考量,舆论绑架司法,干扰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舆论监督所依据的评价标准是占社会主流的道德是非观,以及群众朴素的善恶法律思维和公序良俗。通常,媒体通过把“民意”转化为“官意”的方式来制造舆论声势,以此来处理问题,解决纠纷,但是这种方式却干扰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案件的程序进行[2]。公众获取的信息绝大多数都是媒体给予的,由于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所以媒体传播的信息会对公众思想的形成带来很大影响,公众往往会偏信媒体所抛出的言论。特别是有的媒体对法院已经审结案件的反面性报道,使用的一些不当言论,甚至是一些性诋毁性言辞,很容易让群众质疑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司法公信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如果受到破坏,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
民意值得尊重,但在专业领域,群众的认知具有局限性。在个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自身固有的形式性、统一性等属性,使得法律评价与公众基于善良风俗的视角做出的评判发生暂时性的偏差。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舆论评价和司法审判结果发生冲突时,必定以生效的裁判结果为准。虽然在情理上人们一时难以接受,但是在法律上法理优于情理,即以法律为准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至上是一个基本的理念,应该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舆论与法律的冲突,充分保证法律在审判结果中的权威地位,法律必须被信仰和尊重。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舆论监督大大的增加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司法在阳光下进行。司法权具有社会性,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法官了解民意呼声与诉求同依法审判并非背道而驰,法律来源于生活,服务于人民,如果司法审判总是与民意相背离,司法的公正性反而值得怀疑。
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而言则是一种社会责任。媒体参与司法活动旨在以外在的力量督促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力大、舆论争议多的案件,媒体给予全程的报道和监控,把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使案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解决,以群众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同时民众参与案件的监督中来,媒体对于案件的持续跟踪报道,有利于贡献群众朴素的法律智慧、抑制司法腐败,并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和警示社会大众的效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敞开司法的大门,欢迎公允、有序、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案件信息及时公开、防止舆论误解,从而促进司法公正,让正义以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