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勇,邹开亮,刘佳明,王洪平
(1.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开平 929300;2.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在新一轮的互联网信息革命背景下,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各领域的融合已成为一座“富矿”,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以信息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原中政委孟建柱书记也反复强调,要提升信息化水平,运用信息化成果推动政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台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不断提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以电子检务工程为依托,推动检务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智能办公、智能服务水平。至此,有关大数据和检察工作的政策不断出台。2015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指出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背景下,2016年最高检出台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指出要以“智慧、融合、创新”为总思路,在2020年前完成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大数据检务辅助决策支持平台等重要目标。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对检察大数据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部署。由此,有关大数据和检察工作的融合拉开了帷幕。案管部门是在检察大数据运用中的前沿阵地,这是由其职能所决定的。因此,树立数据意识,做好案件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案管部门在新时代下引领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重要任务。
目前,关于“智慧案管”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对“智慧案管”的认识主要来自于“智慧检务”。“智慧检务”最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是指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实现检察工作全局性变革的战略转型方式。因此,从形式上来讲,智慧案管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以电子检务工程为依托,推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智能化的方式和过程。近年来,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规划和地方检察院创新摸索下,智慧案管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如检察数据采集工程逐渐形成规模、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得到提升、基于海量数据的开发运用能力不断加强等。这些大数据的采集和运用方面的建设为提升检察工作的智能化、便民化、效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顺应了新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要求,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由于我国公、检、法、司各部门数据交流渠道不畅通,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障,有关部门对大数据及大数据运用的认识不够,检察机关大数据技术和人才缺乏等原因,致使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进程缓慢。因此,推动各部门之间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数据意识、培养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是建设智慧案管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智慧检察的必然要求。
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和决策辅助手段,已经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为人们所认可。从具体的实践来看,大数据技术对案件管理主要起以下辅助作用:
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评价的职能,履行这些职能需要案件管理工作人员以对案件进行专业分析为前提。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检察机关整体业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为检察工作业务开展出谋划策是其价值所在。在传统的案件管理工作中,从案件性质的识别到交由相关人员承办案件,整个过程单纯依靠人力完成,案管工作人员往往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容易造成管理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等弊端。此外,在确定案件承办检察官上以指定为主,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相违背。而在大数据背景下,大数据技术可以根据案件的特征进行智能匹配。一方面,可以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如对案由、案件的标的、案件的地域等进行分类,从而形成案件管理资源库,再通过大数据的文本识别技术对案件进行识别,为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案件定性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对检察官历年来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系统根据案件信息和检察官的办案特征进行自动匹配,从而选择合适的检察官承办该案件。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以往同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内容从而自动生成相关法律文书,然后再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1]。
“同案同判”在司法工作中要求相同案件应当适用同一判决,这既是实现实体正义之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同样,“同案同判”也适用于检察人员,即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同类案件有相同的判断标准。在大数据背景下,大数据技术能够为个案、类案提供精准的数据分析,基于海量的案例数据,案件管理系统能够对同类案件进行自动整合,从而形成统一的评判标准。通过对某一类案件从时间、地域、量刑等角度进行分析,为办案过程中的案件偏离度进行智能评判,从而及时纠错。例如,根据贵州省检察机关创建的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分析,贵州省在2016—2017年办理的14100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要素偏差存在2332件,量刑偏差存在2395件,证据偏差存在674件。通过该系统,办案人员在办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及时整改纠错,实现同案同判。大数据技术能够对案件内容进行智能分析,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价值,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水平和质量。
案管部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中枢地位,其工作内容除了管理、监督、服务、评价的功能之外,更多的是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谋。这就要求案管部门具有高超的检察业务分析能力,从而才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恰恰能够满足案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在大数据背景下,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对检察业务系统进行分析,从中发现规律,从而自动形成检察业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和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案管队伍的组成既需要有法学学科背景的工作人员,同时也需要有计算机学科背景的工作人员,法学学科背景的工作人员对生成规律的偏差进行指正,计算机学科背景的工作人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改进,如此反复,最终才能保证案件规律形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大数据时代,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诸多困境。当前,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数据作为各个部门从事相关活动的记录,大部分数据由各个单位所拥有。据报道,我国80%的数据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一旦政府数据信息被完全开放,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无法估量。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实现司法数据的整合,既包括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横向整合,也包括检察机关上下级或者与其他司法机关(公、法、司)数据资源的整合。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各部门之间条块分割比较严重,同时受到权限、秘密保护、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各部门之间缺乏数据共享的沟通、协调渠道。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利益,各部门将产生的数据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愿与其他部门共享。此外,即使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受领导层级管理因素的影响,下级检察部门很难获取到上级相关数据资源,信息“孤岛”现象也比较突出。由于数据标准尚未统一,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平台尚未建立,这就导致大量的数据被闲置,数据的智能化程度还比较低,对案件评判和分析的准确度也就比较低,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也就成为一纸空谈。因此,打通信息壁垒,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是构建智慧案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2017年9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针对我国目前智慧检务实施情况指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信息化趋势的把握不准,针对运用信息化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是制约智慧检务发展的重要障碍。智慧案管作为智慧检务的一部分,是实现智慧检务的关键环节。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思维比较僵化,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弱,对大数据技术在案件管理上的影响存在认识不足。一方面,某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持怀疑态度,宁愿通过耗费大量的人力来完成一些简单的案件管理工作,而不愿使用专门大数据分析系统;另一方面,某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认识到大数据技术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便利的优点,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大数据技术是无所不能的,只需要通过花费一定的经费购置一套信息化系统,就能全面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这种对大数据技术运用的片面认识,无疑会给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培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大数据意识,树立科学的智慧案管思维,是推动检察机关工作转型升级的必要途径。
在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进程中,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互联网+检察工作”时代,需要既懂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而在现阶段,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检察机关现有的工作人员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归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从外部环境来说,在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更新速度比较快,要想完全跟上并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节奏实属困难;二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推进,检察官员额制度的实施,检察技术工作人员的上升空间比较小,很难吸引他们长时间留在该岗位上,人才流动或流失比较严重。此外,检察机关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和经费保障不足也是制约其信息化人才短缺的重要因素。在信息化时代,各种知识呈“爆炸式”增长,如果检察机关不加大对人才培训的投入,或者吸引外部人才加入到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中来,很有可能造成人才脱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知识老化的现象。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检察工作方式的转变,大力培养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是实现科技强检的目标,实现检察工作向现代化转型的必要根基。
大数据时代充满无限的可能性,只有主动抓住机遇,迎难而上,顺势而为,才能在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上抢占制高点。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是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大事,而智慧案管体系作为智慧检务、智慧检察的一部分,其构建的成败与否直接影响整个检察工作信息化进程[2]。因此,针对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大量的数据资源作支撑,数据对检察信息化工作来说,犹如空气对人一样重要。数据价值的发挥首先要实现数据的深度融合,因此构建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至关重要。2009年,最高检在苏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提出“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为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奠定基础。在2017年6月下发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中指出,要强化大数据思维,完善大数据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机制,构建跨级别、跨地区、跨部门的检察大数据共享机制,破除大数据信息壁垒。推进检察大数据建设,要始终遵循“四统一”原则,坚持全国检察机关“一盘棋”。一方面要建立检察大数据运用标准体系,包括数据存储、流通、保存、开放等标准,制定数据流通清单,明确哪些数据应当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开放,哪些数据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开放,“盘活”检察大数据资源;另一方面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平台,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地区之间数据资源的共享互通。例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或者国家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跨部门数据交换体系和规则,实现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数据平台的对接。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借助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数据资源,例如征信、保险、银行等机构,为案件的管理和分析提供便利[3]。
在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转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思维观念至关重要。在面对大数据技术这一新鲜事物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数据意识:一方面,要克服消极的防范心理和恐慌心理,要以开放的心态参与到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中来,要主动学习大数据技术相关知识,了解大数据运用的最新前沿动态,深刻理解智慧案管的内涵,科学认识案件管理的智能化功能,为检察工作“减负”,实现科技强检、信息化强检,提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另一方面,要防止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心理,认为智慧案管“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正如马克思所说,事物发展的规律是由量变到质变,其前进道路既是上升的,也是曲折的。智慧案管体系的构建正处于起步阶段,受到大数据技术、数据资源的质量、数量等因素的影响,案件管理的智能化难免会出现问题,此时,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分析予以改进,以此才能推动智慧案管更加“智慧”[4]。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非常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在推进智慧案管体系的建设中,培养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必不可少。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注重对内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根据智慧案管建设的需要,选拔一批专业素质过硬、学习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案管部门中,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摸索经验,为智慧案管的建设牵线搭桥。同时,要强化案管部门队伍建设,既要有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也要有一批年轻的新检察人员,实现新、老检察官工作对接。此外,还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绩效评选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在现有措施尚未出台之前,加强与其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战略合作,吸引外部人才参与到智慧案管体系建设中来,是缓解目前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短缺的一项尤为紧迫任务。智慧案管体系的建设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盲目冒进,要以合作、开放、共赢的态度吸引社会上优秀的人才,最大范围内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到智慧案管体系的建设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