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连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通信中心 天津 300456)
航海保障通信业务服务属性的研究及思考
郝 连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通信中心 天津 300456)
文章从航海保障通信业务现有管理架构、公约法规、事业属性等几个方面,对航海保障通信业务服务属性进行研究和分析。
航海保障;事业单位;公益
我国目前水上通信业务管理,主要体制层级为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各直属局)、航海保障中心、基层通信中心5级。其中部海事局航海保障管理处统筹管理北海、东海、南海三大航海保障中心开展的通信业务,相关直属海事局航海保障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航海保障中心的相关业务,各直属海事局分别对辖区内通信中心的业务开展进行管理;航海保障中心通信信息处负责对各通信中心所开展的通信业务进行管理。同时,交通运输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从行业无线电管理角度,对水上无线电通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直属局通航部门负责履约相关管理,而通信履约又属于海事履约的一个部分,所以从履约角度出发,通航部门对水上通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
通信法规体系是正常开展航保通信日常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这些法规制定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将这些法规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国际相关公约和国内相关法律以及部门规章等。
2.1 国际相关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承担航海保障通信工作的海岸电台是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重要岸基设施。在《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中,对每艘船舶的无线电设备配置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为了确保这些配属的船舶通信设备能够正常工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空间和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提供适当的岸基设施。
航海保障中心所管辖的海岸电台是国际履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得以有效履约的重要通信岸基设施,在许可频带内的为海上移动业务提供通信支持。
(2)航保通信业务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基础业务。在《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5章航行安全中,对涉及航行安全的业务进行了划分其中第4条航行警报中指出: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其从任何可靠的来源获悉危险的情报时,迅速通知有关各方并发送至其他相关的国家政府。
面向船舶用户在指定时间指定通信频带开展的航行警告、气象警告等安全信息的播发,是当前航海保障通信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约的有关要求,向航海者提供的航海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信息是完全公益性质的。
2.2 国内管理规定
2.2.1 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而制订的国家条例。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是交通运输部无线电领导小组办公室。航保通信业务作为交通无线电业务的一部分受交通运输部无线电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并受到条例的保护。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针对海上交通安全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领域中级别最高的一部法规,其第三十条规定:“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备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天气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我国的海事部门负有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助航标志和导航设备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天气预报以及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等职责义务。其中提供通信畅通正是我国航保通信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3.1 基础性
履行航保通信职责的海岸电台是国家重沿海重要的岸基通信基础设施,经过长期的发展建设,全面承担我国近海及远洋相关的无线电通信服务,是海洋航行必需的基础性保障力量。而航保通信所提供的遇险值守、安全信息播发、公众通信等服务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基础性服务,是根据公约缔约国提供给航海者的基本安全保障中的一部分,离开了这些保障船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性服务,其他服务所带来的经济性价值也就无从体现了。
3.2 公益性
航海保障中心所属的通信业务承担国际公约所要求的遇险值守和安全信息播发职责并提供相关服务,被纳入我国遇险搜救保障体系,并作为我国沿海港口安全信息播发的官方机构,其播发的相关安全信息来源于官方,其播发行为得到官方的认可。其他公众通信业务,在2013年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已被纳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转变成了面向船舶用户的公益性服务。所以当前的航保通信业务是完全免费的,是公益性的。
3.3 战略性
无线电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这一观点得到了全球各航运大国的普遍认同,我国履行航海保障通信职责的海岸电台,是我国重要的通信应急战备力量,在应急情况处置中可以发挥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我国的水上通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存在着以交通、渔业、石油等行业为主体的几大电台系统,进入21世纪以来,几大电台系统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但交通系统的海岸电台仍保留有完整的建制,具备较为完备的业务体系,拥有较为充足的人员储备和设备基础,在其他系统电台通信整体弱化的基础上,交通系统海岸电台可以通过履行服务海上通信的责任和义务,为交通系统乃至渔业、石油、公务等多种涉海活动和全球航行的我国船舶提供通信保障,由此可见,航保通信业务作为国家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点,将在未来一个阶段的海洋发展进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3.4 国际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代表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及其他与航海活动有关的国际组织出台的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定,因此我国的航保通信部门具有明显的国际性特点。
在行政改革和事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成立的3个航海保障中心,进一步优化和整合原有的航海保障资源,构建了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性能可靠的综合航海保障体系,为航海及其他海洋活动提供更为全面、及时、可靠和集成的综合航海保障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机构。水上通信产品作为公共产品,对其管理属于公共管理,承担着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公共利益的职责,很显然航保通信属于事业公益一类的这种经营特点。航保通信通过生产公共产品对外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以公共用户需求为导向,在完成基本法定职责的基础上,通过科技创新、技术发展,丰富通信产品的类型,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满足航保通信管理的公共管理属性的基本要求。
航保通信所提供的遇险值守、安全信息播发、公众通信等通信产品一方面可以为保障水上交通以及其他活动的安全提供基础性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正常的海洋航行活动提供信息支持。航保通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和通信技术服务的通信活动。从以上概念的界定来看,航保通信的产品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基本特点,非排他性主要体现在航保通信不具有消费排他性和收益独享性;非竞争性主要体现在航保通信提供的是公共服务,目的是满足公众需求,无法利用市场供求关系的因素影响其成果价格。因此航保通信产品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应归类为无形的、全国性的、要素性的纯公共产品。
而提供此类纯公共产品的航海保障中心,无疑应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这是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航保通信管理自身的公共管理属性所共同决定的。
研究航海保障通信业务的服务属性,有利于强化航海保障通信服务公益属性,对进一步优化航海保障通信业务服务职能,加快建设综合航海保障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Research and consideration of service property of navigation support communication service
Hao Lian
(Tianjin Communication Center of Beihai Navigation Guarantee Center of North China, Tianjin 300456, China)
This article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service attributes of the navigation guarantee communication service from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structure,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nd business property of the navigation guarantee communications service.
navigation guarantee; institutions; public welfare
郝连(1966— ),男,天津,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