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因其具有灵活性、隐蔽性等优点,故被广泛应用在日常投融资活动中。但股权代持除了具有优势之外,也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本文分别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角度去分析各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显名股东)约定,将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以显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上,并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由于隐名股名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导致他人无从知晓股权的真实情况,由显名股东对外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因此,就可能使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产生各自的法律风险。
二、隐名股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擅自处分公司股权
因他人无从知晓股权的真实情况,显名股东如果将公司股权转让、质押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就会使隐名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2、显名股东对外负债,导致公司股权被依法查封、处置
在显名股东对外负债涉及诉讼时,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则可能申请法院将其名下的股权查封、拍卖,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3、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或授权,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主要有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等权利。
一般来说,隐名股东无法直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权利。如果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或授权,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或亏损,就会给隐名股东造成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如果显名股东违法经营,则可能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处罚,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4、显名股东否认代持股权
有一部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在股權代持时,双方并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全凭一诺千金,这样就为隐名股东日后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埋下了隐患。此时,若显名股东起贪婪之心想侵占投资收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股东代持,隐名股东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并会对隐名股东产生不利后果。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常见,且一般都会发生在兄弟姐妹、恋人、关系亲密的朋友之间。
5、因显名股东意外死亡、离婚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显名股东的意外死亡会引起继承人争夺遗产,而离婚则会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隐名股东被卷入到这些财产争夺的纠纷案件中,则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精力。
三、显名股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因显名股东一般仅是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实际负责。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公司负债,显名股东作为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会被记载和公布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
在显名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一旦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有可能被作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
3、显名股东按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一些隐名股东会要求显名股东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而显名股东或碍于人情面子,又或因为代持报酬,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此种行为涉及公司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些罪名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逃税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权罪等等。可见,如果显名股东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不小心就容易走上铁窗生涯,影响到自己甚至整个家庭,追悔莫及。
四、结语
作为股权代持一方的隐名股东,既然选择了股权代持,应在显名股东的人员选择上把好关。而作为股权代持另一方的显名股东,不可为了人情面子或贪图代持报酬,为他人代持股权。万一产生风险,风险的后果很可能远远超过其所收的代持回报。显名股东还应加强法律意识,切莫觉得“不好意思拒绝”、“这样做应该没有问题”而去从事一些违法违纪行为。
最后,笔者建议在股权代持时,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应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做到有约可依,避免口说无凭。并应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予以细化,详细约定股权代持委托的内容、委托代理的权限、投资收益的归属、风险的承担、代持股权的报酬,违约责任等,尽量避免风险的产生。(作者单位为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