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刑事侦查“网上追逃”

2017-12-29 00:00:00苏乾良
今日财富 2017年2期

网上追逃是存在于信息时代下的一种新型、高效的侦查手段,本文通过阐述网上追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强调了网上追逃存在的必要性,并用以分析了网上追逃制度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网上追逃的相关建议,以确保网上追逃制度能够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发展成为既能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刑事侦查手段。

一、概述

(一)網上追逃的概念

网上追逃虽然在实践中已实行有十余年之久,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安部规章等其他法律规则中,对网上追逃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不过在学理上,网上追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可。一般认为,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将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由于潜逃尚未被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资料利用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公安部定期下发的追逃光碟进行发布,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利用网络查询、比对,从而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网上追逃的法律渊源

“网上追逃”的第一次开展源于 1999 年的全国追逃专项行动。该行动确立了“立案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藏匿地协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网络为依托,社会面控制为基础,有赏缉捕为动力,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协作主动,缉捕及时”的缉捕工作新机制,广泛运用网络和光盘传递逃犯信息,开展网上查和光盘比对查获逃犯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万余名,其中杀人在逃人员1万余名,开创了追逃工作新局面。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首次提出。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70天的追逃专项行动,行动中各部门运用科技手段,根据网上逃犯的信息开展追捕活动,共抓获网上逃犯10万余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

(三)网上追逃的适用范围

网上追逃的适用范围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年龄和户籍地址并满足了抓获条件后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涉嫌犯罪事实清楚,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已办理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对于重大、紧急案件,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第三,对已被羁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劳动教养人员逃脱的。

(四)网上追逃的意义

首先,由于网上追逃的信息能够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分享,使得网上追逃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也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其次,网上追逃的身份信息是通过计算机来储存和传播,能够大大提高抓捕的效率,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最后,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利用网络查询、比对,从而抓获网上追逃人员的效果说明网上追逃机制及其有利于打击犯罪。

二、我国网上追逃制度存在的缺陷

虽然网上追逃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提高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效率,但是,该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多的缺陷。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普通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上述的案例正是网上追逃制度这些缺陷所造成的事实的体现。具体来说,网上追逃制度有以下缺陷:

(一)法律方面的缺陷

1.网上追逃制度检察监督的缺失;由于网上追逃制度只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而公安部“三个文件”仅仅只对抓捕的公安机关和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移交时间和程序作出了相关的一些规定,而对于反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真实情况材料的标准,法律则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所以导致了检察机关无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能,而网上追逃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也就不能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进行纠正。即公安民警在网上追逃执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没有清晰的过错追责制度,检察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2.异地羁押期限计算问题的不明确;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所以说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应该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到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目前,公安机关大多不将网上追逃产生的异地羁押期间计入刑事拘留期间,他们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所以说,由于异地羁押期限计算不明确问题,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有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

(二)网上追逃在实践操作中的缺陷

1.网上追逃行为被公安机关滥用;对于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是需要一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已办理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重大、紧急案件,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对已被羁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劳动教养人员逃脱的。所以针对这些适用条件该上网的必须上网,不该上网的一律不能上网。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应付年度考核,往往会出现一些不管案子大小,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逃,有无上网追逃的必要的都乱上网的现象发生,例如将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然后再进行撤网。对于这样的现象,可以说是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网上追逃中所存在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缺陷。

2.网上追逃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准不全;随着网上追逃的普遍使用,在全国的网上追逃信息库中,往往存在着在逃人员信息数据不准不全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有关人员在收集信息的时候不够仔细,没有将必要信息收集齐全,也有可能是因为有关人员在填写资料的时候不够负责,遗漏了部分信息,还有的就是在抓获在逃人员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的进行撤销操作,使信息的及时更新出现问题。网上追逃数据信息不准不全很有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公民受到牵连,出现抓错人的现象,这样也给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三、完善建议

(一)从立法方面完善网上追逃

由于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制网上追逃的文件与我国的专门立法相比,立法层级低下、法律效力不高致使其作用的发挥有所限制,而且由于它们之间存在因为难以协调而造成法制的不统一的可能性,所以往往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矛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加快网上追逃的立法步伐。首先可以将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加设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从而对网上追逃的若干问题加以规定,例如在法条中界定其概念,确立其法律地位,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网上追逃的实行有法可依,而且也可保障在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就是要针对网上追逃的立法缺陷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主要是针对网上追逃异地羁押和执行拘留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网上追逃异地羁押期限计算问题不明确这一问题,可以从采用从公安机关到达抓获地、在逃人员在拘留证原件上签字时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的计时模式,以及将异地羁押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中选取一种将其写入法规中。对于异地拘捕后通知被拘捕者家属或所在单位问题,应该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及时通知。与此同时,当抓获在逃人员之后,抓获地公安民警也要出具法律文书,告诉被拘捕者拥有哪些合法的诉讼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才能充分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最后,还应当要相应地增加检察机关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监督的保障措施,并对网上追逃中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以便对侦查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达到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目的。

(二)加强对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行为的监督

造成网上追逃行为在实践中被公安机关滥用的原因,除了源于立法的规定的不完善外,还有KviMjf5pgUds+wS/pCeGgA==就是缺乏必要的有关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为了构建完整且正确的内部监督机制,可以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到公安部日常“网上追逃”的工作考核中,不光光要提高执法数量,还要把执法质量也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而外部监督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网上追逃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拘留等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所以可以看出网上追逃与剥夺人身自由之间存在着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这样一种关涉人身自由重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也就是检察机关对于网上追逃行为的监督必须要到位。

(三)建立起针对网上追逃的高效信息网络

要建立高效的信息网络,首先就要不断的充实网上追逃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是需要增加社会信息的收集渠道,通过信息互换、信息共享、信息购买等途径,获取各个领域內,比如金融、交通、邮政、医院等数据信息,从而不断填充追逃信息网络的内容。其次就是要提升追逃信息网络的数据质量。既要准确录入逃犯基本个人信息和有关案件信息,还要录入在逃人员的电话号码、指纹、血型、DNA等一些其他信息,这主要是针对那些隐姓埋名、长期潜逃的在逃人员。最后,要实现针对网上追逃在逃人员而使用的比对功能。建立起一个逃犯信息量全面、准确,并与其他信息网有效连通并实时比对的追逃信息网络,提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自动比对报警功能,及时发现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踪迹。

网上追逃的这一刑事侦查手段是符合现代科技与传统办案方式相结合的发展趋势,而正确得使用该侦查手段既是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然要求。所以,我国应完善相应的立法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还应要针对信息时代的发展加大科技投入,运用科技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作者单位为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