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2017-12-29 00:00:00罗延军
今日财富 2017年7期

长期以来,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相对较多,在展开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强的复杂性,难度较高。在缺乏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控措施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而正是因为此项工作的复杂性,新时期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把控,最终为我国的全面发展构建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

一、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主导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性进行控制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体,其主导功能是不容忽视的。然而,从现阶段我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控方面来看,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对此项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导致政府的主导功能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

近年来,政府相关机构积极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管控措施,希望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和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在这一过程中,尽管产生了一定成效,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始终频繁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政府作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的唯一主体已经无法有效避免相应的事故。

首先,政府缺乏监管能力。政府在运行过程中,治理以及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部门相对较多,其中包括国家质监局、商务部和农业部等,相关机构在展开以上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在此基础上,不仅监管的力度被削弱,同时在产生食用农产品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过程中,还存在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同时,部分从事此项工作的公职人员,并没有拥有雄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专业知识,无法将相应的监管措施落实到实处。

其次,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公权滥用的现象。在治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存在欺上瞒下和滥用公权的现象,严重削弱了治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异化

在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部分商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故意忽略食用者的健康,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饲料和农药,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促进农产品产量的提升,但是生产和加工各个环节产生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极大的威胁着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横跨十一省病死猪案”于2015 年1月被我国公安部破获,在这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我国11个省如广西和湖南等都有所涉及,严重危害了相关食用者的健康。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生产商在经营的过程中,都出于侥幸心理,希望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升经济效益。

面对此类严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应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尽管现阶段,我国在积极健全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对食用农产品违法生产和加工组织和个人的惩处进行了明确的固定,但是,多数情况下,在没有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基础上,惩处的力度仅停留在罚款、撤销生产经营资格方面,罚款的金额仅仅是低质产品金额的3倍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惩处方面力度明显不足,导致相关生产者在利益的趋势下,不断尝试各种违法行为。

二、解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

在治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并非唯一主体,但是政府始终是最具权威的主体,其在运行的过程中,要想高效开展此项治理工作,必须将自身的主导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首先,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一定阶段内的治理方向和工作内容应由政府進行制定,同时,政府还必须对治理秩序进行有效的维护,确保各个参与治理工作的主体能够高效、稳定的展开工作。

其次,政府在运行的过程中,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有效行驶公共资源以及公共权力,这是维护相关治理主体正确使用治理权利的基础。在特殊治理环境中,政府可以对各项资源进行充分的调配,从而为高效解决、控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将责任落实到经营者身上

食用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过程中,经营者必须承担起质量安全的控制责任,严禁因利益的驱使而对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生产。在对社会共治的理念和机制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治理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成为了经营者,其经营中,为了能够占据市场中的份额,必须努力提升自身加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同时其运行中必须积极主动的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还必须在严格管理自身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基础上,将互相约束和监督的职能在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充分的发挥出来。

(三)将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新时期要想从根本上提升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治理力度,相关部门必须将公众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促使其共同参与到监督和治理工作中来,提升治理工作的效率。公众以及媒体在运行中,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的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时还应当同第三部门以及政府等监理紧密的联系,通过有效合作,提升监督和治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力度。公众在展开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对各种食用农产品不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的传播,促使透明度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得以提升,同时也可以将较大的舆论压力给予经营者和违法治理主体,最大程度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融合全社会力量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路径

(一)树立全社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在积极治理、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过程中,要想提升治理力度,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意识,促使其积极参与到预防工作中来。由于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会对全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作为社会运行中的一个主体,人们都必须对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高度的认知,并对使命意识以及责任意识进行树立。政府以及第三部门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全面宣传,努力吸引更多的社会经济主体和人民群众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生产企业应应用较强的质量安全意识,在进行农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工艺,提升产品的质量,并将此作为自身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职责;公众必须对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坚决的抵制,努力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还应当积极参与到调动治理主体的工作积极性中来,努力为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治理贡献一份力量。

(二)促进第三部门大力发展

新时期,在积极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还必须努力发展第三部门,促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提升治理效果。第三部门在此项治理工作中,应坚决执行政府的相应治理制度和措施。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组织等多种民间组织都属于第三部门。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对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也将第三部门的职能充分的激发了出来。第三部门在运行中,凭借自愿的原则,同其他第三部门机构形成了统一的网络,加大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理力度。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第三部门在从事此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较短,相关第三部门的种类存在单一性的特点,因此,新时期,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第三部门的重视,鼓励其进行有效发展。首先,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在保护其治理权利的过程中,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分的应用;其次,政府应加大对第三部门的监督力度,通过响应的规则制度对其治理行为进行规范,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利益关系不可以在第三部门以及政府之间产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治理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三)构建健全信用体系

现阶段,我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特点,导致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受到了一系列阻碍。在对该体系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必须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对信用监管体系进行充分的应用,相关信用标准必须能够得到全社会各界的认可,从而促使各项信用措施得以高效的落实。针对部分拥有较高信用的生产者,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奖金和政策上的鼓励,对在此治理工作中发挥重要功能的企业进行表彰;同时严厉惩处不法分子,通过分明的奖惩,提升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治理的效果。参与治理工作的各个主体在运行中,必须保证各项治理措施得以公平公正的落实,从而确保消费者在对信用信息进行掌握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实际运行状态做出科学的判断。

(四)完善法律法规

新时期,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通過完善的法律机制,对不法分子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各种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最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对消费者、合法经营者以及生产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为我国食用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进行落实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重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对这一法律内容进行全面的掌握,并在对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相应的安全条例进行制定和落实,提升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性。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必须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并将其同我国农产品市场发展现状进行结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切工作开展的重心,对各级管理部门运行过程中的工作范围以及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才能够从根本上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有所提升,对日常生活中食用的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性都产生了高度的认知。然而,现阶段,我国市场上多次出现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并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健康破坏,极大的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新时期,政府必须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治理力度,并充分发挥主导功能,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监督和控制工作中来,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安全性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作者单位为北京思拜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