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及几点建议

2017-12-29 00:00:00田金莹赵敏行
今日财富 2017年7期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随着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划入国税管理,国税系统个体户的税收收入和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壮大,基层个体的税收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凸顯。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纳税遵从低,账册不规范等特点,给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尽管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所占税收总量的比例非常小,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却是困扰基层税收管理和影响征管质量的一个大问题。在对执法机关普遍抵触的社会环境下,管理稍有不慎,造成不良后果,就会极大地影响国税系统的整体形象。因此,有效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解决基层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对各级税务部门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基层个体的税收征管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征纳矛盾也比较突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个体工商户的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相对较低,以及对税收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国税机关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规定,一直都不能有效解决实质问题,因此基层个体的税收征管一直是让税务工作者头疼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税务所长,通过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在与个体户的接触过程中,我认为个体户普遍存在纳税不遵从的现象,这里既有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也有政策制定造成的问题,简单加以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私性不遵从——纳税人隐匿收入

自私性不遵从, 是指纳税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主观上有漏税、避税的意愿,通过财务上的暗箱操作,达到不缴或是少缴税款的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意识的逐步提高,那种拿着两把杀猪刀直接抗税的场面已经逐渐消失,表现更多的成为用尽各种方式隐匿收入。多数个体工商户自报的销售收入多只有10000元至20000元的收入,若只根据数字进行表面判断似乎尚可,但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为主,这样的收益需要支持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生计,显然是不够的。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能.在实际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或查账征收时,隐匿收入使之不达起征点不缴税,或者在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尽量少缴税,几乎是每个个体工商户会做出的选择。

(二)社会性不遵从——调高流转税起征点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般社会性行为认为,当某一个体纳税人主观上认为其他人都遵从纳税制度,那么该纳税人就会遵从纳税;但是当该纳税人觉得其他人可能不会遵从纳税制度,也就是说他觉得其他纳税人都不去缴纳税款,那么该纳税人也会倾向于采取不遵从行为。这一总结,充分体现了本轮流转税起征点调高,带来的与本意完全相反的负面效应。在日常征管过程中,由于几次起征点的提高,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度。

(三)税制性不遵从——税负过高是主因

有专家指出,我国税负现状是偏高的,已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那么城市的个体户税负情况如何呢?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烟酒店从烟草公司购入一条软人民大会堂香烟,他的购入价是全市统一的284.5元,而他销售这条香烟的价格是290元,因为同行都卖这个价格,如果再缴纳近9元的增值税,单从此笔业务看,是亏损的。从主观感受来说,对于这样两三个人经营面积70㎡左右的小店,税负总体还是偏高的。毛利率低的行业很多,这样的批发零售类的纳税人,在我所管辖的范围内,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以经营收入来计税,而不考虑其实际盈亏情况。很多个体户又不具备准确测算盈亏的能力,没有把各种成本和费用充分考虑,在亏本经营时都不愿意缴纳税款,造成了盈利就缴税,亏损就走逃的现状。所以,隐匿收入、或形成税金后走逃成为了大多数个体工商业者的选择,从而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四)情感性不遵从----个体工商户关注度相对较低

受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指导思想上。对重点税源企业关注度高,对税源低的个体工商户关注度相对较低。比如,在人员配备上,我所负责个体征管的税务干部现有五人,负责辖区三个办事处1480余户个体工商户的征管工作(每人还管理一部分企业)。日常需要办理开业、注销、变更登记,还要对业户发售发票,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收缴税款、核定定额等等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税收监管力量不能全部覆盖,导致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不能做到真实的了解,仅通过一些表象的东西,如经营面积,从业人数,来判断和确定业户的经营收入。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有可乘之机。这些,也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

税制和征管是相辅相成的,在影响纳税不遵从因素中,税制是重要的因素,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或不完善,必将导致个体户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那么就要求基层的税务干部在征管上付出更多的努力,以弥补制度上的缺陷。相反,设计合理的税制则能有效地激励纳税人采取遵从行为,也能使纳税人感受到合理和公平。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征纳矛盾比较尖锐。也大大降低了一些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对于个体的管理大多仅停留在“以票管税”上。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起征点制度改为免税额制度

我国增值税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的是起征点制度,就是应纳税额小于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超过起征点,就要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免征额制度,是应纳税额小于免征额,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超过免税额,仅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收增值税。起征点制度虽然有效的扶持了一些小微业户,但是现行的起征点制度无疑会增大起征点附近的个体户的偷、避税动机,不利于对纳税人的监管。大部分个体户,经营收益都在起征点附近,为了减轻增值税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建议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改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即能有效的缓解起征点附近的个体户的逃税心理,也能更好的扶持个体户的成长,改善其纳税遵从意识。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个体户因为规模较小、业务单纯,一般为节约经营成本不会聘请会计,如果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为增值税的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也可以提升其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应该对个体工商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人性化是纳税服务,可以为缺乏财务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一些特殊的财务帮助服务。例如:加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政策,增加代账会计的监管和资格审查,用专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的反应他们的经营状况。可以允许个体户建立简单的账簿,并且加以鼓励和引导,由浅入深,帮助个体户逐渐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帮助培训专用的财务人员,为更有效的监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基础。

(三)分行业征稅,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把个体工商户分为两种:一种是处于增值税链条开端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会有过大影响的;另一种是处于增值税链条中间和末端的个体纳税人,并对抵扣链条有直接影响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环境、不同经营模式,以同一种标准税率进行征税不利于个体经济的良性发展。生产销售处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链条中间和末端的个体户不仅要负担自己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还要承担以前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了。因此建议对销售额较大和现金流较高的行业适当的提高起征点或是提高免税额,而对于销售额较低和现金流较低的行业就无需改变现有的税务制度,这样才能对日常销售额偏高的行业的个体户起到真正税收扶持和杠杆调节作用。对个体户实行行业差异化的征税标准,能更全面地把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到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加大惩处力度,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对一些明显有偷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有针对性的打击,起到震慑作用。现在对这些纳税人,工作中我们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没有强有力的手段,虽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等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难度较大。制定严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实施流程,以降低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风险。这样也可以使个体工商户轻易不敢逾越税收的红线。最近有新闻报道,总局成立警税合作办公室,我们也应该给予大力的推广。

(五)组织突破,多部门联合协作

我国经济仍然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个体工商户的户数短期内不会减少,且随着涉税业务越来越复杂,征管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越来越大,除了依靠信息化管税,现阶段,在可能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等的合作是一条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路径。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拓宽思路,整合多方资源。一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利用政府的一些便民的设施,为税务机关代办部分业务。二是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完成一些诸如定额核定、税种核定等工作,好处是标准统一,再者就是可以在征纳之间设置一个缓冲的平台,也解决了税务机关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合作。可以利用个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进行行业的典型调查,掌握较为真实的行业数据。四是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例如通过抽取公安住宿信息,可以较为准确的了解住宿业的经营收入情况。可见,跨部门的合作,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能起到互相比对,互相印证的效果的,对深化税收征管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体工商户覆盖行业广泛、涉及人数众多,在市场经济中相对比较脆弱,但也是企业起步成长的必须经历。通过对税收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形成自觉纳税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可以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和谐的征纳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下滑的社会大环境下,总局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小微纳税人的成长,将政策进行优化、改进,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解决个体工商户现存的问题。只有更多的个体户在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在经济竞争中存活下来,并发展壮大,社会经济发展才能被有效的推动。(作者单位为大连财经学院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