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是民主和负责任的政府,公民有权参与政府决策,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接受公众的监督。构建公民问责机制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促进政府朝着透明、公开、有序的方向发展。
2003年“非典”时期的高官问责事件,开启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大门,随着近年来各种重大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我国政府在各个领域加大行政问责的力度,严惩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失责行为,通过问责,严惩腐败及失职,树立政府形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行政问责制度自实施以来,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了新的发展。随着我国公民文化素质的提升,公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愿望不断增强,他们希望通过参与政治活动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期望能够参与确保政府责任实现的过程,因此,对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进行研究就显得相当迫切。公民问责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民问责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民主行政
“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不仅要看其代议制的发展状况,更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状况,要看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度”。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公民參与行政问责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和实现途径,同时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若有效实施,势必会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发挥巨大的支持、维护和促进的作用。在公民问责中,公民或公民社会组织作为最直接的参与者,在整个问责过程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直接对公共部门及公务员进行着监督,使得整个政府行政处于开放、透明的状态中,公民的直接参与有利于克服政府的官僚主义倾向,减少政府官员权力腐败的现象,保障公平,有效抑制公共权力对社会公众的滥用,从而降低了公共事务管理成本,提高了政府管理的效率。
二、公民问责有助于公民对服务型政府的认可
公民要对公共部门进行有效问责,就必须充分了解政府的各项决议决策及各种政策法规,要熟悉各种操作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决策制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的有效监督,从而促进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接受性和认可性,巩固政府的制度合法性,增强其政策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公众对政权的认同和支持,是一种公民对社会秩序和权威的自觉认可和服从的良好状态。在公民参与问责的过程中,问责主体对政府的了解和认可进一步加深,公民可以更充分地表达自身意愿和利益诉求,同时,政府也能更加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再次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得以增强,公民对服务型政府的认可度提高,参与的积极性也随之提高。
公民问责是一种直接指控或追究政府及其官员责任的社会活动,人们难免会质疑,这样的问责活动会不会造成官民之间关系的紧张,不利于社会和谐?而事实上,从长远来看,公民问责促使政府主动应责,更有利于构建合作性社会,促进社会信任关系的形成。在这种信任友好的政民关系中,政府与公民能够就相互关心的公共事务及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流,政府作出的决策能得到更多支持,而公民参与行政的行为也获得政府信任,二者之间的良性循环,使得公民对官员的信任感不断增强,政府对公民也显示出更大的亲和力,官民合作的空间扩大,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加顺畅。
三、公民问责有利于服务型政府建设
在公共行政领域,充满活力的公民参与和有效的公共行政是相辅相成的,公民与政府相互角力能更好地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调节和分配。公民参与问责的目的是通过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促使政府制定符合民意的决策。公民参与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意识,促使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去,并把参与问责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使社会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使潜在权利转化为现实的利益,从而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能够拓宽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能够从对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从而降低政府公共权力运行出现的偏差。
此外,随着公民参与机制的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某些宪政规则被违反时,他们相信自己有能力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实施行之有效的问责,从而维护和保障公共权利和公共利益。(作者单位为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