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市场对公证业务的需求不断升温,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公民、社会组织对公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作为公证的主要业务,在法律事务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两者同属于公证业务,有许多共同遵守的原则和相同之处。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运用时的混乱,同时,增强社会群众对两者的进一步了解。本文对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做了以下探析。
一、对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两者概念的解读
(一)对保全证据公证的初步认识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权利,申请国家公证机构,为了避免可能会出现丢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或将来很难取证的情况,而提前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其保证真实有效,为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诉讼、复议等活动,或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和完成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保全证据公证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非常复杂,一份合格的公证书,无论从内容、形式,还是实体、程序都必须经得起法律的重重检验。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除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等传统的常见的保全公证的证据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保全公证的证据,例如,知识产权、互联网侵权或违约、监督购买侵权物证以及外出提取侵权等保全公证的证据。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多,重要性不断提高。我国的《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保全证据公证的特殊证据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提交保全证据公证书的一方免除举证责任;二是证据保全公证所提供的证据,比其他的证据更有用。
(二)对现场监督公证的初步认识
现场监督公证是指,按照提前制定和审核通过的规则,通过对现场活动的监督,依据法律规定证明该活动本身和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出使公证申请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和信赖的公证结论。现场监督公证最明显的特征是,公证对象一般具有群众竞争的性质,按照预定的规则进行,活动结果予以公示。
现场监督公证中,公平、公正的理念贯穿于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的各个方面。尤其对于公证对象为潜在经济或社会影响力的现场监督公证对象而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范操作显得更加重要。公证人员在其中扮演着“诚信使者”的角色,公证书是诚信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则在法律服务领域起着“诚实守信”的模范作用。但是2001年的湖北“彩球风波”、2004年的“彩世塔”、西安“宝马彩票”事件的发生给现场监督类公证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质疑。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推进现场监督公证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努力建设成为“坚定信念、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证队伍。继续发扬现场监督公证的公信力。
二、两种公证形式的的相同点
(一)相同的公证原则
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现场监督公证的公证对象和活动过程都应具有实性、合法性。而保全证据公证也有这一要求,收集和取得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申请人(当事人)不能为达到获取证据的目的而不择手段,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2)公正性原则;两者都要求派出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亲自外出办理,而且对所派出工作人员的身份做了限制,避免申请人(当事人)的亲属担任办证人员,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同时,要求办证机构和人员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这是公正制度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体现。(3)公正的直接性原则;即“办证人员必须在取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的取证过程和现场监督公证的行为过程都要求办证人员亲自到现场对整个行为进行监督。
(二)相同的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作用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为:首先,都有相同的证据作用,两者都需要在公证理论和公证制度的指导下,根據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需要,由公证人员对公证对象的状态进行客观证明,并在诉讼活动中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两者的公证职能决定了其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对公证业务的信任和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创建,保护了公民、集体和国家的合法利益,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最后,两者都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
(三)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其他相同之处
除上述两种明显的相同之处外,还有其他相同点。第一,两者都具有非诉讼性,即当事人申请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现场监督公证的范围,而保全证据公证也具有相同的特征。第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在时间上都不可逆转,现场监督公证一般都是提前确定时间、地点,由特定的人或组织参加,不可复原。而保全证据公证,必须及时获得证据,一旦错过一旦错过有效时间,由于环境的变化、人员的流动等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因此,一定要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第三,同样的审查原则,都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公证证据保全,审查是否发现当事人以法律禁止的形式获得证据,如果是的话,不得公证。现场监督公证,活动本身和应用范围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必须验证。
三、两种公证形式的不同点
(一)申请条件的差异性
保全证据公证中,申请人与保全对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保全证据公证接受办理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这种利害关系的确认往往比较困难,需要依靠公证结果和其他证据诉讼才可以确认。因此,有效的能力和审查的不必要性,致使当事人只需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明即可接受办理,而现场监督公证的申请人与保全事项间的利害关系一般比较明确,容易做出判断。
(二)公证的对象不同
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对象大约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四类。现场监督公证的公证对象则是现场活动主体和程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招投标、开奖活动、拍卖会、认证股票抽签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活动结果。现场监督公证整个活动中的公平、公正,是公证业务的重要工作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的公证制度只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强调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忽视活动的程序或其他方面是否合法。
(三)申请公证的目的不同
根据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可知,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出现证据灭失或无法取得的情况而提前提出申请后,公证机构再对证据进行搜集、固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法律诉讼、复议或与相对人协商。申请现场监督公证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活动的相关规则进行公证,例如拍卖会,公证人员进行监督的依据是相关规定中对拍卖程序的要求;另一种是申请人为了利用公证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增加其他人或组织对活动的信任,主动申请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的最终结果都是为了证明整个活动符合法律规范,遵循活动既定规则,活动结果合法、真实、有效。
(四)公证方法的不同
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公证方法,主要有:1、询问和记录,也就是对当事人就相关证据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以便后期使用;2、勘察和现场提取证据,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保全公证对象为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公证的情况,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勘验或封存,并记录下来;3、鉴定,在公证机构无法确定、审查的情况下,请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情况需要对鉴定人员的身份或资格进行专门审查。而现场监督公证的公正方法则相对简单,一般是询问和记录的方式,还有对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查。
(五)监督取证过程中的依据规则不同
两者在监督取证过程中的依据规则的显著差异在于,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在遵循公证的基本原则下,只需保证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即可,不需要申请人提前交一份严格的取证规则。而现场监督公证与此恰恰相反,监督公证的整个活动的依据规则必须提前上交,经过审查后才能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开,一旦确定,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不得再对规则进行随意修改。
(六)公证词发布的時间和效力不同
现场监督公证中,一般情况下,证词必须当场宣读,具有即时性,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场监督公证证明生效之日为现场宣读公证证明之日。而保全证据公证不要求当场宣读证词。
(七)证书对抗的第三人不同
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书对抗的是广泛的群体或不特定的第三人的质疑。而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书对抗的一般是特定的第三人。
四、结语
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统一行使国家授权的证明活动,利用公证文书本身具有的公信力,满足当事人对证据的需要,以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负担以及减少判决和仲裁工作。公民、组织或集体在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伤害前,就根据特定的情况,在向国家提前确认的前提下,防止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本文对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探析,有利于公证业务在社会实践中更直接、更有效的被应用,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职能。(作者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