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思考

2017-12-29 00:00:00佘凯旋
今日财富 2017年16期

鉴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变得愈来愈丰富,因此对农村风光以及农事体验的需求也变得更为强烈,以此为前提而实施的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农村旅游资源开发能够推动当地产业结构实现新的调整,提升广大农户的收入以及生活水平,不但能够推动农村环境的改善,而且还能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创建工作。本文论述了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对我国农村的影响,分析了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农民土地问题状况,并提出了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点对策。

农村旅游具有非常宽广的市场发展前景,极佳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综合能力强、联系紧密、劳动密集型等鲜明特征,能够在破除城乡对立结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等诸多方面体现出重要的作用,从而成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土地可以说是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基本要素,也是农民群众得以安身立命的重要基础。农村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肯定会造成旅游所需土地需求的大幅度膨胀,涉及土地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怎样在得到农村旅游资源开发所需土地的同时,全力保证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这是推动我国农村旅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并且全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环节。

一、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对我国农村的影响

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对于我国农村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主要影响如下:一是从人口转移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视角来看,农村城市化促进了城乡经济的良性循环,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土地转移至城镇,也因此而得到了更加稳定的收入,而依然留于农村之中的农民则可运用农产品集约型以及规模型经营推动农业产业的高产化。对于就业来说,农村旅游开发的拓展涵盖了诸多就业机会,该过程具备了非常大的吸引力,能够拉动农村地区劳动力资源大规模地往城市加以流动。城市化推动农民群众的收入结构出现了质的飞跃,农民群体的收入从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加转换成为依赖于劳动报酬性收入之提升。在农村群众不断往城市进行转移之后,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不断减少,所以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建设也会持续减少,土地利用性质转为增加土地别的途径。在农村旅游资源被开发之后,就会以公共资源之身份为诸多行为主体所共同使用,这样一来,个体利益就会由于公共产权之特点与组织逻辑而和公共利益之间形成极大的矛盾,如此就会导致农村旅游中的相关核心资源、旅游所衍生出来的品牌资产会出现大量的耗损,进而就会出现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悲剧。农民群众在农村旅游中对于居住地的民风民俗、自然景观等在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有所改变。就社会保障而言,城市化不仅弱化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保障之功用,而且还推动了现代集体养老与社会养老等社保能力的提高。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对农村的影响主要是:极大地改善农村地区的弱势化形态,推动传统农业往观光农业加以转型,切实改变农村地区单一化产业形态,推动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

二、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农民土地问题状况分析

一是当前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征地机制未能全面尊重农民群体之权益。土地所有权政策没有真真到位,在认可农民群众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却又在征地过程中剥夺了农民群众对于集体土地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WnlMppQI9LePTRKwfsmc2dFlYaKQgWb+4Ey+4rHmcUE=权益,导致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出现了虚置问题,其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少数地方农村的旅游资源国有化又让当地政府全面控制了当地农村的旅游资源开发权力,导致农民反而成为了局外人,甚至还有极少数地方政府强行征用农村土地,极大地损伤了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二是农村群众的就业机会没有足够的保障,无法做到长时间地分享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之成果。因为农民群众在资金、文化程度以及实践技能等多个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在失去本地的自然资源与土地权利之后,在就业上难以得到保障,因而也就难以享受到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各类好处,尤其是因为旅游开发而产生的就业机会常常会被本区域外高素质者所抢。三是不同地域的农民群体得到的旅游开发权益机会出现不均衡的问题。在农村旅游开发中,常常会产生资金收入的流向和流量不够均衡的问题。我国农村旅游的覆盖面尽管相当广,但是因为旅游资源分布得不够均衡,真正能获利的仅仅是少量农户。因为不同性质的旅游景区由不同机构进行管理,其具体的管理政策和补偿举措均存在差异,这也就造成了农村旅游资源所在地民众收入的不均衡性。

三、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点对策

(一)明确农村地区的土地产权。这是改进我国农村旅游用地获得方式,也是有力保障农民群体土地权益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保持完整,并且和国有土地的产权是平等的,进而建立起城乡一致的新型产权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不可参与到土地权益分配之中,而是应当以税收的形式来调整土地的整体收益。无论是集体土地的流转之中,或者是在征收为国有土地之中,均应当做到产权交易关系平等,从而实现两种产权下的市场化统一管理,落实集体土地和国有用土一样用途、一样价格以及一样收益的管理目标。同时,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之中的集体所有当中,集体和农民权益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谁是真正地土地所有者还不够清晰。有鉴于此,要把涵盖了土地等的集体资产进行核资与折股,具体量化至广大农民个人手中,进而建立起村级股份合作社组织,从而让每位村民均能拥有合理的股权,通过他们自身来掌握当地的土地资源,而且还拥有最后的处置权力,如此才能够让农民群众在谈判过程中实现个人权益的合理化。

(二)积极改进我国现有的农村旅游用地开发方式。因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政策具有极大的特殊性,集体土地不但具备了农业建设之功用,而且还承担了农民群体的社保功能。所以,在将集体土地转成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用地之后,自然也就会展现出其和一般旅游资源用地差异化之功能,也就是旅游资源用地开发、农村生产建设与农民社保等方面的功能。为了能够真正实现该目标,在农村旅游资源用地开发过程中,一定要积极改进目前的开发方式,笔者觉得,不应当简简单单地把农村宝贵的土地出让给招投标过程中出价最高的一方,而是要分门别类地加以对待。这就意味着农村旅游用地之中每块土地不一定均要拥有相同的功用,而是需要依据不同的农村旅游用地类别,分别进行妥善处置。旅游资源开发用地是一种经营性的用地,一定要实现其经济效率的最合理化。因此,应当积极落实集体土地的招拍挂体系,这就类似于城镇之中的旅游用地資源开发。该部分土地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当依据股份多少量化至农民群众个人的手中。同时,农村旅游非建设用地一定要在切实尊重和保护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可逆转化的利用,进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性以及土地的生态安全性。

(三)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中高度重视公众利益。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保障公众的利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当全面结合实际状况,以农民群众的公众利益为主要诉求来开展工作。然而,当前这一概念还相当地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之中难以精准地界定公众利益的范围。这并非是单一化的概念判断,而是阶值化判断。笔者觉得,为开发乡村旅游资源而实施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本身是符合农民群体公众利益需求的,在土地征收以及转移的过程之中,国家应当给予农民群众以相应的经费补偿,但是以上补偿款是不是就能够做到与土地的经济效益等额化还未可知。所以,在实施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之中,广大公众利益的标准尚不够清晰,且对农民群众的补偿也未能有既合情又合理的公认标准,造成了在实施村集体土地流转之时会面临非常多的实际阻力,进而影响到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今后的此类工作之中,必须要首先解决好以上问题,才能够保障农村旅游资源开发能够真正落于实处。

(四)创建具备旅游资源禀赋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体系。之所以要创建该体系,就是为了能够实现旅游企业与广大农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合作,从而让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手中能够掌握旅游资源,切实防止出现农民群众手中土地难以得到开发的问题。要持续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立法化之进程,要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范围、设置条件、工作程序、经济收益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实施严格而又全面的规定,有效维护流转相关各方的权益,特别是处在弱势化农民之利益,有力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不会受到侵害,确保农村旅游用地的有效获取。要创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落实土地流转的委托经营管理,引入社会力量来制约当地政府的公权力。因为农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土地流转和权益的问题上一直处在激烈博弈的状态之中。农民群众一直处在不利的状况下,究其原因是因为农民群众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为切实降低谈判等相关交易的费用,绝大多数农业经营户均更加愿意和中介机构合作,也就是期望通过中介机构来统筹各农户的零散土地,其后再把其纳入到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之中,这也是改进我国土地资源的配置,全面发挥土地资源的各类优势,进而实现农村土地高效化、低成本化、有序化流转经营的重要方式。要积极创建农村土地价值评价机制,量化农民群众拥有的土地财产,进而推动农民群众权益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评估出当地旅游资源开发后的景区资产具有的价值,有力保护农户的集体财产权,尽可能地降低不良影响。

(五)面向失地农民开展就业培训。当地政府、旅游企业等可开设适用于当地村民的技能培训班,积极提高当地失地的技能素质。政府部门还可创建劳务中介组织机构,提供相关就业信息,并应用网络技术实现各劳务市场之间互联互通,进而为供求双方提供更加快速、准确、详实的信息,让失地农民能够尽快实现上岗就业。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农村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能够带给广大游客以崭新的旅行体验,而当游客进入到农村进行消费之后,又能够极大地推动本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近些年来,农村旅游开发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当对此充分重视,在多个不同方面扶持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工作,而且还应当在此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当地农村群众的土地权益,进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者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简介:佘凯旋(1987-4-),男,土家族,湖南吉首人,中國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