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当前普遍存在劳资纠纷和冲突,严重影响了正常劳动关系的运行。为化解纠纷,缓和矛盾,需要依靠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来发挥积极作用。文章对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原因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行为的界限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相关研究及相关行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界限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纠纷和矛盾离不开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但政府的介入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滥用权力过度介入,否则会使得双方矛盾更加激烈。因此需要为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确定合理的界限,才能推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形成。
一、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原因
(一)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程度低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基准往往不能有效的得到执行,劳动者的权益也无法有效保障,其保障程度较低,主要体现在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休息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等方面。用人单位经常随意解雇劳动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低,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生产安全保护条件差,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侮辱、体罚劳动者等等。劳动者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对等
劳动关系是劳方与资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法律上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实际上,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质,劳资关系往往上是一种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劳动者无法以对等的地位和资方谈判。劳动者一方面要提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劳动者要接受资方安排,服从其管理,遵守劳动制度。资方往往为追求最大利润而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劳资双方对峙局面,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危险的运行状态。在当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整体格局下,面对企业的不合法行为劳动者要么选择走人,要么选择忍耐。不对等的劳动关系影响的不仅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其在深层次也对国家利益造成影响,因此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介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政府要积极干预,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客观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指令直接干预劳动关系,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在法律的规范下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如制定劳动政策和法规、实施劳动监察及处理劳动争议等。将服务行政作为当前政府的基本行政理念。提供社会保障和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二、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界限
(一)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界限的标准
1.利益平衡
政府对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进行纠正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这种纠正行为的恰当性在于实现利益平衡。所谓利益平衡就是政府对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利益,以及劳方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综合的考虑与兼顾,从而使政府的介入行为达到妥善解决纠纷的结果。它是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介入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政府对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主要的手段就是对较强势群体进行限制,对较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维护,或者更多的保护劳方,从而实现平衡双方利益。不偏废劳动者,不偏袒用人单位,而利益冲突在现实中是难以避免也是难以兼顾的。在特殊情况下,当对劳资双方的保护产生冲突时,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位置。例如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安全和生产相冲突的情况,应当首先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对资方利益的漠视,更不能侵害资方的正当利益。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确保政府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劳动关系进行介入,法律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防止政府任意介入劳动关系。
2.合理性与合法性
政府介入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合理性与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政府的介入行为必须合乎法律,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以保证政府行为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二,法律对政府介入行为的范围和边界进行了界定,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无限、任意的介入。合理性要求政府的介入行为必须适度、客观,合乎常理。政府介入行为要基于正当理由;政府介入行为要和立法目的相符,和自然规律相符,和社会道德相符等都是合理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政府介入劳动关系应当是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公正客观的处理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契约自由和国家强制结合
一方面,政府介入劳动关系存在合理合法的一面,另一方面,政府的介入行为过度甚至滥用权力任意介入,定会对劳资自制领域造成干扰甚至破坏。劳资自治是不允许政府过度介入的。因此,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同时一定要确保劳资合理、必要的自治空间,使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行为遵循国家强制和契约自由相结合的衡量标准。契约自由主要体现在是否缔约的自由,缔约人的选择自由,确定契约形式和内容的自由,以及契约解除的自由。法律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规范,劳动契约能够对劳资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就必须使劳动契约本身是合法的。所以,符合法定的最低标准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不违反法律是用人单位的底线,劳资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进行自由协商,从而实现劳资两利。对劳动契约自由的尊重,就是对劳资双方在合法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双方行为的尊重。因此,契约自由要得到肯定和保护的前提就是符合法律规范。只有在此前提下劳动契约自由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如果发生歧视性用工等私权滥用、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等行为,政府就可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介入劳动关系,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确保劳动关系能够正常健康运行。
(二)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且有效的政府
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介入应该是有限且有效的。这表明政府介入劳动关系不是统包统揽,对劳动关系进行直接干预。而政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政府的介入行为必须是有效的,通过政府有效的介入,对不平衡的劳动关系进行改善,从而促使形成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
1.培育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以及劳动者自身价值的提升需要成熟的劳动力市场的保障,它是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市场基础。因此,政府需要对劳动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使劳动力市场更加成熟和完善,进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一方面,政府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取消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壁垒,如区域限制、城乡限制等,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能够自由的跨区域、跨行业的进行择业,同时,为使经济活力得到提升,就业岗位能够增加,政府要对劳动力市场竞争进行强化,使劳动者的利益在根本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政府要对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传播,建立统一的劳动力信息平台,从而有助于降低劳动者流动的盲目性和就业搜寻成本,为劳动力市场奠定成熟的信心基础。
2.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进行强化
与资方相比,劳动者相对弱势,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有效解决劳动者低工资问题,相反,资方可能主动裁减用工,削减工作岗位。作为服务型政府,政府应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功能,加强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使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从而有助于实现人才强国,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政府要动用相关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提升劳动者技能。
3.对劳动者的公民权进行保障
劳动者的公民資格主要体现在具有公民权,其也是社会平等制度的本质体现。劳动者的公民权包括政治权、民权及社会权。政治权主要体现在参与政治权、参与普选权及组织政党权等。社会权体现为受教育权与福利权等。民权主要体现在言论和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缔结契约和占有财产的权利。政府应该对劳动者的公民权从宏观上进行保障,在法律的保障下使劳动者能够和资方共同协商和谈判,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介入也由直接干预变为间接干预,由此才能有效缓解劳资冲突,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4.引导工会转型
我国工会工作更多的是迎合政府偏好,对劳动者的需求却考虑的较少,因此迫切需要工会转型,真真正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劳资冲突的客观要求。而目前工会转型也是困难重重,一是内部转型动力不足,二是外在力量不能对其形成冲击和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工会的监督,施加转型压力。如果工会不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政治上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因此要迫使工会成为劳动者的代言人,使劳动者增强对工会的认同感。同时,赋予工会更多必要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权力,使工会更好的发挥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政府对劳动关系的介入,能够有效缓和劳资冲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从而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为使政府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形成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需要政府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关系进行适度的干预,避免干预过度造成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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