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保理通过信用转换,使得原本不能够通过抵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等,可以通过建立在相关信用主体上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转换,从而获得保理的融资,所以它填补了类金融里面盘活动产的类金融形态。保理业务本身是可持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起来的往复循环的信用管理使得保理业务具有持久性。
关键词:产融结合;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卖方;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很多大型企业纷纷参股、控股持牌金融机构或自己申请金融牌照,纷纷成立金融服务集团,同时这些企业的金融业务与自身产业相互结合,实行产融结合的发展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和竞争力,企业为增强产品与服务竞争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会提供较为灵活的结算方式。但赊销额太小,不利于扩大销路;赊销额过大,又容易造成企业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上升,既占压企业流动資金,又容易出现呆坏账。而保理业务恰恰可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增强销售能力、优化财务指标、化解财务风险。商业保理并不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批准,不属于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申请相对简单,可操作性较强,所以很多大企业都设有保理公司。
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企业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相关服务。在第五次(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把金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根本性的的影响,中国金融未来中期发展的首要任务是:要用活金融,促使经济与金融双兴两旺;抓好金融风险的防控,保证金融经济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保理公司基于其自身的业务属性很好的契合了当下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和管理层对监管的新要求
一、对商业保理的认识
商业保理业务是建立在实体基础上的,基于供应链条中某一个环节的信用融资,保理公司是站在企业可以持续发展的角度去发展业务的。保理业务高度依存于贸易金融的自偿性,每一笔贸易融资都有一笔对应交易下的现金流,这一可预期的现金流,可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清偿该笔交易项下的融资。
保理通过信用转换,使得原本不能够通过抵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等,可以通过建立在相关信用主体上的债权或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转换,从而获得保理的融资,所以它填补了类金融里面盘活动产的类金融形态。保理业务本身是可持续的,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起来的往复循环的信用管理使得保理业务具有持久性。
商业保理本身就是一个信用管理的工具,现在对保理这个工具进行创新,无非就是两点,一点是对工具本身进行优化和升级,加强信用管理,借助一个系统化信息匹配给买卖双方,来呈现交易双方的信息透明化,也可以通过引入一个银行的方式来让贸易资金流透明化。也可以借助大数据加强对信用的评估能力。
还有一个是应用方法的升级,例如保理工具应用到医疗行业,匹配,升级医疗机构的付款方式,缩短医疗机构的付款周期,这些都是保理工具的应用,是对这些环节的升级;还有航空、学费、公共事业等,包括现在的退税环节的保理,都是对保理应用方向的创新和升级优化。这些环节全部可以构建出来,形成保理工具创新上的一些方向,在特定行业上把这些节点构建出来,就构成了保理在这些行业的商业布局。
所以可以把保理公司看做一个业务平台,也可以在传统业务平台里直接放保理思维进去,这样就可以突破很多框架。用保理的思想融入到贸易双方的过程中去,做行业的交易和改造,包括流程的改造,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商业保理公司是资金驱动型的企业,保理公司只有加杠杆才能去套利,在融资端拿到什么样规模和成本的钱对应的是保理公司有什么样的基础资产。其中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拿到资金,这个模式如果清晰,资金问题就容易解决。一旦走通一条融资通路,保理公司的整个资金端就会豁然开朗,例如私募、基金、ABS,每一步尝试的都可以获得一个方式。有了畅通的资金来源,保理公司业务发展会非常迅速。现在保理行业,多渠道、多结构的复合形态已经形成,这种以基础资产做融资渠道的方法,目前也有很多。所以如何捕获一个优良资产,是保理公司依靠自身资源去获取的。如何去匹配一个资金的定位,是保理公司对自己资源的一次应用和尝试。从我们拥有的基础资产资源开始匹配,用保理的思维重新思考,用保理的工具来改造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商业保理的法律依据
保理业务主要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其核心实质是债权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卖方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之前,要通知债务人;第二,保理公司获得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不能优于转让人即卖方,债务人依基础合同享有的对卖方的抗辩同样可以对抗保理公司;第三,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及其它装运单据不属于商法上的流通证券,不能凭背书和交付实现转让,而要由保理公司和卖方签署保理合同,依此完成应收账款转让。
三、保理业务的风险
保理的业务风险在于供应链当中的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市场、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等风险要素。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合同中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存在争议,导致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保理公司到期回款。卖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合同、发票。因此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信用风险
买方信用风险: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合同按期支付货款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是最为关键的核心要素。
卖方信用风险:卖方通常作为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其信用状况,公司实力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的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法律风险
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要件,恶意的转让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公司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
(四)操作风险
1.商票多次融资形成重复融资风险,卖方利用保理公司对人民银行应收账款公示查询系统漏查等查询漏洞以及登记漏洞,将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保理公司,套取多家保理公司信用,进行过度融资,使保理公司陷于欺诈风险;
2.买方未付款至保理公司指定的保理收款专户。这是需要保理公司严格避免的;
3.保理业务材料违规操作导致与保理业务类型要求不匹配引起相应风险发生;
4.保理系统录入操作失误导或审查失误导致系统录入的数据出现错误,造成系统录入错误,如发票号码、保理类型、利率、期限等信息这些错误将会使保理业务数据失真,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四、保理業务合规当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效力确定
在很多供应链环节中,卖方始终是固定的,而其在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协议时,仅涉及本次买方及本次交易固定,对于以后形成的其他应收账款或与其他买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如果能够无需再次签订协议即可直接受让的话是非常有利于保理业务操作的。但我国目前保理业的相关立法并没有提及该问题。实践中,债权转让需要以现实存在的合同为基础,《合同法》也规定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从《合同法》的现有规定看,未来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这对于一些创新型的保理业务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解决方法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理公司可以与卖方在保理协议中约定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以必免发生此类风险时无法可依,更无可遵循的约定。
(二)基础合同中有禁止转让条款
《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会遇到“特别约定”的阻碍,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转让。对于约定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会产生内外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内的影响,即对债务人的效力;二是对外的影响,即对受让人的效力。我国承认约定的效力,即只要买卖双方约定不可转让,该转让行为即无效,对买方不产生约束力。卖方因擅自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公司带来的损失,保理公司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要求买方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郭雳著, 2006.
[2]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杨勇著,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