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发展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使得部分优质的且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茁壮成长,但是在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中国,在借助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强大的过程中,不少农业企业出现财务造假的事件,如绿大地、新大地、万福生科等财务造假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生活,也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令投资者对农业类上市或IPO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产生怀疑。本文以振隆特产为例,研究其财务舞弊手段并分析我国农业类企业财务造假案例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达到对造假行为的预防和遏制的目的。
一、前言
农业上市公司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务业,即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据统计,截止至2017年7月,我国共有农业上市公司72家,占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的2.15%。在这些公司中,总股本为704.16亿。其中有21家农业上市公司股本在10亿以上,占比29.16%。而在2017年沪深上市公司有284家,仅仅4家为农业上市公司。从相关统计数据上能看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占份额甚少,但鉴于农业作为我国第一产业,地位特殊,致使农业产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二、振隆特产案例
(一)案例背景
振隆特产,以加工籽仁、果仁等作为主营业务。前身为阜新振隆土特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出口自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10月,2011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更名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到2015年间,它曾向证监会陆续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并于2014年4月23日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保荐机构是信达证券。这是正常的IPO套路,但却因为振隆特产那做得过于漂亮的业绩书而受到关注,最后被发现是一个看来“天衣无缝”的财务造假案例。它的造假,从审计到投行,从专业人士到媒体,全部被蒙骗。直到最后监管层介入,真相才陆续被揭开。
(二)案例分析
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发现,振隆特产IOP提交的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
1、销售端造假,虚增收入
振龙特产利用它的优势--境外销售而且是向贸易商销售,通过虚增销售单价来实现。2012—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收入8268万。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万、1,813万、5,792万,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
虚增收入之后,对应的现金流用应收账款补上。但当连续几年造假后,应收账款总是要收回来的,这时振隆充分利用其境外销售的优势,用第三方汇款,通过第三方汇款冲抵应收账款,以此缩短账龄。而且振隆虚增收入不是用虚构的合同,而是虚增销售价格,这样使得无论是证券商还是审计机构在核查时都增加了不少难度。
2、采购端造假,虚减成本
振隆特产作为准上市企业,在出成率方面多次提及自己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升了出成率,那么,生产同样一批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就少了,那结转的成本自然就少了,存货也会相应增加。更为重要的是,振隆的原材料都是在每年第四季度到次年二月集中采购,众多的原材料,还都是南瓜籽、果仁等,放在仓库里很容易变质。这个变质的损失,如果是正常范围内,则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不正常的范围,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俩科目,最终影响的是净利润。但是,振隆特产的财务数据中,几乎没有计提存货损失,2013年,振隆的营业外支出仅有300元,而管理费用中的盘亏损失,也只有9.77万。通过不确认存货损失,振隆又虚增了一部分存货。
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虚增收入,又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虚减支出,双管齐下,虚增的利润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3、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振隆特产绝大部分成品松籽仁、南瓜籽仁是通过直接采购“仁”加工出来的,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采购的“籽”加工为“仁”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开心果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原料开心果加工为成品开心果的整个过程,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种类、生产模式和产品产量以及与产量相关的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均存在虚假。
三、农业类企业频繁造假的原因
(一)交易零散且不易核查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件规定开户单位可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时能使用现金。对于农业类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采购通常直接面向用户或小型农民合作组织,交易对象分散,且多用现金或个人银行账户付款,其现金流和业务流不像其他工业企业能有清晰严格的交易品种,还会出现坐支情况,几乎难以从现金角度来追查直接的使用痕迹。正如振隆特产,原材料是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一般在第四季度至次年二月集中采购,而且大多是直接向农户购买,所以部分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振隆特产获得了造假的有利机会。
(二)存货核查难度大
由于农业类企业的资产多为土地资产和生物性资产,因此,其存货的价值评估和监盘都存在较大的困难,从而给企业留下了调控的空间。首先,农业类企业多处于二、三线城市甚至乡镇级别的区域,在处理土地所有权交易时,可能会因为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交易相对随意,从而使土地交易金额缺乏真实性。再而,土地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同时,土壤的结构、土质成分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土地价值,作为非专业评估的证券商或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而言,判断其真实价值是有难度的。
(三)造假成本低
我国是农业大国,为鼓励农业类企业的全面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对农产品实施了较低的税率,甚至出现个别领域免税情况。此外,我国还向部分农业企业提供各种政府补贴。在这些有力的政策下,很大程度上为农业类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想要虚增利润,必然会到导致需缴纳的所得税也会随之增加,例如一家一般制造业企业虚增100万收入,那么它需要确认17万的增值税销项税,假设毛利率为40%,公司还需缴纳10万的企业所得税,综合来说,企业虚增收入成本达到虚构总额的25%-30%之多。而农业类企业,由于这些有保障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驾护航,其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从而虚增利润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会大幅上升,甚至能够利用虚增收入、利润等手段从而到达政府补助政策的条件。而在振隆特产案例中,它多项产品均享受税收免税优惠,造假成本也相当低,也就容易通过财务舞弊手段来粉饰财报。
(四)低利润困局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对农业发展给与了最大的扶持,但即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农业类企业还是陷入了低利润的困境。据通达信数据统计分析,2017年上半年农业类上市企业平均毛利率为23.51%,平均净利润率为-0.27%,平均利润同比增长率为74.78%,而同期沪深A股的以上指标分别为29.65%,1.39%,188.12%,三项重要利润指标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表明农业类企业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农业支持工业的初期发展策略所致,其次是由于我国多数农业类企业整体规模较小,行业壁垒较低,在较短时间内改造成配套齐全的产业链机会较小。再加上,农产品属于全民消费品,为稳定民生问题,国家对其价格进行了严格的调控,价格上涨区间不大。反之,从全球范围来看,原材料、辅助生产设备、人力资源等成本逐年上升,而导致农产品的经营风险较高,进而影响企业的规模的快速扩张。
四、相关对策及启示
(一)规范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首先从治理架构上来看,进行股权优化,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职权,避免表决权、监督权过度集中,也能从侧面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更重要的是,能有效遏制大股东财务造假的动机。其次,作为企业的监管机构,监事会薪酬避免与董事会或管理层挂钩,防止因利益关系而导致监事会决策失效。最后,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一方面,要做好授权、业绩评价、职责分离等控制活动,在企业内部所有环节建立好相关的行为规则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做好财务上的隔离,建立合理完善的财务制度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利用制度早发现、早解决、早纠正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同时,提高企业高管及员工的内控意识,通过各种宣讲会、讲座,培养员工的责任感,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利润。
(二)完善立法制度,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监管
第一,立法部门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财务造假行为的界定标准以及惩戒标准,使现行的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除了对造假的企业处罚外,增加对参与造假的个人的惩罚机制,运用赔偿、诉讼等常规手段,同时对造假个人要处以“触及灵魂”的处罚,更有效震慑造假者,让有造假动机的人员意识到这种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从而遏制财务造假的念头。
第二,放宽审核要求,加强造假惩治力度,确保财务信息的有效监管。目前,证监会对出现财务造假的公司的处罚是给以警告和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和处罚,就像振隆特产案例中,在IPO过程中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增存货少结转销售成本等行为,证监会对其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黄悦、王彩霞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30万人民币罚款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这相对于其造成的社会经济负面影响而言,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的。此外,我国对上市公司质量把控严格,条件也较为苛刻,而前文提到的农业类企业存在低利润、造假成本低的特点,一些有“前途”的农业类企业想要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发展大计,只要不符合一项条件,就可能功亏一篑在沪深股面前止步,所以证监会可以像政府政策一样,给予农业类企业上市一些优惠政策,对发展前景好、信用好、概念优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但绝不能放宽质量的把控,而是明确个人责任,加强惩处力度,一旦发现造假,对企业采取警告、罚款、禁入证券市场、停牌等一系列措施严厉处罚,对参与造假个人,则采取警告、罚款、终身禁入市场等措施来杜绝其侥幸心理。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振隆特产造假案件中,从审计机构到法律机构再到保荐机构,全都没有发现其造假行径,到了IPO的最后环节才被证监会叫停,这在企业IPO过程中还是比较少见。以振隆特产IPO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对其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130万元。瑞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作出没收收入130万和罚款260万的顶格处罚,这为拟上市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敲醒了警钟。作为IPO的中介机构,必须把控风险,对自身的执行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提高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项目组配备行业研究员、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师等方式,在其执业过程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立足于社会公众利益,对业务执行过程中防范风险,为企业出具客观公正的报告。
五、结束语
农业类企业造假是一个需要十分重视的问题。随着此类案件的高频发生,不断动摇着投资者对该类企业的信心,这无疑对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财务信息的监管和加强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等措施显得刻不容援,逐步减少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净化证券市场,使其健康运行,反哺股民和实体经济,为广大国民服务。(作者单位为中山大学新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