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完善

2017-12-29 00:00:00赵海勇李博赵玉梅牟迪
今日财富 2017年25期

庭前会议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优化诉讼资源配置、解决程序性争端、整理案件焦点。立足于庭前会议的法律定位和诉讼功能,从检察监督角度分析,应当正确厘清该制度运行的司法困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实现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价值。

一、检察监督视角下庭前会议制度的失范分析

(一)内容设置失范,庭前会议处理事项范围存在争议。从内容设置上来看,我国的庭前会议内容范围多局限在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事项中,而很少涉及对抗式诉讼制度下庭前会议的重点内容如庭前证据交换、焦点问题争议等实质性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带来了很大局限。

(二)效力失范,庭前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未定。现有法律并未赋予庭前会议决议以法律拘束力,很容易导致庭审阶段控辩双方推翻之前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共识,最终庭前会议终将流于形式,失去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庭前会议对检察权的制约与促进

(一)庭前会议对检察权的制约

1.内部制约:证据展示与调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证据开示”的概念,仅规定律师享有查阅、复制、摘抄等多种方式的阅卷权。证据的全面展示固然有效地保障了辩方的权利,但也对公诉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在庭前会议中充分行使控诉、监督权,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制约与建设,包括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卷宗材料、认定事实等有整体的把握,做好庭审评估、预案等。

2.外部制约: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权在庭前会议中的内部制约具有一定必要性,但仍要受到强制性的外部审查。因此,从保护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庭前会议阶段特别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环节,作为对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外部制约。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庭前会议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阶段对非法证据异议的处理是检查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途径。

(二)庭前会议对检察权的促进

1.遵循司法规律,协调控辩关系。在刑事诉讼环节,控辩关系应当是“知己知彼”而不是“出奇制胜”。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协调控辩关系,实现控辩双方信息对称。法官基于对证据展示情况的梳理,可以初步确定庭审的焦点和争议问题,形成控、辩、审三方协作的诉讼关系,提高审判的高效公正。

2.实现程序分流,合理分配诉讼资源。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庭前会议阶段所掌握的被告人的认罪情况、侵害法益的严重性等繁简、难易程度等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分流,优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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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前会议制度中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途经

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职能的实现可以从程序参加者和法律监督者两个层面展开。

(一)维度一:作为程序参加者

作为庭前会议程序的参加者,公诉人控诉职能的实现要紧紧围绕案件焦点问题,牢牢把握案件审查、控诉犯罪职能,确保诉讼过程公正合法。

1.细化检察机关参加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召开庭前会议的前置建议权。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基于证据材料和案件的焦点问题与辩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形式可以作适当变通。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庭前会议召开的前置建议权或提议权具有现实必要性。

2.规范庭前会议的内容。不管是从制度设立初衷还是诉讼模式改革角度,都需要谨慎界定庭前会议的内容。从检察机关职能监督的角度出发,庭前会议应当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的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庭前会议证据调取与交换平台,及时掌握双方的证据情况,消除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事项。

(二)维度二:作为检察监督者

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庭前会议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拥有绝对的自主采信的权力,因此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不仅是庭前会议中“舞台上的表演者”,更应回归其监督者的本职,不能偏离自身角色定位。

1.监督内容方面,应当包括对庭前会议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的监督两方面。庭前会议阶段需要集中处理的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包括庭前会议的启动、处理问题的范围、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等。对庭前会议实体内容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内容的审查监督。

2.监督方式与监督手段的转变。可以将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柔性监督手段与抗诉等刚性监督手段并用,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保障监督的时效性。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在探索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庭前会议的程序参与者与法律监督者,应不断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强化自身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推动高效庭审模式的建立,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作者单位为辽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