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一带一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供给侧研究

2017-12-29 00:00:00崔晶晶李小濛黄晓晴
今日财富 2017年25期

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中,企业在“走出去”时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只有紧跟时代发展,适应一带一路的发展需求,才能更好的为企业保驾护航。本文从一带一路战略下,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出发,深入探究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研究发现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迅速,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诸多不足,并根据现存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助力“一带一路”的必要性

(一)配合“一带一路”国家重要战略的需要

2015年4月,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宣告“一带一路”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鼓励企业在税收优惠下进行对“一带一路”的投资。“一带一路”是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走向经济新常态具有重要意义,将重塑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重要战略位置。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其风险保障、融资支持以及资信评估等作用,为“一带一路”之行的畅通保驾护航。

(二)沿线国家综合风险较高

宏观上,区域绝对风险高,投资风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等级平均为5.5,其中国家风险水平处于中等及以上的国家有48个,占比76%。

微观上,“一带一路”国家地缘政治风险极高。东、中亚以及南亚地区政治环境复杂,世界上绝大部分恐怖组织都集中在这里。根据全球恐怖主义研究数据库(Global Terrorism Database),2014 -2015年,世界上40%的恐怖袭击发生在中东、北非,有30%的发生在南亚。这恰好是“一带一路”经过的重要地带。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造成的政治风险会直接造成人身安全问题,也是阻碍“一带一路”投资的最主要因素。

从产品的特性上看,“一带一路”亟需的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内的自然资源可能会加剧国内的武装冲突,争夺自然资源的控制权会增加冲突、暴力和战争的风险(黄河,2016)。在复杂多变的局势下,出口信用险能有效帮助企业分解政治风险单位,转移政治风险带来的汇兑、政府违约等风险,保障企业收汇安全。

(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较高

“一带一路”初期建设主要是技术难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央企实力较强、资金雄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截至2014底,“一带一路”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额约占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70%,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约占总额的60%。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大量原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大多依赖单一的能源资源,易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油价下跌的影响(郭静,2016)。若无出口信用险的保障,一旦风险事故发生,将造成国企大量资金浪费。

中小企业面对东道国外汇管制带来汇兑风险、战争内乱导致经营风险而对进入“一带一路”望而却步,甚至放弃盈利机会。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它们正确识别风险、提升债权信用等级、增强抗风险能力、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发挥自身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活力。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问题

(一)发展迅速,但与国际水平仍有差距

2015年,中信保各项业务承保金额达4715.1亿美元,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全年实现承保金额3638.8亿美元。从2002年至2015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但相比我国出口产业的发展速度,还是存在滞后的问题。例如:2015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为16.9%,但根据伯尔尼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早在2005年前,世界主要贸易大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比例就远高于我国目前水平:法国为60%,英国为45%,日本为50%。

(二)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不成熟

1.保险产品定价较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特征,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竞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普遍偏高,比如,法国3年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为0.1%至1%,而我国一年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达到了1.5%。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仍沿用2004年版的全球国家地区风险等级表,对国家地区风险状况缺乏更新。

2.承保规定及承保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强调统保原则,即出口商要将其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共同进行投保,而不可以选择风险较高的一部分业务承保。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统保方式会加大经营成本,从而导致更多普通小微企业选择风险自留。2015年中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服务支持小微出口企业3.9万家,仅占全国小微企业总数的16.39%,小微企业项目下承保409.4亿美元,仅占总承保额的8.68%。因此相比大型国有企业,小微企业面临着更严峻的出口风险和融资风险,得到的保障却十分有限。

目前中信保中长期项目中的出口方资质规定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应资质的法人。这其实与我国同外国签订的BIT规定相冲突。例如:中国和秘鲁1994年签订的BIT第二条规定:“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同时项目申请条件的规定中对于资本范围的要求过宽,投保人所投保的资本不必为我国公民所有。在此可以对比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业务章程对投保人资产的规定:“完全归上述美籍公民、公司等所有的外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这导致我国浪费大量承保能力在外国资本上,同时放宽资本限制带来的高风险的成本也将分摊在我国的投资者身上。

3.审批流程复杂、时效性差。在一带一路的宏观背景下,中国企业出口业务需求不断增加,但中信保的业务审批流程往往时间较长且手续非常复杂,降低了企业的投保意愿和出口竞争力。经统计,每个中长期项目平均需要6个月左右时间才能获批,,每年中信保提交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书仅为40个左右(张瑞,2015)。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项目审批效率低下,与“一带一路”战略的需求相差甚远。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给侧发展建议

(一)建立“一带一路”专项出口信用保险

“一带一路”战略使我国境外投资需求急速增长,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应从供给侧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需求。为了更好的适应“一带一路”投资特点,将尽可能多的类似风险集中应用大数法则,本文认为中信保应该开发“一带一路”专项出口信用保险,并将其定位为政策性保险。在获得适当政策补贴的同时,扩大承保范围,降低保险费率,为我国境外投资的实现与国家战略的实施保驾护航。

(二)以公私合作契约为基础拓展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势必扩大,此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在供给侧注意与政府之间的公私合作关系,避免沦为低效的政府行政工具。具体体现为应该明确公私合作建立时的匹配机制、执行过程中遵守契约治理、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原则、以及确立第三方监督与仲裁机构等。

(三)尝试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国际化

“一带一路”不仅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也是“一带一路”国家共同发展的珍贵机遇。因此面对风险共同体,“一带一路”国家首先应该在政府合作层面达成一致,例如通过协议条约降低政治风险。同时“一带一路”国家可以尝试通过共保的方式实现风险的共担与分散,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加强各个国家的合作联系,更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追偿机率,实现风险的共同管理。(作者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