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侵财案件口供多不稳定、易反复,常提出无罪、罪轻辩解,证人证言因宗族、姻亲关系影响,也易出现不稳定甚至虚假情况,在审查口供和证人证言时,应着重审查内容的稳定性、合理性、真实性、连贯性。
农村侵财案件中一般刑期不重,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关注度不高,口供以不稳定、易反复为特点,伴随有罪轻、无罪辩解。同时,由于农村宗族、姻亲关系明显,证人证言易不稳定,甚至虚假,针对以上特点,农村侵财案件口供和证人证言审查主要着重以下方面:
一、口供审查着重审查稳定性和真实性
(一)针对作案动机审查:农村案件中涉案财物一般不大,社会影响小,且多以盗窃为主,在审查时着重案件动机是否符合逻辑和常理;动机产生的时空条件和外部因素是否合理、作案产生的危害结果与动机之间是否一致。另外,农村侵财案件除常见的以财物为目的外,部分案件伴随有报复等特点,因此案件审查还应审查作案动机出现是否因为有“前仇旧恨”,动机与前因之间产生的时间节点关系,并以此为线索综合审查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二)作案时间审查:预谋案件中,如报复性侵财必有“前因”,以此为前提,口供中应当呈现与前因相关的时空因素、环境因素,考察这些因素对作案时间的催化作用;作案时机选择与作案动机之间连贯关系;其他预谋与非预谋案件审查作案时间和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三)作案地点的审查:口供给出的作案路线、作案目标、行动轨迹是否与勘验、检查、鉴定笔录一致;随身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运动轨迹与口供是否相符。
(四)作案手段、情节、经过的审查:作案手法、作案特征、作案数量、作案人数、工具、手段能否与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相互印证;案件脉络是否清晰;作案过程能否与被害人、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直接或间接印证。
(五)作案后果的审查:犯罪所得的财物与被害人陈述能否相互印证;作案后的逃离路线、方式、行动轨迹、接触人是否符合常理、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对可能销赃、窝藏、毁灭、伪造证据的。有无其他证据佐证;对作案后有积极悔罪、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自首、立功表现的考察所述内容与实际表现是否一致、有无旁证可循;是否有外部力量接触或影响口供内容;针对无罪、罪轻的辩解,考察形成时间及变化过程、相关辩解与证据查证后是否合乎情理、逻辑、经验法则。
二、证人证言审查强调连贯性、合理性
农村宗族、姻亲关系明显,案发后外部力量对证词影响大,在此情况下,证词审查一般强调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情理,与其他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
(一)从逻辑常识出发,重点审查多次证词间是否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证人证言与实际案发现场和经过间是否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间能否得到相互支撑;证人证言所表述的内容是否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产生排斥关系。
(二)从人情世故出发,在实际案件中重点审查证词内容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获知犯罪动机、犯罪内容的途径、案发后对案件参与程度来判别证词的真实性;同时,对难以查证的证词,审查重点以证词与嫌疑人辩解、旁证之间的印证程度和是否合乎情理、逻辑、经验法则为主。
农村侵财案件因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口供和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和反复性,因此在实务过程中应注重其特性,针对性开展证据审查。(作者单位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