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是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地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全县5.3768万农村贫困人口,到2020年共同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消除绝对贫困任重而道远。贫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那坡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最大阻碍因素。法律意识是脱贫后盾,精神不脱贫,生活难脱贫,必须通过法律精准保障、精准监督、精准落实,帮助贫困群众摆脱“等靠要”思想,增强贫困群众法制意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逐渐形成,主动参加技能培训、发展家庭产业,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习近平指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扶贫攻坚工作作为“十三五”时期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全面小康建设大局,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关键阶段。那坡县是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地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脱贫攻坚已成为全县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当前,贫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最大阻碍因素。法律意识是脱贫后盾,精神不脱贫,生活难脱贫,必须通过法律精准保障、精准监督、精准落实,帮助贫困群众摆脱“等靠要”思想,提升贫困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化解农村纠纷,解决群众诉求,助推乡村法治建设,有力促进贫困村脱贫奔小康。
一、贫困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当前,贫困村农民的法律素养整体来看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1.农民的法律素养低,缺乏法律知识缺乏;2.农民害怕打官司。有调查显示,如果政府部门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最多的方式是向上级部门反映,少部分人忍了了事,还有相当多的人会选择找熟人疏通关系,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上访”比向法院起诉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3.农民权利意识浅薄。由于观念意识的落后,许多农民对一系列的法定权利存有怀疑,因此无法合理遵循与运用;4.存在情优先于法的思想,农民对礼俗、人情“面子”仍然看得很重;5.农民对法律缺乏信任。在农村,许多很多的司法部门的管理存在问题,导致执法办事不严格,从而破坏了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渐使农民产生矛盾心理,越来越不信任法律,导致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无法落实,给农村脱贫攻坚造成阻碍。
二、贫困村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贫困村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在普法教育,法律知识宣传上的接受能力上由于文化水平的低下往往事倍功半,无法正确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其的责任和权利,造成恶性循环。另外,执法部门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一直以来,农村政府的工作重点都放在了经济建设中,而忽略了普法教育,再加上村、镇设立的普法机构一般是由当地干部负责,他们的法律知识本身就相当薄弱,而普法教育这类“软指标”造成其工作懈怠,且短期内无法看出成效,也就造成了普法活动“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现象,农民无法真正学习、接受法律知识,更不可能懂得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法律赋予其应享的权益。
(二)贫困村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
pm4piML8AkwJsX89/Sy048ESKPznDG40IAUc3AmsmCg=这也是普法工作中一大难题,农民收到封建思想的束缚,对国家政权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再加上,在农村农民接受的现代文明教育以及社会活动相对缺乏,都是导致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虽然较大程度的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但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工作则相对松懈,这也造成了农民无法跟上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没有意识到现代社会活动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就不会去主动学习,甚至不愿意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普法教育。
(三)贫困村法治宣传范围仍比较有限。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农村经济水平也逐步提升,农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不断改变。近几年农村人口流动速度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家中仅有老、幼、妇留守人口,贫困户本身法治学习能力薄弱,部分贫困村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够重视,法治宣传浮于表面,导致部分贫困村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
(四)贫困村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
当前,贫困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由于大部分中青年壮劳力外出务工挣钱,使许多贫困村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幼、妇的“空心”现象,邻里吵嘴打架造成人身损害、儿童在玩耍中受伤、妇女被性骚扰、婆媳间发生口角、不赡养老人、争田边地角等情况发生频繁,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脱贫政策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治安案件、侵财类刑事案件、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发生直接侵害农民自身利益,同时影响区域的和谐发展,更严重的是阻碍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
(五)贫困村领导干部自身法治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部分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素养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贫困村法治教育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部分干部在工作中仍存在重产业发展,轻法治教育现象,对向群众宣传脱贫致富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实际工作中遇到群众矛盾纠纷时,了解问题表面化,分析问题简单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致使群众遇事常常多头上访、越级上访或集体群访。
三、增强贫困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和方法
(一)县级部门要加强法治扶贫工作力度。
一是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脱贫帮扶各个环节和过程,积极宣传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法律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正确引导农民,依照法律解决问题。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相关活动,将法治工作宣传到为,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二是要指导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帮助贫困村党支部加强班子建设,理清发展思路,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组织民主管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乡镇、街道要落实法治扶贫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建立干部学法制度,落实定期讲法工作制度,抓好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是强化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监管。严格执行村帐乡管、公示公告、项目竣工结算验收等制度,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措施,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和项目长效受益。
三是开展法治干部入户结对活动。建立乡镇、街道法治人才库,将村、社区法治指导员、法律明白人等纳入人才库。选派法治干部深入贫困户,开展法治帮扶。同时对法治指导员、法律明白人等法治干部进行定期法制培训和监督考核,提高其法律服务的能力。
四是设立乡镇、街道“法律维权岗”。依托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普遍设立困难群众“法律维权岗”,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或居住偏远的贫困群众实施“预约上门服务”。
五是加强贫困户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对贫困户的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教育和引导贫困户主动参与脱贫工作,激发主动脱贫的意愿,发挥其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利,防止群众因矛盾纠纷激化、诉累“返贫”。
(三)贫困村要组织实施法治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贫困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充分发挥法治扶贫惠民的前沿阵地作用,大力宣传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公证律师等服务,直接为群众提供“零距离”规范化法律服务,满足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解决纠纷、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法治需求。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规民约、扶贫项目建设、公民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基层法治创建工作;组建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建立法治宣传栏、法治图书角、村民法治课堂等,以贫困户为重点对象,多种形式地开展扶贫政策、孝老敬亲、文明新风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活动;建立规范化人民调解室,加强对贫困村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巧,对于脱贫攻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尽量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设法律援助申请窗口,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接待和初步审查工作,实现“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模式;建立法律援助联系卡,为贫困户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公证上门服务;组织优秀法律服务人员到贫困村开展集中法律服务,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提供预约、远程法律服务。
二是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与贫困村签订免费法律顾问合同,并参与贫困村村级重大事务,包括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等的依法决策。负责指导贫困村审查各类经济合同、村民民事合同,帮助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法律意识,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预防化解法律风险。
三是建立一村一法治指导员开展工作。法治指导员要指导制定完善各类依法治村的规章制度,制定村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述求。
四是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重要作用。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要积极参与贫困村各项工作特别是脱贫攻坚工作,大力宣传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深入推动政策落实,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对当地的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实施帮扶政策,切实的解决他们生活难题。五是依靠帮扶干警进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政法系统优秀政法干警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座谈、以案说法和适时走访、电话采访等活动形式,做好贫困村稳定维护、矛盾化解、治安秩序整治等工作,依法保障贫困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基本权益。
总之,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贫困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贫困群众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贫困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从思想上、行动上摆脱贫困,走上致富路。(作者单位为中共那坡县委党校)
作者简介:黄绍萍,女,中共那坡县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