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心支局近几年检查发现的外汇业务违规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信息变更未备案;二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迟申报;三是境内居民超限额提取外币现钞;四是境内居民通过电子银行分拆购付汇;五是异地企业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业务。鉴于这些案件问题引发对一些风险和监管的思考,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一、银行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银行对外汇从业人员培训跟进不及时。随着乌海市银行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和银行从业人员的更新,存在银行对外汇从业人员培训跟进不及时,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掌握、理解不够,尤其对最基本的外汇业务的操作掌握不好,造成本不该出现的违规和本不属于违规业务在系统中进行了错误操作。如:2015年某银行超规定限额提取外币现钞案件,由于业务人员是新手,不掌握个人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在办理购汇提钞业务时,业务系统已经出现提示,但没有按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业务,造成了违规;2015年某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13笔,金额48.2万美元,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选项错误,造成业务表象违规,但实际不存在违规问题。
2.电子银行业务管控力度欠缺。一是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收支申报,缺乏银行对个人申报的指导,电子银行信息填报比较随意,使得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差错率较高。二是电子银行系统对涉及违规行为的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预警提示和报告功能。如2015年境内居民分拆购汇案件,境内某一居民组织十余名亲戚、朋友通过电子银行购汇、付汇,无障碍地完成了分拆购汇业务。
3.银行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有的银行现有部门分工不利于外汇管理政策落实和事后监管,工行、中行、建行外汇业务管理涉及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办公室(人事部)等多个部门,个人金融部根据电子银行部反馈的可疑结售汇交易数据进行后续甄别,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公业务,办公室(人事部)负责机构的成立、撤销、变更等,由于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和内控管理制度,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如:2013年某银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迟申报和2014年某银行的机构信息变更未备案等案件,银行内部控制漏洞是其违规行为主要成因。
4.银行履行“展业原则”职责不足,存在一定经营风险。现有监管模式下,银行既对交易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又负责直接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何平衡两者间关系成为一个难题。个别银行为求自身发展,常常为追逐利益而忽视监管职责,甚至主动为企业规避外汇管理出谋划策。如2015年异地企业转口贸易大额购付汇案件,银行与企业共同策划将转口贸易背景的购汇资金境内划转,转存定期存款,以此质押贷国内外汇贷款,获得套利(存贷利差),又将外汇贷款以支付转口货款名义支付境外,然后又以收入货款名义流入境内,这样通过“一出一进”的运作模式,实现了外汇贷款的结汇使用,从而突破了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之间的防火墙.
二、银行和基层外汇局共同存在对异地企业监管难的问题
目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框架下,个别企业通过一般货物贸易、转口贸易和离岸转手买卖等组合方式,设置出一张复杂的蛛网式外汇资金流出通道,转口贸易不进行通关,不需在海关报关,货物流和资金流相分离,银行和外汇局无法监测货物流,使得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同时也加大了基层外汇局的监管难度。表现为:一是银行对异地企业的贸易背景、交易情况无法全面掌握,真实性审核难度大。二是目前企业转卖业务均为仓单转卖,仓储单据转让只需相关公司签章,关联公司构造交易单据极为简单,成本低,极易篡改造假;再者仓储凭证规范性比较差,又没有统一仓储查询平台,造成银行和基层外汇局对涉及境外的仓单的真实性审核和鉴别难度大。三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无法查询异地企业名录状态。目前外汇局版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异地企业名录状态,使得外汇局对异地企业监管难。四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对异地企业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缺乏了解,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也无法监测企业在异地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情况。如2015年异地企业转口贸易业务案件,由于银行和基层外汇局难以掌握异地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业务情况以及受系统数据限制,加之对企业提供的相关物权凭证是否真实也无法鉴别,只能靠外汇局总局的力量,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定性。
三、相关对策建议
1.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和监督金融机构系统开发的管理。金融机构一是应建立有效的电子银行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确保个人结售汇信息、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根据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一些提示功能,提高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质量,最大限度降业务人员非主观违规的风险。外汇局一是加强对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系统审核指导,引导银行完善业务系统功能,从业务验证、信息审核、风险提示等途径加强管理;二是加大对外汇指定银行内控管理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对各银行总行在系统开发运用中对外汇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避免由于系统功能不完善造成执行政策的漏洞。如:在电子银行系统操作中应增加违规风险提示,对出借本人额度或借用他人额度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将“关注名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当前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模式是以事后监管为主,在可疑资金完成转移后,才将涉及的个人列为“关注名单”,对其后2年的个人结售汇交易进行约束,这样使得资金归集者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人再次办理业务,所以应加大对违规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将“关注名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增设个人结售汇信息模块。
3.明确外汇局和银行的权责。外汇局通过文件对银行提出展业原则的实施要求,对银行执行展业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同时颁发落实展业原则的总体标准和规范等配套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展业原则”有关要求,要求银行制定风险识别制度,根据识别的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银行应该将展业原则的要求融合到内控制度及业务办理中,并不断探索落实展业原则的有效方法。
4.外汇局督导银行落实履行“展业原则”审核义务。一是督促银行切实防范风险并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规定的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二是加强对银行履行“展业原则”的核查和检查,督促银行加强内部审核管理,以案例分析形式加大履职审查培训,增强银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意识,提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开展尽职调查的技巧和能力,降低风险。三是引导银行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指引和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将展业三原则要求与银行业务流程有机结合。四是对银行展业三原则履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银行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5.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企业贸易融资信息平台,实现大数据共享,为银行信息查询和违规识别提供有效渠道,提高银行执行展业原则的有效性;二是外汇局建立全国范围内数据共享机制,建议在监测系统中增设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和名录共享机制,以强化外汇局对跨地区业务的监管。
6.加强跨部门沟通合作,建立联合管理机制齐抓共管。一是加强外汇局与工商局、税务局、银监局、海关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构建单证公共信息查证平台,汇总各种提单、仓单等重要货权凭证基础信息供各方验证,提升联合监管效率;二是外汇局与公安、检查等司法部门联合办案,针对涉嫌触及刑罚的严重违规行为,建立与刑事部门顺畅高效的共事协商机制。
7.加大银行自身培训和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外汇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强化监督审核机制。(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