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8月29日最高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以来,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于2014年10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案件信息公开形式。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行,案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每日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复核、导出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及法律文书等内容,再通过光盘刻录,将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导出的需要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内容导入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发布到外网,以供大众查询监督。
案件信息公开内容。案件程序性信息。我院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我院查询所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重要案件信息。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向社会发布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法律文书。我院按规定对下列法律文书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予以发布: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内部工作性文书不在案件信息系统发布)。
案件信息公开保障制度。配齐硬件办公设备。为了确保案件信息工作有效开展,防止出现泄密、错误信息发布到外网等情况,我院为案管中心配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专用台式电脑一台,刻录机一台,并要求我院技术部门给予该项工作以全力支持,提供技术保障。
专人负责管理。为了使案件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安全、实效,我院从市院领取的两个身份认证密钥,分别由院办公室和案件管理中心派专人保管并负责该项工作。案管中心专人每天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前的复核,以及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到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交换平台的互导工作。另外由政治处专人负责重要案件信息的审核、发布及其处理工作。
强化协调和配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多个科室,任务重、时间紧,案件管理中心积极发挥组织主导作用,及时对案件信息公开整体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科室反馈上来的问题及时进行答复或上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措。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程度。通过院务会、全院大会,层层传达和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使干警充分认识到,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推进阳光检务、依法接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有效手段,更是推动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均指定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案管部门每周五上午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提取数据,列出本周应当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清单交承办部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对本周应当公开仍未公开的案件承办部门发出督促,周五下班前逐一核对本周案件信息公开清单,并审核导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确保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得到及时、有效公开;定期通报制定。案管部门每月将系统内业务办理情况纳入《案件管理情况通报》,对业务部门办案情况、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通报;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评查人员把案件信息是否公开,公开是否规范、合法,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促进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的规范化。
规范管理,促进案件信息公开有序进行。严把公开范围。根据高检院规定,文书公开的范围限制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四类文书在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信息等,一律不得公开;增加公开形式。为增加执法透明度,除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及时对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外,我院还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通过接待大厅电子显示幕、电子触摸屏对公开案件的程序性信息进行公开,及时滚动显示案件的状态、承办人等信息;加强协作配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是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全面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我院将加大重大案件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作出贡献。(作者单位分别为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