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7-12-29 00:00:00敬胜蓝
今日财富 2017年28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对消费者受到的各项权益侵害进行有效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在不断地提升,消费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此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不做出及时的调整,势必将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无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为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发展,探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有限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了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但仅限于网络购物的部分内容,并没有对现实消费中出现的具体情况提供法律保护,例如上门营销、预付消费等形式,消费者在商家虚假广告的引导下,经常会发生激情消费,如果不对这种现象进行保护,势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立法范围与社会变化不相适应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一些新的消费问题涌现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就无法适应当前的消费形式,从而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在网络购物中,常常会出现商品与图片不相符的现象,很多消费者不愿多付邮费,事情便不了了之,这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使网络购物中商家欺瞒消费者的现象更加严重。

(三)个人信息缺乏立法保护

立法应该以人为本,现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商家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但并未将个人隐私权的贩卖纳入立法范围,这导致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严重受到威胁。当商家为了赚取利益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贩卖,消费者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执法机关也会缺乏必要的执法依据,这使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了书面形式,无法具体进行实践。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后悔权的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网络购物,在消费后悔权的应用中,还对一些商品作出限制,导致后悔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消费过程中发生后悔行为应该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要对后悔权适用范围之外的商品进行细化。例如某种商品本身不适用于后悔权,但是其做工、外表、材料等方面都不符合最初的交易要求,这时消费者应该享有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有权进行退货。其次,应该对一些大型的交易额商品适用后悔权,例如某市王先生购置了某小区的房屋,签订协议之前房屋并未竣工,等王先生一家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之前所说的并不相符。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享受后悔权的法律保护,保障自身消费权益。

(二)使立法范围与消费形式相适应

网络购物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双11”、“双12”等大型的网络购物狂欢节中,网络消费更是空前繁盛,这种新的消费形式的出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范围作出新的要求。以下是网上购物的一个现实案例,湖北的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块玉石,花了600块钱,这块玉石的商家是广州的,商家在网络上承诺玉石绝对保真。三天后玉石到货,张先生没有细看。但是过了不到两周的时间,张先生就发现玉石的表面开始褪色。张先生将玉石带到奠定中心做奠定,专家说这只是上过色的鹅卵石。张先生受骗后要求商家赔偿,却联系不到商家。在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时被告知必须找销售地的相关部门才能理赔。这一案例充分显示出网络购物中异地消费维权的困难,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将异地消费维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将买卖个人信息列入违法犯罪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自己的手机时常会接到一些陌生的来电号码,这些打来电话的人一般都知晓自己的身份,张口就可以说出自己的姓名。很多人都被这样的骚扰电话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即便投诉,这样的现象仍旧屡屡发生,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泄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涌现出大批倒卖个人信息的企业,例如通信公司、旅游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销售公司等,这些公司一般都会在交易过程中留存客户的消费信息,一旦交易形式结束,这些信息就会作为赚取利益的筹码,在社会上进行销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个人隐私权保护列入具体的保护范围,因此这些企业并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是巨大的漏洞,因此必须将买卖个人信息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这种现象发生。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的探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首先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研究可得,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使立法范围与消费形式相适应、允许网购行为中的异地维权、将买卖个人信息列入违法犯罪能够有效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希望本文可以为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作者单位为成都树德中学(光华校区))